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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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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悦悦事件发生以后,中国民间爆发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社会地震。人们在惊叹社会道德滑坡的时候,更多的是把矛头对准了视而不见的18名路人,一时间,媒体上的舆论一边倒似的集体指责他们的作为是一种无法原谅的社会冷漠,纷纷要求有关部门就见死不见者的行为定罪立法。很显然,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社会,更多的是考虑了道德层面上的东西。
当然这也是一种无可厚非的善意民声。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所说的,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是社会公德的底线,公民、组织和单位,都应当履行这样的义务和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该事件除了有道德层面的问题之外,更应该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具体来说是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的问题。
为了更直观地说明我的理由,请允许我现在做一个理性的分析来论证这个问题。如果我们从本事件发生的源头上考虑,我觉得应该指责的首先是小悦悦的父母。假如他们尽到了管理的责任,那么是绝对不会让一个两岁的孩子到处乱跑的,小悦悦事件也就不会发生了。谁都知道,放任小孩在闹市乱跑,可能出现的都是不良结果。要么丢失,要么受害,这应当是每一个父母必须考虑到的,他们肩上的担子更是超出了道德责任的社会责任。现在由于他们的过错,却要毫无关系的18个路人来承担,未免有些不公道吧,这不是迁怒是什么?假如我国有见死不救罪,将来某个无良父母借助孩子来陷害别人,法律该如何面对?
其次更应该指责的是那两个黑心司机。假如没有他们的交通肇事,也就不可能有一条无辜的生命惨死在他们的车轮下,更不会有轰动全国的小悦悦事件发生。退一步讲,假如他们中的任何一人尽到了救死扶伤的责任,小悦悦也不会含恨而亡。从事故本身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已有相应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援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给交通民警和公安机关。但是他们居然扬长而去,视人命如草芥。很显然,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是不能被原谅的行为。然而他们的冷血竟然被忽视,人们愤怒得更多的是路人的冷漠,这就说明中国社会还没有完全从道德的怪圈里清醒过来,从人性的角度去考虑社会问题。
其实人性是善恶的产物。善也好,恶也好,都是后天养成的。假如社会潜意识里存在某种土壤,某种人性就占主导地位。当社会在高张一种善意人性的时候,那么小悦悦事件就不会出现了。即使出现了,人们也不会失去理智的寻找替罪羊,而更多的是从自身去寻找事件发生的原因。
现在我可以这样做一个结论,小悦悦被车子轧伤之前,她的父母没有尽到良好管理的责任;小悦悦被轧伤,那两个司机没有尽到本职责任和抢救责任。小悦悦轧伤之后,路人没有尽到救死扶伤的责任。但是前者是直接责任,后者是道德责任,应该把它们区别开来。可以说应该受到谴责的不仅仅是路人,还包括小悦悦的父母以及肇事司机。
但是这都是这个事件表面上浮着的东西。从更深的层面上考虑,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的,可能应该寻找更多的原因。我们没有理由总是去指责已经有丧子之痛的小悦悦父母,更没有理由总是去指责那些与小悦悦没有半点关系的18个路人,甚至我们没有理由总是去指责那两个肇事司机。而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是如何在以后去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如果单从道德的层面考虑,根本就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如果我们考虑的更深刻一点,那么就会知道,问题的关键是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
假如我们的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的话,两岁的小悦悦就可能不会跑到闹市里去了;而是在幼儿园里过她天真无忧的幸福生活。假如我们的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的话,肇事司机也用不着冒着坐牢的危险驾车逃跑了,而是积极地救助被碾伤的孩子。假如我们的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的话,那18个路人一定会争先恐后的去抢着把受伤的小悦悦送到医院里,而不是承受世人的无端责骂。当然,假如我们的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的话,就不会有小悦悦的事件发生了,更没有我今天的这些“假如”出现。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的,“小悦悦事件”引起了全国上上下下深刻的思考。“有道德层面的问题,可能也有法律层面的问题”。而从法律层面来说,所有的法律都有基本的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尽管在这件事上没有具体立法,但是这样的法律资源是有的。我觉得这些话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考虑的更多的还是道德层面上的东西,因此非常有必要提醒立法部门注意如何从法律的层面去考虑解决人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这个问题,应该是我们反思的时候了。(201110280058)(本文同步发布在各网站,未经允许,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