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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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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否认枉法违心判吴英死刑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实习生 王春陈逸群
“我们已注意到近日网络上有关浙江高院枉法违心无奈判处吴英死刑的帖子。”今天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这些帖子完全是造谣,该院将依法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我们高院已注意到最近网络上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和普通民众对吴英案的关心议论。”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吴英案在浙江省已依法走完审判程序,现已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浙江非法集资案高发
吴英案引发了法律界、企业界知名人士的广泛热议。
2009年,浙江丽水杜益敏因集资诈骗罪7亿元被终审判决死刑后,温州的高秋荷和郑存芬均因集资诈骗1亿多元被判处死刑;到2010年,绍兴赵婷芝因非法集资2.7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台州王菊凤因非法集资4.7亿元被判处死刑;温州陈少雅因非法集资5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11年,丽水银泰非法集资55亿元,主犯被判死刑……
重刑仍然阻挡不了非法集资的愈演愈烈,温州最新版“吴英”施晓洁又因涉嫌非法集资7亿元、非法承兑汇票5亿元,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近日,风传了3个月的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最终走进了司法程序,董事长被刑拘,涉案额可能达22亿元。
《法制日报》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非法集资类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仅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两类案件就同比上升了101%;2010年全年,浙江省共立非法集资类案件达206起。
来自浙江大学的一份《浙江民间融资问题研究报告》中显示:2010年,杭州处理非法集资案47起,宁波处理49起,涉案额分别达16亿元与61亿元;丽水在2008年至2011年间已经处理此类案件涉案额达86亿元;在台温地区,发达的台会、标会、担保公司、地下钱庄,每天有数亿的热钱在涌动。
北京浙江企业商会副会长陈俊向记者指出,民间借贷成就了浙商,95%以上浙商有借贷。
据了解,去年年底,浙江省出台了国内首个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将试点推行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并健全信息检测、预警与风险救助制度。
温州立天集团董事局主席曹绍国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的问题是,地方政府的监管机制尚未真正落实到位。
缘何成非法集资重灾区
“浙江民营经济发达,中小企业多,民间融资活动由来已久,有着深厚的市场基础。”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融资本质上属于私人交易行为,一旦涉及不特定公众,就具有相当的社会性、公共性和连锁效应,容易引发欺诈和各种犯罪,甚至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而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
据了解,浙江台州民间融资总额达1000亿元,温州民间资本估算大概超过8000亿,民间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浙江第一位的投资力量。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吴伟萍曾做过一项调查:在其走访的255家企业中,有182家曾经有民间借贷,占71.37%;在被调查的423户家庭中,则有367户家庭有过民间借贷行为,占86.7%。
“企业相互借贷的现象非常普遍,临时周转性的民间借贷利率明显偏高,无息的都是向亲友借的,月利超过30%的9家企业有5家是来自民间借贷机构,1家来自社会集资,还有3家借自别的企业。”吴伟萍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交易规范化程度还有待提高,就容易演化成非法集资,像路桥、黄岩等区都出现了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中国光大银行台州支行吴杰向记者透露说,台州民间借贷机构都有一个诸如担保公司、典当行之类的公开合法身份,由过去的地下金融逐渐转向半公开与公开,企业相互拆借、借贷的高利率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容易引起资金链断裂,隐藏着较大的金融与治安风险。
“民间融资有利于缓解金融压抑造成的扭曲,每年近百亿的利息形成了相应的利益输送渠道,滋生了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浙江律师童松青为记者分析说,浙江民间融资活跃,是因为正规金融单一及较强的政策性垄断局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金融市场化程度低所致,客观上增加了非法集资的机会。
“家庭妇女,没别的事,就是放贷,反而比干别的工作来钱快,又轻松,你说干嘛不做啊?”家住临安市锦城街道的朱阿姨是某集资诈骗案的受害者,她告诉记者,“借钱给人很平常,但各家借各家的,不通气,出事了才知道原来他发展了那么多下线,这下被害苦了!”
据记者了解,在这起案件中,十多个被害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都被告知因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而宣告执行终结,朱阿姨说,“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但其中有几个靠利息赚够了,也不会追究了。”
民间融资如何引导规范
民间融资如何引导与规范?作为民间融资课题的参与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生徐雅婷梳理了现有的民间融资立法,发现现有立法呈现出分布散乱、层级效力低的状态,但释放出了逐步放松金融管制的信号,现正处于从金融“压抑”到“自由”的转轨时期。
“规范与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合法化,以促进和推动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意图十分明确。”浙江省金融办袁军培向记者指出,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无不表明国家为鼓励民间投资提供更多的政策与立法支持。
去年,浙江省政府出台的国内首个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是为了引导与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发挥其积极作用的一面,逐步构筑一个使之从地下走上地面的阳光化体系。
政府对货币财产在平等主体间运行如何干预?既要实现有效监管,又让融资者免受无端追究,就需要一项免除后期纠纷的程序安排。备案登记制度应成为民间融资立法的主要内容。
“在安全港湾的制度设计上,法律责任的明晰更加重要。”李有星说,应细化民事责任,强化行政责任的预警机制,立法逻辑应同时关注融资双方,可以借鉴香港《放债人条例》,从被融资者角度对法律责任进行规制,当然,民间融资涉案面广,单靠某一部门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管理,要建立协调机制,由政府、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共同监管模式。
本报杭州2月6日电
湖南株洲发函为"文采最好"贪官求情被质疑2012-02-17 03:59:00 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北京)
核心提示:近日,湖南株洲市房管局处长尹春燕因受贿罪被处理。尹春燕在“双规”期间写《悔过书》记录了自己的心路历程,文中还引用了康德的名言,被舆论谑称为“文采最好”贪官。株洲市房管局出具信函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有专家称房管局有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
近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局产权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
对此,有评论认为,株洲市房管局出面为被告人求情的举动,显得十分突兀。也有声音质疑,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触犯刑律后,由原单位向法院出具请求减轻处罚的函是否合适,这样的函件是不是证据,法院是否应将该函件作为判决依据?
正副处长双双落马
株洲市房管局产权处处长尹春燕和副处长刘鸿刚都在株洲市房地产局工作多年。尹春燕1991年进入株洲市房管局,2004年被株洲市人民政府任命为产权处处长,全面负责产权处的工作。刘鸿刚于1996年进入市房管局工作,2004年被任命为产权处副处长,分管产权处下辖的房地产担保公司。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7日作出的二审判决称,2006年至2011年间,尹春燕、刘鸿刚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的便利,滥用职权并收受他人贿赂,其中尹春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81万元、价值人民币16.9万元的房屋一套,刘鸿刚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44.7万元。
2011年4月14日,尹春燕被株洲市纪委调查,4月19日被宣布“双规”。
据湖南当地媒体报道,尹春燕担任产权处处长以来,株洲市纪委陆续收到关于尹春燕涉嫌违纪的各类材料,“尹春燕正式进入株洲市纪委调查视线,则源于2010年查处的涉案金额近亿元的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田国来等4人骗取贷款案”。
判决书透露了相关情节:2006年6月21日,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株洲市房地产担保公司借款270万元。2007年,该公司董事长田国来请求尹春燕为其办理保利大厦十个自然人业主的分户证提供帮助,在尹春燕的关照下,田国来缓交了办证的相关费用,并办理了分户证。
2007年3、4月的一天,尹春燕在株洲市新天宾馆打牌,田国来发给其底资0.5万元。2007年8月的一天,田国来为感谢尹春燕对其借款及办证给予的关照,在尹春燕家里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10年夏天,尹春燕退还人民币2万元给田国来。其余人民币28.5万元尹春燕予以收受。
2007年4月,田国来请刘鸿刚帮公司完成揽储任务,刘鸿刚用房地产担保公司的1000万元资金帮保利(株洲)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完成了揽储任务,公司副总经理彭炎君送给刘鸿刚现金人民币80万元,2007年7月,刘鸿刚退还52万元,对其余的28万元予以收受。
此外,两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尹春燕在“双规”期间的《悔过书》记录了她犯案的心路历程:“是有些开发企业送到办公室或家里的现金,我确曾收下了。”“在钻研业务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廉洁自律方面的警惕……开发企业或其他人有求于我,无非是看重我手上的权力,或是为了贷款,或是为了登记或办事方便,或是为了让我帮忙进人或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览无余。我利用手里的权力,为他们谋取便利,并收受他们的钱物,已经构成犯罪。”
在二审判决中,尹春燕案维持一审原判,尹春燕被判刑8年;刘鸿刚则因在二审期间检举了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由一审判刑5年改判4年。
行政机关出求情函是否会妨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尹春燕《悔过书》的末尾,她“恳求组织上充分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
从株洲市房管局的做法来看,该局的确是拉了尹春燕一把:株洲市房管局向法院出具了请求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
尹春燕、刘鸿刚二审判决书中,“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列举的第14个证据是:“请求减轻处罚的函,证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
2月16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拨通了株洲市房管局局长刘希山的电话,询问函件的具体内容,他以已经接受过媒体采访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在湖南本地报纸《长株潭报》上,记者看到了刘希山的回复。据该报记者称,刘希山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对她来说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我们是同一个单位的同事,她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了代价,我们尽自己的力量帮她。尹春燕无论在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是佼佼者,她出事,对于单位来说是种损失,从业务方面来说,她是个难得的人才。当然,帮尹春燕求情并不代表对她所犯错误的原谅。”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出具该函件是集体决定还是个人行为?”刘希山说是代表单位的意见。
该案二审审判长欧阳大志也没有透露该函件具体内容,他表示“找不到了”,记者问将该函列入证据是否合适?他认为,“合理,没有问题……有这个东西肯定要写(进去)”,他否认该函件会干涉到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称两人被从轻处罚“是因为本身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然而,株洲市房管局为贪官出具求情函却受到了一些律师和法学专家的质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兵认为,这样做“肯定不合适”,有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嫌。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认为,该函肯定不能算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法院没有约束力。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房地产局作为政府行政部门,是公权力机关,对于法院而言,也会因为办公楼、家属楼的建设等事务要与房管局发生联系。“对于房管局出具的函件,法院虽然可以置之不理,但也可能会因为现实利益的考虑而有所顾忌,将房管局的意见考虑进去。所以,在我看来,这是典型的行政权妨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案例”。
他认为,将该函件写入判决书也是不合适的,“请求减轻处罚的函不是证据。如果存在减轻处罚的证据,办案机关可以收集,律师可以取证。由行政机关出示就不合适了。”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小建也认为,请求减轻处罚的函件,不是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的因素,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但她认为房管局出函没什么问题。她还表示,该函能不能列入证据,关键看是否说明了案件事实,如果不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列入判决书就没有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