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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开钓鱼岛争端的死结就是确认日本占据琉球非法无效

已有 1832 次阅读2011-8-29 03:04 分享到微信

        历史上一直系我国藩属的琉球群岛,位居中日两国之间,是欧亚大陆及太平洋岛链接壤的进出通道,地理位置十分重要。自19 世纪末被日本非法侵占以来,琉球群岛命运几经变迁,至今地位未定。而琉球群岛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到钓鱼岛主权的归属以及东海海域划界等中日争端的解决,并牵涉到东北亚整体安全保障的未来走向,不可等闲视之。因此我们必须从历史渊源,法理等角度进行认真地研究,为彻底解决钓鱼岛争端寻求有效地依据。

    近年来,日本不断在钓鱼岛问题上制造事端,动作频频,显示了其捍卫钓鱼岛“主权”的决心和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多次派军舰及巡逻舰围追堵截我台湾渔船及保钓船只在钓鱼岛海域作业及接近钓鱼岛,扣押我渔民及保钓人士、扣留甚至撞沉我渔船,气焰甚为嚣张,妄图将窃据多年的钓鱼岛变为己有,成法理事实。

    在东海海域,涉及油气田开发,日本更是咄咄逼人,步步进逼,以其所谓的“中间线”原则,恶人先告状,对中国提出无理指责,近期,日本甚至称,若中国决定单独开发油田,日本不排除就此将中国告上国际海洋法法庭,俨然对东海划界问题胜券在握。

    多年来,中国在钓鱼岛问题和东海划界问题上形势被动,疲于应付,据理力争有余,而主动出击不足。这里既有国家为经济发展争取和平环境的因素,也有我国自身国力、军力不足难以形成有效反击的因素,更有国际政治环境、东亚战略格局使然。

    而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没有跳出钓鱼岛争端的范畴,从历史的高度和国际法的角度重新审视东海海域的领土主权问题,从而陷入日本设计的战略陷阱,导致目前我们在钓鱼岛问题和东海划界问题处处制肘,陷入被动的局面。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钓鱼岛问题与东海划界问题都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那就是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如果这个前提没有解决,那么就谈不上解决钓鱼岛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

    如今日本凸显钓鱼岛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其实质是想绕开和淡化琉球群岛(日本称之为“冲绳”)的主权地位问题,造成法理上的既成事实,这是他们巨大的战略阴谋。而琉球群岛的主权地位未定,恰恰是日本在东海问题上的致命伤软肋。如果从国际法角度抓住这一点,日本在东海海域的主权要求就会不攻自破,钓鱼岛争端也就迎刃而解了。

    琉球群岛地处北纬二十四至二十八度与东经一百二十二度至一百三十三度之间,在日本九州岛与中国台湾岛之间,共有36 岛组成,其中北部9 岛,中部11 岛,南部16 岛,36 岛连成一片如珍珠般洒落在西太平洋上,依东北、西南走向依次为奄美诸岛、冲绳诸岛和先岛诸岛,蜿蜒1000 公里,总面积4600 平方公里,是东北亚地区东出太平洋的必经之地,也是中国东进太平洋的咽喉之地,还是是美国包围中国的第一岛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不可或缺的战略要地。由于地处亚热带,琉球群岛常年气候温暖、空气清新,为碧绿的海水所环抱,素有“东方夏威夷”之美誉,可见其经济价值也不容小觑。

    琉球群岛历史上建有琉球国,是中国藩属,中国享有宗主权。公元1372 年,琉球群岛的中山、山南和山北三国向中国明朝政府称臣,正式成为明朝藩属。数年后,中山国完成统一,中山国国王被明政府册封为琉球王,成立了历史上的琉球国。1650 年成书的琉球国第一部国史《中山世鉴》,即用汉语编撰,其中记载:“盖我朝开辟,天神阿摩美久筑之。……当初,未〔有〕琉球之名。数万年后,隋炀帝令羽骑尉朱宽访求异俗,始至此国地界。万涛间远而望之,蟠旋蜿延,若虬浮水中,故因以名琉虬也。”但按中国典籍,虬为龙的一种,龙在中国古代为华夏帝王之象征,为避讳遂在明洪武年间正式改为“琉球”,故琉球之名实为中国所取。

    据琉球国史及各种史料记载,自洪武十六年(1383)起,历代琉球王都向中国皇帝请求册封,正式确定君臣关系,此种关系绵延五个多世纪。自明洪武五年(1372)后,琉球国一直延用中国年号,奉行中国正朔,直至清光绪五年(1879),日本强行“废琉置县”为止,琉球国的官方文书、外交条约、正史等,均用汉文书写,其间也有不少闽人陆续移居琉球,至清朝曾先后八次派使册封琉球王,朝贡亦依明例。明嘉庆11 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还详细记载了中国与琉球的密切关系。

    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国力渐强、羽翼渐丰,迅速走上对外侵略扩张的军国主义道路,吞并琉球遂成为其首要目标。1873 年,日本兵临琉球,废除国王,另立傀儡。1875 年,日本得寸进尺,大举入侵琉球,禁止琉球进贡中国和受大清册封,用明治年号取代中国年号。1879 年3 月,日本以武力对琉球国进行解体,将国王尚泰掳至日本,并悍然宣布“废琉置县”,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是时,琉球国遣使清政府求援,使臣林世功为求清政府出兵救援,以死谏国、壮烈殉杀,但清政府因内部腐败,国力衰微,自顾不暇,无力派兵,遂向日本提出强烈抗议,与日本进行外交交涉,始终未承认日本吞并琉球。日本迫于压力遣使商讨“分岛改约”,向中国提出“琉球本岛以北归属日本,琉球南部的宫古、石横、八重山群岛归属中国”,南北分治的主张。清朝为存琉球宗祀,被迫接受日本建议,于1880 年10 月草签条约。

    根据该条约,日本应于1881年2 月于八重山将上述地区的领土与人民移交中国。后因中俄关系缓解、国内主战派强力反对及琉臣林世功愤而自刃殉国抗议,导致中国最终改变初衷,拒绝签署。此后,日本趁中国国力式微,列强入侵,无力东顾,即不再提归还先岛群岛,更不提条约签署一事。至?1894 年,中国在甲午战争败北,并签署《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日本后,日本即对琉球国单方面进行改制,全面占领、控制了琉球群岛。  

    二战日本战败投降后,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和《波斯坦公告》。国际社会根据相关条约,再次确认日本不拥有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

     1943 年12 月1 日公布的开罗会议宣言,明确宣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在剥夺日本自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它,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立”。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此外,1946 年2 月2 日麦克阿瑟总司令部代表战胜国发表声明称:“日本政府的行政区域仅限于本州岛等四个主要岛屿以及附近的一千个小岛,并以北纬30 度为限。”这一声明,进一步限制了日本对琉球的领土主权要求。因为琉球群岛的位置在北纬30 度以南,显然是划在日本政府的行政区域范围之外,而且,根据《开罗宣言》,琉球群岛根本就不是日本历史上的固有领土,而是用武力及贪欲攫取的土地,理应将日本驱逐出境。

    故此,1947 年4 月,联合国通过《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明确规定琉球群岛随同钓鱼岛列屿等岛屿,被联合国列为托管地,划归美国管理。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从冷战需要考虑,决定扶植日本以牵制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1951年9 月,美国在中国没有与会的情况下,召集48 个同盟国与日本签订《对日旧金山和约》,并与日本单独签订了《日美安全条约》。

   《对日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日本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提出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与琉璜列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礁置于联合国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之任何提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种建议,并对此种建议采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国将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领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与司法权力。”

    国际法关于托管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进托管领土居民之政治、经济、社会、及教育上进展;并以适合各领土及其人民之特殊情形及关系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为原则,且按照各托管协议之条款,增进其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 可见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就是促进托管地最终走向“自治或独立”。   

    1969 年,美国从战略利益考虑,与日本单独签订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即“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群岛的行政权擅自交给了日本,此事立即遭到海峡两岸中国人的坚决反对。

     中国政府始终未承认上述条约,而按照国际法的规定,条约中任何涉及当事国利益的处置决定,都是无效的、非法的。因而,美国在琉球群岛托管结束后单独将其交与日本,不但违背了托管制度的立法目的,更主要的是违背了琉球人民走向自治或独立的意愿,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况且联合国托管的土地,大多是殖民地和无主之地。联合国托管也忽略了中国是琉球的宗主国这一历史事实,其本身就是错误的行为。基于此,美日私下缔结的关于琉球问题的条约是无效的,对中国没有任何约束力。

    同时,根据《波茨坦公告》第8条的规定,琉球群岛的最终地位“应由主要盟国予以决定”。1947 年,联合国将琉球群岛交由美国托管,仅是将琉球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权赋予美国行使,也就是美国在1971 年声明所说的,它仅获得了琉球群岛的施政权。美国并没有获得其他盟国及联合国授权,在琉球群岛托管结束后有权决定其命运。因此,美国在1971 年单方面决定琉球的归属,并与日本签订协议私相授受本不属于自己的领土,本身在国际法上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为缓和事态,美国政府在1971 年10 月发表声明称:“美国认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当事者应讨论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这一声明进一步表明,即使美国,也没有承认日本拥有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其交付给日本的仅仅是琉球群岛的施政权。

    换句话说,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并不承认日本拥有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也就是说,时至今日,日本主张琉球的领土主权,依然没有任何法理上的依据。

    从琉球群岛法律地位的国际法角度分析,我国对琉球群岛拥有宗主权这是不争的事实。

    所谓宗主权,是指宗主国对藩属国享有一定统治权,宗主国一般对藩属国的内政事务不予干涉,但外交、军事等重要事务由宗主国主导,藩属国不享有完全主权,其元首上台或国王即位,须经宗主国任命、批准或册封,其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条约及法律地位的变更和外交关系的变化须经宗主国批准或认可。这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国与国之间存在的一种特殊关系,

    对于中国来说,从西汉开始就有藩属国,以“华夷秩序”为核心的宗藩关系历代延续,直至清末其中,明清时期,朝鲜、越南、缅甸、琉球等国家都是与中国保持数百年朝贡关系的藩属国,中国享有绝对的宗主权。

    1855—1859 年间,琉球与美国、法国以及荷兰签订了通商条约,琉球国在条约文本中使用的都是“咸丰”年号,所以中国与琉球的宗藩关系也得到了西方认可。

    至清末,由于中国内政腐败,国力衰微,内忧外患,国际地位与日俱下,难以支撑长期坚守的华夷秩序,维持近千年的宗藩关系受到严峻考验,与琉球之关系首先受到日本挑战,随后越南、朝鲜先后脱离中国。

    但与琉球情况不同的是,越南、朝鲜脱离中国都有条约可循,1885 年中法战争后,法国迫使中国签署《中法新约》,确认中国放弃对越南的宗主权;1894年甲午战争后,日本迫使中国签订《马关条约》,明确中国放弃对朝鲜的宗主国地位。但是从1879 年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国至二战结束,中国从未与任何国家就琉球主权之变更达成协议。

    可以说,根据宗藩关系,琉球法律地位之任何变更须经宗主国中国的确认方可生效,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始终未得到包括清政府在内任何中国政府承认,清政府也从未未声明放弃对琉球之宗主权,虽然联合国忽略了这一历史事实,但是并不能因此认为日本占据琉球的行为有效。应该说日本占据琉球国,在国际法上有明显的瑕疵。

    此外,从“征服”和“时效”等方面考虑,应当认定日本占据琉球是无效行为。

    传统国际法上,领土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五种:一是先占,二是添附,三是时效,四是割让,五是征服。随着历史的进步,这五种方式有的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法性,有的仍为现代国际法所承认。而最应该澄清的问题是征服在国际法上的有效认定。

    所谓征服,是指国家使用武力占领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领土取得方式。这是在发动战争被认为是一种主权权利和战争是合法的时期被接受的领土主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按照传统国际法,有效的征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征服国正式表示兼并战败国领土的意思;如果征服国兼并的是战败国的部分领土,战败国须放弃收复失地的企图;如果兼并的是战败国的全部领土,征服国对该国的全部领土实行有效的控制,同时,战败国及其盟国须放弃一切抵抗。

    至近现代,国际法已不再承认“征服”取得领土主权的合法性,但具体界限并不明确,学界一般以1914 年爆发的一战作为分界点。一战后,由于《国际联盟盟约》第10 条、1928 年《非战公约》等均规定,战争已成为非法,因此,通过侵略战争取得的利益,包括侵占的领土,均属非法。

    依此判断,1879 年日本武力吞并琉球,当属武力征服无疑,当年,琉球国派使臣到清朝求援,清政府虽最终没有出兵救援,但作为宗主国并没有承认日本的占领,而是提出了强烈抗议,并进行了外交交涉,两国为此还草签了《分岛改约》,后因中国国内情势变更及琉球使臣的死谏而做罢,说明琉球的宗主国中国并未在琉球的归属上表明放弃的态度,也就是说,日本1879年对琉球的武力征服,不符合国际法上关于征服的要件,因而是无效的。

    与此同时,琉球国境内的反抗此起彼伏,琉球人民与日本占领者进行了艰苦卓绝地斗争,直至1894 年中日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琉球的反抗才逐渐停息。也正是这个原因,即使日本1879 年通过武力侵入琉球之后,他们在琉球建立有效而稳定的统治,也是到1894 年以后的事情,所以,自1894 年之后日本对琉球的统治到二战结束,稳定时期只有短短的50 年。据此认为日本就具有琉球的领土主权,依据传统国际法的“时效”原则,也找不到任何依据,

    此外,退一万步讲姑且承认日本1879年的征服行为有效,二战后由于日本的战败投降和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行为,则宣告他们对琉球有效统治的彻底中断。

    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征服”原则还是根据“时效”原则,日本对琉球的领土主权诉求都无法成立。也就是说,日本虽然长期占据琉球,但始终未能获得国际法上关于有效领土主权的法理支持。换句话说,琉球群岛的国际法律地位还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根据以上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日本之所以在东海划界及钓鱼岛问题借机发力,步步紧逼,其实是在掩盖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日本并不拥有琉球群岛的领土主权,不享有琉球的主权,与中国何来的东海划界问题,何来的钓鱼岛争端?

    从法理上考虑,结合历史事实,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国和日本并不是邻国,更不是所谓的一衣带水。就算琉球是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中国在东海的邻国也是琉球国。在琉球群岛理应回归中国或恢复历史独立的情况下,中国与日本仅在东海东北部有小部分重叠,经两国协商可以根据人口比例进行划分。因此,中国应当尽快废除冲绳以及冲绳海沟等日本的伪称,恢复历史上的“琉球”、“中国东海海沟”等称呼。

    从琉球国际地位的处置方面来看,琉球本来是一个独立国家,只不过在19 世纪后期被日本武力吞并,如朝鲜一样成为日本的一个殖民地,当年琉球人民为反抗日本的统治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1971 年,美国决定将琉球“归还”日本时,又有大批的琉球民众请愿,不愿成为日本人,希望能走向独立自主;近十年来,琉球要求独立的呼声再度高涨,在琉球的书店里,醒目的琉球历史书中印着琉球从来不该属于日本。“琉球曾是中国的附属国,我们不是日本人”。其实,一直以来,琉球的复国运动就从来没有停息过,如星星之火照亮琉球前进的方向。

作为琉球历史上的母国,也作为琉球几世纪以来的友邻,更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应该尽速敦促日本正视琉球的国际地位问题,正确对待琉球人民的呼吁和前途,要求日本根据国际法及联合国托管制度相关的规定,尽快退出琉球领土,让琉球人民充分行使其民族自决权,举行全民公投,要么回归中国,要么推动琉球走向自治或独立,如韩国、越南、菲律宾等原殖民地国家一样,恢复其本来面目。

    有了琉球这块底牌,日本还有什么理由来争钓鱼岛?为了捍卫民族尊严和领土主权的独立、完整,中国应该有勇气、有智慧再一次点燃抗争的熊熊烈火,正像《游击队员之歌》所写的:“我们生长在这里,每一寸土地都是我们自己的。如果谁要强占去,我们就与他拼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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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壮图山人 2011-8-30 01:04
To: 红袖 你曾经说:
以中国现在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几个日本也拿下了。
我想问题肯定没有我们想象的这么简单,可能技术层面上的操作要复杂的多了。谢谢!
回复 红袖 2011-8-29 07:09
以中国现在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几个日本也拿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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