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司法机关的做法是能够不杀的尽量不杀,坚持少杀的原则,从人性的角度来看,这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应该肯定的做法。但是如果单纯的追求少杀,又不能对犯罪分子保持足够的威慑,不能切实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所以在杀与不杀的问题上,有关部门必须小心谨慎,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对犯罪分子罚当其罪,才能对被害人护当其利。
据新华网11月23日报道,震惊全国的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重庆庆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彭治民等32人涉黑案,在一审判决半年之后的昨日进行终审判决,黑老大彭治民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卖淫、寻衅滋事等罪名被重庆市相关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个判决,对重庆市的民众而言,似乎是一个好的信息,它至少表明了国家与黑恶势力势不两立的决心,让民众吃了一颗定心丸。
然而翻开彭治民的犯罪档案,我们就可以发现,彭治民实在是一个头顶生疮、脚底流脓的人渣。为开发高尔夫别墅房地产项目,他多次实施暴力强拆;高利转贷1500万元,组织数百名妇女卖淫2200余次,非法获利400余万元。除此之外,他还与他的狐朋狗党干下了不少伤天害理的犯罪勾当,人称“彭霸天”。这样一个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当地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且无论是他犯下的那一条罪行,都足够让他死上十回,何以仅仅就是判处无期徒刑了事,这就让人很难理解了。
国家法律确实做过明确的规定,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不是非杀不可的可以不杀。也就是说,非杀不可的一定要杀,没有商量的余地。而且即使可以不杀,也并不等于应该不杀。再者不是非杀不可的不杀,也并没有排除非杀不可的可以不杀。从本案来看,重庆黑老大彭治民应属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而且是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属于从重从快打击的犯罪对象,那么就应该依法杀无赦,不应当让他偷生世上,苟延残喘,而应该绑赴刑场,执行枪决。
笔者无意否定重庆法院的终审判决,也非常愿意相信重庆法院在给黑老大彭治民定罪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是依法做出的正确裁量,更希望重庆法院坚持少杀的原则能够取得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笔者同时要提醒重庆法院不要忘记农夫和蛇的故事,那是很有启示意义的。(201111230081)(本文同步发布在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