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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析刘仰《“人权高于主权”是强盗的逻辑》

已有 1645 次阅读2012-12-9 23:34 |个人分类:旧贴搬家| , 分享到微信

刘先生在这篇博文里有将近一半是在抒发他的感情,这种感情的关键字包括“臭味”、“臭屁”、“拉屎”,这个不作回复。关于论证部分,本人认为有太多(此处省略N个字)之处,兹奇文共赏。

 

一、涉及国际军事干涉的事件,他一律说成是美国发动的,只字不提安理会,我觉得这是刘先生感情暴发导致的。对利比亚和伊拉克的军事干涉,都是在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下,由多国部队实施的。

 

二、他反美的论据只有两个:动机论和历史论,而没有在国际法框架内来讨论多国部队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问题。

他的动机论认为美国的任何军事行动都是为了利益。一般以为,任何行为都有动机,而任何动机都可以被解释为利益,比如美国为了遵守安理会决议而树立国际形象是出于一种利益考虑,美国总统为了顺应选民的正义呼声而下令出兵是为了选票。要求国际干涉不带任何利益色彩,就等于要求不带任何动机,结果是否定任何军事行动,而不管其是否正义。伊拉克战争开始阶段,有人说美国是为了石油,我专门查了一下,按伊拉克战前的生产水平,它的石油年产值是180亿美元,而多国部队在伊拉克的军费开支一年要1200亿美元。伊拉克6年的石油全部送给多国部队也不够弥补一年的军费开支。

他愤怒控诉了美国历史上一些血腥罪行,并因此断定现代的人权保护的虚伪性。我看不出这些几百年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能证明今天保护人权的虚伪性。美国在历史上曾经侵犯人权,他今天就不能提倡保护人权了?这两个命题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吗?历史上曾经血腥,它将永远血腥,这个判决太重了吧?如果这个判决是普适的,那请问有哪个国家现在还有资格提倡保护人权呢?如果没有任何国家有资格提倡保护人权?那保护人权不就被否定了吗?这也许是刘先生内心的真实诉求。

他列举的一些关键案例都没有出处,比如在“长期允许对黑人采取私刑”那一段,前面说是私刑,后面举的烧死黑人的案例却说是法院判决,前后矛盾。在美国联邦立法禁止之前,美国的私刑确实很猖獗,令美国黑人和理智的白人良心难安,多次呼吁立法禁止。但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对一个黑人实施火刑,甚至是凌迟,我是第一次听说。网上查了一些信息,这个案例的来源是1951年翻译前苏联一个作家舒尔 Г.М. 著《美国的私刑》。前苏联出版物的可信性姑且不论。最早的贴子说“从1882年到1968年,仅仅有案可查的私刑受害者,就达4743人,其中3442名为黑人,1294名为白人。”1951年出版的书居然有1968年的数据,这碴被揭穿后,刘先生在其博文里改为1927年,而且略去了被处死的白人。

讨论军事干涉的正当性、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形而上的方法,可以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论述;形而下的方法,应该从国际法角度出发。从动机论(诛心)、历史论(揭短)和感情出发,得出的是没有任何客观依据的抒情文学,不是学术观点。

 

三、“人权如何定义是一个问题;由谁认定人权是否被侵犯,是另一个问题;侵犯人权到何种程度才需要外部干涉,也是一个问题

人权的定义由联合国宪章以及相关的人权宣言给出。联合国宪章要求,“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世界人权宣言》也规定得很详细。比如“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等。

由谁认定人权是否被侵犯,侵犯人权到何种程度才需要外部干涉,这是一个常识,根本不是问题。联合国宪章第39条给出一个原则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四十三条规定,“联合国各会员国为求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有所贡献起见,担任于安全理事会发令时,并依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国际法院规约》、《国际法原则宣言》、《罗马规约》等文件进一步给出了具体规定,兹不赘述。

 

四、“由谁作为外部干涉的主体,同样是一个问题

这个也是常识,大概只有刘先生觉得是一个问题。对利比亚、伊拉克的干涉都是由联合国授权的,以联合国为干涉主体。

 

五、“当某一个国家自己的人权记录也劣迹斑斑的时候,它是否可以利用话语权和强大的武力干涉别国?

如本文四所述,武装干涉的主体是联合国,刘先生说成是“国家干涉”本身就是违反事实的。联合国宪章规定,出现危害和平之情势时,除了当事国,任何其他会员国都有义务(请注意,是义务,不是权利!)予以协助,包括出兵、提供物资及其他便利。

关于美国“自己的人权记录也劣迹斑斑”的证据,是几百年前的历史。如果要求整个国家历史上人权记录必须比现在各国更好,才有资格参加联合国军事行动,那世界上将会没有一个国家符合这个条件,这其实就否定了联合国任何军事干涉的正当性,莫非这就是刘先生的目标?

 

六、“人权高于主权”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才可能有效,那就是,这个世界上有一个在合乎人类道德规范方面真正言行一致的国家或世界政府,而任何一个西方国家从来都不是。人类社会从古至今,只有中国符合这一条件。

必须人权记录优良才能干涉别国人权,这里,刘先生的标准又变成言行一致了。就是说,谁的道德高尚,谁才能充当世界政府。49年以前消息不被封锁的时代,中国政府是否言行一致我们知道一点,只要有条约,中国政府基本上都是言行一致的,条约要求赔钱,一个子不少。49年以后的情况我们没几个人知道。对内是否言行一致,从古到今大概我们都不敢知道,不小心知道了也不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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