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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反赔钱拷问法律的尊严

已有 1378 次阅读2011-11-2 02:00 |系统分类:时政资讯分享到微信

   当社会公众还在为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小悦悦事件”大肆挞伐见死不救者的时候,广东省湛江市下辖的吴川市个体户凌华坤却在担心,因为驾车追赶抢夺疑犯,致其中一人死亡,还致一名路人受伤。除了赔偿损失之外,他还有可能因此事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富有社会良心的中国民众又该如何进行评价呢?

    据2011年11月02日《法制日报》报道,今年5月18日晚上6时20分前后,凌华坤开车载着妻儿去医院看医生,看到两名男子驾驶着一辆摩托车正伸手抢夺旁边一名同样驾驶摩托车男子颈上的金项链。凌华坤见状随即驾车朝着劫匪冲去。在追逐过程中,两名疑犯在慌乱中撞上小汽车的车头,驾车的疑犯重伤不起,坐在摩托车后座的疑犯爬起来逃逸。而凌华坤的车则失控冲上路边的绿化带,撞倒路树,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小面包车,伤及一位60多岁的老人。坐在车里的妻儿均受伤。

    见义勇为反赔钱拷问法律的尊严

凌华坤

    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凌华坤是在实施一种匡扶社会正义的见义勇为行为。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在行为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可避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这些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却成了凌华坤不得不面临的实际问题。

    事发后凌华坤妻儿住院花了5000元,他的车光维修费就花了3万多元。而除了这些费用外,在追抢匪的过程中撞伤的老人家属多次到他的店铺吵闹,要求赔偿老人医疗费2.1万元及营养费1.5万元;被撞坏的小面包车的车主也提出“在车子没有修好前,要赔他一辆新车,或者赔他两万元。”凌华坤不得不感叹:“怎么也想不到之后的生活,会因此带来这么多的麻烦。”不仅如此,而更让凌华坤担心的是,事发后数天,被撞成重伤的抢夺嫌疑人因抢救无效死亡。凌华坤说:“死者的家人曾表示要向法院控告我,我有可能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反赔钱拷问法律的尊严

案发现场

    就因为见义勇为,凌华坤居然遭遇了这么多不能让人接受的事实。受伤老人的家属和面包车的车主要求赔偿这是在情理之中,我们可以理解,但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竟然高调要状告见义勇为者,这不能不让我们感到十分惊讶。这样的逻辑不知道从那里学来的,自己找死,居然还要别人陪葬?

    所幸事情并没有朝着凌华坤担心的那方面发展。事后,凌华坤的行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1万元,湛江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奖励3000元。此外,吴川公安干警为他捐款,共募得大约两万元。所有奖金和捐款加起来大约5万元。很显然凌华坤得到了社会的承认,他所担心的刑事责任自然就免除了。

    但综合自家损失和对被殃及无辜路人的赔偿,凌华坤在这上面所支付的费用超过9万元。也就是说,在赔完所有奖金后,凌华坤还倒贴4万余元。这一点又让凌华坤得不偿失。而且疑犯的死亡还缠着他,让他感到心力交瘁。

    见义勇为反赔钱拷问法律的尊严

凌华坤被损坏的汽车

    接下来的处理就有点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味道了。针对凌华坤事件中的具体案情和事实,吴川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将该案按照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吴川市交警部门将在下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凌华坤投保的平安保险公司也同意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予以理赔。也就是说,凌华坤倒贴的4万元都将在保险公司的赔付中得到补偿;同时,死者家属要求的20多万元赔偿也因此有了着落,双方免于对簿公堂。

    我们为凌华坤最终得到应有的补偿高兴之外,却为疑犯的死亡赔款疑惑不解。疑犯抢夺本就不应该,他在驾车逃逸过程中死亡,又是由于自己操作不当,怎么要凌华坤赔偿呢?难道凌华坤见义勇为存在过错?凌华坤见义勇为居然是得失平衡,而疑犯死亡居然高达20万元赔偿,以后还有谁敢于见义勇为?这样的赔偿岂不是冷了整个社会的心?

至于死者的家属存在实际困难,那也不应当是凌华坤的责任,而是社会保障部门的事。

    见义勇为反赔钱拷问法律的尊严

凌华坤的证书

    此外这起案件很显然不是一起交通事故,所有的后果都是因为疑犯的抢夺产生的,应该由犯罪分子负责赔偿。由保险公司理赔,有什么法律依据?为什么要国家为犯罪分子的行为引发的后果买单?这种做法对于弘扬社会正气,能有什么作用?我们应该学习西方某些国家的犯罪成本追偿制度,也就是要让所有犯罪分子得不偿失,而且无处可逃。只有这样,才能让犯罪较少到最低程度。

    见义勇为反赔钱,这不仅仅是凌华坤的个案,实际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何处理将是一个很有典型意义的社会导向。如果听任这样的事情发生,社会的道德底线将彻底崩溃,指责全民冷漠将成为社会的笑柄,犯罪分子将肆无忌惮,那么法律的尊严将不复存在,最终将成为一个国家的遮羞布而已。

    我们应该通过凌华坤案件不断地反思,法律是不是完全做到了公正、公平、正义,不能让“见义勇为”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处于难以自保的尴尬地位。因此,很有必要通过立法,对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的对第三人的人身伤害以及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等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有一条原则就是:不能由见义勇为者本人去承担。(2011110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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