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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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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主权的观点很古老,比专治政府还反动,基本是中世纪早期的观点。专治政府是按照这个观点办事的,喉舌是按照这个观点忽悠的,但它至少在口头还是不否认人民主权观点的,宪法里就写着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
只有在关系里,才会有权利存在。如果地球上只有一个人,那他就啥权利也没有。又只有在平等的关系里,才会有权利,如果某人是我的奴隶,他就啥权利都没有,我随时都可以剥夺他的一切。权利是为了消除暴力而建立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的,所以又只有在文明社会里才会有权利,暴力社会不需要这个,只需要暴力,眼里也只有暴力。
主权有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内效力主要是立法权,对外效力是对其他国家的效力,包括主权不容侵犯,他国主权没有域外效力等。
主权在对外时,直接与他国主权发生关系,适用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在对内时,直接与本国人权发生关系,才有可能产生主权和人权的冲突。
联合国宪章的序言中最多的内容是人权。序言中说“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可以说,联合国存在的最高目标就是给基本人权提供国际保护。“主权平等、国家之间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是从属于人权保护的。就是说,之所以要保护主权平等,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
如果把联合国理解为仅仅是为了协调国际关系,而人权只是主权保护下的一个从属权利,属于不受任何外在干涉的内政,就不需要在联合国文件里出现“人权”这个概念。既然联合国的主要宗旨是保护人权,说明人权已经不象普通法律权利那样是一个国内法概念,而是象主权一样,具有国际法效力,即,全世界都有保护人权的义务。所以,当主权与人权发生冲突时,人权优先于主权,也就是大家说的“人权大于主权”或“人权高于主权”。
关于人权条约的约束力。首先,会员国当然受联合国条约包括人权条约的约束。退一步,即使不是会员国,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联合国也有权利对其采取适当措施。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二款:“六、本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联合国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
序言部分的“目的”段,可以认为是成立联合国的最高目标,或者说是最高纲领。那一段的关键字就是“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根本没提到啥主权。序言部分才是联合国的最高目标,后面的内容是对最高目标的阐发和具体规定。
国联被灭了,有很多原因,但它的宗旨里没有规定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其短命的原因之一。
联合国成立后,宪章开篇第一句话就是“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和平等,说明它已经否定了人权仅仅是内政这个观点,从而把人权上升为国际法权利。既然是国际法权利,那么其权利主体(个人),和主权的权利主体(国家)就具有平等的国际法地位。如果联合国象一般理解或被误解的那样,只是为了协调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就没有必要用联合国来取代国联,直接把原来国联的宪章粘贴过来就成。
当主权者主张对外权利时,主权和人权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至少不发生直接关系,所以不存在冲突。但是,当主权行使对内权力时,就有可能和人权发生冲突,这就可能存在权利的优先顺序问题,即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实现哪个权利。
不考虑法律形式,在实质上,人权优于主权。个人和国家在国际法上尽管表现为平等主体,在形式上享有平等权利,但根据“保护弱方当事人”的一般法律原则,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弱方当事人的权利。人权是不能附带任何条件的,否则它就不是天赋的。而主权则不具有这种特征,它不是天赋权利,而是衍生权利。联合国形成的所有条约、宣言、文件,其规定的义务主体都是主权的主体(国家),而没有给人权的主体(个人)规定任何义务。基本人权是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利,而主权是国际法的唯一限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