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意见确实经常不靠谱,如果形成不受控制(或者受野心家定向控制)的暴民群体,更是一头可怕的怪兽,可以吞噬一切。但“民意”本身不存在好坏,它是一把双刃剑,其造成的后果取决于所谓的群众领袖。
政府对内的主要(甚至可以说唯一)的功能,就是维持秩序,即,仲裁国民(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社会冲突。这个秩序越有效,社会冲突越少,社会越和谐文明,越符合建立国家的目的。这个秩序越无效,社会冲突越得不到解决,就越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陷入“所有人与所有人战争”的无政府状态。中国就是后一种情况,在私人冲突这个领域,政府的仲裁机制,或者说中国法律,其有效性是非常低的。在私人冲突领域,中国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在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找不到政府,只能自己解决或咬牙忍着。在无政府状态(丛林状态)下,多数人的决定显然比少数人更能够符合公正原则,只要是经过自由、充分辩论的。当然,在私人与国家关系的领域,国家机器是高度有效的,它甚至可以钻进你家电脑里监视你。黨不关心私人之间的冲突,它只在乎你是否危及它的统治,它只对维稳感兴趣。
从法律的起源看,不管是英国法还是罗马法,都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自发秩序的特征。即使在中世纪,英国国王也得服从当地的习惯法。可以说,法律是各方协商、妥协的结果,基本上体现了民意。完全否定民意就会走向完全的独才。中国的法律不是这样的。中国“法律”是独才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而不是根据公民的需要所制订的一种纪律,类似于学生守则或监狱纪律,从政治意义上来说,这是一种强制、压迫,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过程。而且其效力低于学生守则,因为它缺乏应有的刚性,它或者被权操纵,或者被钱操纵。中国“法律”从来就不具有独立性,将来也不会有,除非黨治结束。
民意凌驾法律,这不是民意的错,而是法律的错,国家的错。法官可以违反民意,但他必须有足够的、令人信服的客观依据,哪怕是自由心证也行,但你要亮出来,否则你无法证明你的公正。
至少在药家鑫案和李晶奎案上,贺卫方老师“以群众狂欢的方式处死一个人”的说法是不严谨的,类似于一种口号。这个口号必然产生这样一种宣传效应:要求完全撇开法律,直接以群体意见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与事实不符的。用“群众狂欢”来形容舆论也有夸张之嫌。这两个案例中,除了像孔庆东那样的情绪宣泄,舆论并没有要求法外判罚。掐掐相反,舆论要求严格遵循法律的明文规定,只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判断提出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民意是被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的,不会造成泛滥。任何民主国家,在做出决策时,都不能不考虑舆论意见,这是民主原则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也必须给法官预留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刑法分则中几乎所有的量刑条款都有“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之类的规定。在没有进一步的可以量化的具体规定时,只能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作出主观判断。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只能凭借主观判断的场合,多数人的判断显然比一个人或少数人更全面,更不会犯错。法官在做出这种主观判断之前,必须有尽可能多的客观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可以援引公序良俗作为判决依据。有什么比舆论更能反映公序良俗呢?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既然没有规定具体尺度,说明法律已经放弃对此进行评价,则只能依据社会评价作出判断,而舆论是获取社会评价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2011-07-24 17: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