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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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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如果被相信、信奉,从而在社会现实中被实行,可以认为是思想;如果只是停留在理论上,而没打算实行,或由于这种理论不成体系、相互矛盾、混乱而没法实行,则它就只能停留在口号上。
所以,儒家很多漂亮的口号,并不比其他文化体系比如佛经、可兰经、圣经的口号漂亮,甚至抵不上毛东东的一句“为人民服务”。
罗马法中反对奴隶制的理论是一种倾向、理想。同样是一些命题,我想,这与儒家的那些漂亮话有两点区别:1、这种反对奴隶制的理论,与整个法律体系甚或思想体系兼容,形成一个自恰的体系,从而2、这种理论在后来的法律中被逐步实现直到最后取消奴隶制。而儒家的那些漂亮话和“为人民服务”一样,由于不成体系,相互矛盾,语义模糊,就只能永远停留在口号上。
罗马社会的父权制度在鼎盛时期与中国的家长制极为相似。但这种鼎盛只持续很短的一个时期,后来被罗马公法一点一点剥夺,直到丧失。大约2世纪的时候就取消了家长对子女实施重罚的权利,重罚必须经法院判决。家长对晚辈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一样被逐步蚕食。同时,罗马的家父权被限制在私法领域,在公法上父子平等。而中国的家长制触及所有领域,而且持续了几千年没有实质改变。清末民初沈家本编纂刑法草案的时候试图取消家长对子女的人身权就遭到举国反对。
西方法律与中国还有一个重要区别:罗马法甚至早到希腊法就是权利本位,臣民的权利是确定的,法律具有可预期性,臣民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一定程度上摆脱恐惧。中国是义务本位,是义务法,强调臣民的义务,而忽视臣民的权利。换言之,义务是确定的,而权利是不确定的,臣民无法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时刻处在恐惧中。中国古代根本就没有“权利”这个概念,因此也无从构造西方意义上的法律。
法必须具有确定性,不能含义模糊,含义模糊的法律是废法。法必须提前公布,不能溯及既往。法律必须具有清晰的逻辑层次和效力级次,以解决法律冲突。
儒家学说本身就是一锅粥,没有清晰的逻辑层次,里面有很多相互矛盾的命题,而且无法区分这些相互矛盾的命题的效力级次,微言大义、六经注我我注六经导致儒学经典极为模糊,它是不能直接作为法律的。这导致中国儒法不分、法德不分、刑民不分,一锅粥。
别说儒家这种浆糊学说,再高明的理论,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清晰表达出来,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