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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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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文峰中学是一所私立学校。因为办学初期是租用的一所废弃的农村小学,已经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所以决定在离原址10多里的赫山区泉交河镇宫保第村异地新建一所学校。经人介绍,文峰中学的校长蒋赐文认识了当地恶势力代表张辉等人,并与他们谈到了建校意向。张辉等人表示只要他们出面,一切都可以摆平。于是蒋赐文与他们达成了协助办学的协议,同时承诺把建校工程包给张辉等人,张辉等人的子女以后在校就读减免学费。
张辉等人见有利可图,即向组上村民表明了文峰学校要在本地建校的意向,村民均同意文峰学校在此建校,并在张辉等人起草的意向书上签名。村民张静等人要求按照征地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就不同意出让土地。张辉等人竟以村民代表的名义与文峰学校私拟了一份土地流转合同,同意将各农户的承包土地流转给文峰学校,期限100年。在承诺无偿给村委一间办公室的情况下,村委明知该合同违法,但是仍在合同上盖章见证。此事被张静等人得知后,多次要求文峰中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但文峰学校未置可否,几个月之后,在张静等人的承包土地上破土动工兴建学校,泉交河镇国土所闻讯后勒令文峰学校停工未果,张静等人前往工地阻止施工。
3月26日晚,张辉以调解为名,找到张静等人,要求不再阻工,被张静等人拒绝,张辉竟威胁张静等人,“我要搞死你们!”次日,张辉又威胁前来工地阻工的张静,张静随手拿起地上的一把柴刀,说:“看你们怎么搞?”被人夺走柴刀。张辉扑上来,用拳头猛击张静,致使张静眉骨骨折,门牙脱落一口。住院治疗37天,花去医疗费8300多元。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
此案发生之后,新闻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社会反响很大。人们纷纷质疑,民办学校异地建校为何敢于不办理任何手续,不顾政府有关部门的警告,强占农民土地?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文峰学校法律意识淡薄。
首先,文峰学校没有意识到异地建校用地不能流转农民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而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因此文峰学校异地建校将农用地改为教育建设用地不符合法律规定,况且流转期限100年的条款更是无稽之谈。退一步讲,即使文峰学校流转土地合法,而根据上述法律第37条规定,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定书面合同。文峰学校没有做这方面的工作,因此也让之归于无效。
其次,文峰学校没有意识到起用社会上的恶势力造成他人伤害后果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文峰学校没有给张辉发放工资,根据该解释第13条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文峰学校信邪不信正,无论如何也不能逃脱法律责任。
7月30日,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依法判处张辉有期徒刑10个月,并责令张辉和文峰学校分别负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