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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血川康〉38

已有 3430 次阅读2010-5-28 18:54 |系统分类:文学分享到微信

                         第七章       一支辛酸的歌


                                平反


                           1


     八十年代初,全国开始复查“文化大革命”前历史遗留案件,党中央的原则是: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全错的全改,部分错的部分改,不错不改。”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对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报上也在广泛地宣传。我们知道了这件事,却不敢轻举妄动,我们早就被吓怕了;觉得凡是对我们有利的政策和宣传不仅都不会兑现,还可能又会横生出意想不到的问题。

     一个偶然的机会,妈妈竟然遇到三十多年不见的邹趣涛,一九四九年秋一别,到现在大家都是老人了。周趣涛热情地上前和妈谈个不停,他说:“建政后我一直在公安局工作,李光普被农民带走,你们为什么不来找我?你们如果找了我,问题早就解决了。” 妈妈睁大眼睛看着他,哭笑不得,只礼貌而冷淡地应酬着。 

     “我知道李光普的案子是冤案,你们应该上诉,现在中央正在搞历史案件的平反,你们应该赶快提出申诉,不要错过了时机。”邹趣涛热心地说。

     此时,我们才决心为当了三十多年“反革命”的父亲提起上诉。从这一天开始,我们这几个幼稚的脑袋拼命地活动起来,找有关部门讯问政策,向各方面打听上诉的手续,找曾和父亲一起工作过的朋友核实当年的情况。其实,只要是“起义人员”就足够平反条件了,但我们还是努力把申诉材料得写得很仔细,父亲帮助共产党的事实写得很具体。一切准备就续,就去找四川省统战部。

     他们回答说:“李光普确属统战部管的范围,但他当年被判了刑,必须先由判刑单位平反。”

     妈妈觉得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父亲是哪里判的刑呢?我们虽然没有任何证据,却并不操心,当年不就是大邑县来人带走父亲的吗,不是在安仁镇的镇公所和大邑县的牢里关押了两年半吗,不是从安仁镇不见了的吗;我们认为理所当然是大邑县判的刑。

     弟弟去大邑县人民法院询问,对方斩钉截铁地说:“大邑县没有判过。”

     我们听了面面相觑,竟会有这种事!

     妈妈想了想,说:“我们还有离婚书啊,那是成都人民法院西城区分院民事批覆,是五四民法字第六零六号,上面写着‘兹经本院查明,李光普因反革命案于一九五一年扣捕,经判处徒刑,现在劳改中’。”于是弟弟毫不气馁,又去找成都市法院。几天后,他们回答说:“我们从没有判过李光普的刑,以他的身份,也不该由我们这一级来判刑。”现在,只剩下四川省法院没有找了,我们觉得既然两处都没有判,应该能在省法院找到结果;可是,答案仍使我们失望。他们说:“我们没有判过,也没有理由判李光普的刑。”省法院派人和弟弟一同再一次去到大邑,大邑县的人仍一口咬定他们没判过。

     我们只能叫苦连连,哭天无路。人们常说:“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可这也离奇得太过分了。是哪个单位与大邑县同时在五一年“抓捕”了李光普?是哪一级法院在大邑县关押李光普期间,判了他“不法地主、反革命”罪?然后再偷偷地把李光普从大邑县带走,送进劳改营?

     我们一家小小的老百姓,戴着一顶大大的“黑五类”帽子,还能有什么办法?看来一个很好解决的问题,居然莫名其妙地变了,就在成都到大邑这五十公里的范围内变得摸不着、抓不住了。这可怕的“反革命”、这要命的“反革命”、这害得我家破人亡的“反革命”判决书,忽然间来无影、去无踪了!看来中央文件上的指示对于我们又将变成泡影。晚上,一轮明月当空,妈妈一脸悲怆,久久地仰望长空,缓缓地、若有所思地对我说:“父不平反,枉为人!”在皎洁的月光下,这话深深地刻在我心上。我在心里说:“妈,记下了!记下了!记下了!”高尔基说:“不要感叹生活的痛苦,感叹是弱者。”我们虽然被人踩在脚下,但我们不愿意当弱者;我对着月亮发誓,不管前面有多少困难,不管我们还会遇到怎样千奇百怪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为父亲申冤,一定要让父亲和二爸被大邑县所害的历史事实真相大白。

当时,很多档案都不能查,特别是大邑县法院的档案,他们怎么会让我们查?怎么敢让我们查?我写信给中央统战部,没有回音;找四川省统战部反映,他们也觉得奇怪,但表示爱莫能助。弟弟去了省劳改局,虽查到登记册上父亲的名字,却找不到判决书。我们真是喊冤无路,叫屈无门。过去有句名言:“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但现在是大邑县的法院为人民,人民的问题无人问,只是我已经弄不清楚我们现在算不算得上“人民”。


                                2


     大概老天爷实在看不下去了,悄悄帮了我们。在我们走投无路之时,因弟弟的工厂制造锅炉,而他又是这方面的技术负责人,新康石棉矿正巧到他的厂订购锅炉,弟弟就认识了那里的人。这次轻而易举就找到了大邑县对父亲的判决书。那是1953628日、大邑县人民法庭大法刑字第一五九五号刑字判决书,审判长景世魁。大邑县这一级政府确有它的一贯性,三十年过去了,法院的人早已变了好多次,居然和三十年前一样,可以瞪着眼睛说瞎话,欺骗老百姓欺骗上级。被拆穿了,竟面不改色心不跳,就象没事人似的。

     胡跃邦早就说过:“在今天这种形势下,再也不能通过我们的手去制造冤假错案。”中央组织部杨士杰在1978年也说过:“不能因我们工作上的疏漏,使历史上的冤假错案得不到理所应当的解决。”大邑县的所做所为,已经到了不把中央指示放在眼里的程度,但我们如果把李氏家族的一连串冤案联系起来,事情就十分耐人寻味了。我看这次是他们有了侥幸心理,自以为当年没有公开给李光普判刑,只要他们矢口否认,就可以一推了之,再一次滥用手中的权力,把过去大邑县人民法院的恶行掩盖起来。

     这次幸运却没有站在他们一边,他们做梦也没有想到我们能够找到当年的判决书,找到了他们无法否认的证据。我们想,这下可好了,大邑县没话可说了,父亲的平反指日可待了。谁知我们还是太幼稚、太天真了,找到判决书后,大邑县法院竟表示不同意平反!已调离大邑县的周鼎文也跳出来极力反对!这图穷而匕手见的一招正好暴露了他们的“不承认”是别有用心的有意隐瞒。从“不承认”到“不同意”,正好说明了他们心中有鬼。

     但在大邑县人民政府手里却掌握着权力,这个“衙门”我们有冤也没法进去呵。我们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向上申诉、再申诉,耐心地等待、再等待。走过了三十多年漫长的路程,我们有耐心,还有足够的勇气!等了近一年,到1983年,才有一点消息传出来,我父亲“平反”的事,四川省统战部组织了一个工作组,其中有邹趣涛、李唯嘉等好几个当年地下党的领导人一同去了大邑县。1983720日大邑县在如山的铁证面前不得不对父亲的案子进行复判。

这里我想提出另一件相关的历史,1953626日大邑县委作了《农村工作检查报告》,主要检查县委的官僚主义,同时解决区乡干部中存在的强迫命令作风。他们美其名曰要反对官僚主义和强迫命令,而就在两天后,628日,大邑县人民法院在周鼎文领导下,就以三项由他们编造的“罪行”,秘密判处了当时川西行署委员李光普“反革命、不法地主罪”。判刑后既不通知工作单位,又不通知家属,也不张贴布告。这种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随心所欲给不属于他们可以处理的起义官员冤判的做法,不知要比官僚主义和强迫命令恶劣多少倍,恐怖多少倍。


                                3


   9月,我们收到了大邑县的复判书。


大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刑复(83)字第94


     李光普,又名李万华,光华,男,生于一九00年,四川大邑县人,判前系起义人员,已故。

     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大邑县人民法庭以“反革命、不法地主罪”,判处李光普徒刑九年,现今再审查明:

     原认定:解放前李光普与其弟勾结伪县长,诬害农民李吉成挖毁母亲之坟,后李吉成被杀之事,现经查,与李光普无关;四九年九月同谋镇压农民减租减息运动,无依据;建政后,疏散财物,拒决赔偿也无确凿证拒,不予认定。拒此,原对李光普以“反革命、不法地主”判决不当。原大邑县人民法庭一九五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大法刑字第1595号刑事判决书现予撤销。

                                                                                  (盖章)

                                                                               大邑县人民法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日


     拿到这份复判书,我欲哭无泪,大邑县真是太“聪明”了。父亲表面上“平反”了,实质上却留下了一个大尾巴。当年判决的前两条“罪行”,他们都明白地说:“与李光普无关”和“无依据”,而在第三条上他们却做了文章。尽管复判上写着“不予认定”,却在这句前写道,因“无确凿证据”。这话的意思可以理解为:证据是有的,只是不确凿,只好“不予认定”;可是大法刑字第1595号刑事判决书上却言之凿凿地写着“转移财产一千多石粮食到狗腿子潘树廷家”。我家的财产不是粮食,更从来就没有放在大邑县,何来转移之说?当年如真在潘树廷家找到一千多石粮食,怎么现在会说证据不确凿呢?显然是根本无证据,当年的第三条“罪状”也是胡编乱造来的。那么以三条大邑县制造的、根本不存在的“罪名”来判罪,其结论应该是什么呢?任何有良知的人都知道那是有意冤枉人,是冤案。而复判的结论却是一句含糊其词的“判决不当”。“判决不当”的意思太丰富、太含糊了,这含糊的用词中只有一点不含糊:只是判得不恰当而已。我情不自禁地要问:这不恰当的判决是判轻了还是判重了?是该判九年还是九十年?是该无期徒刑还是枪毙?怎样的判决才称得上“判决得当”?

     既然决定“予以?销”,却不愿意说明李光普无罪,他们回避了这最重要的一点,用这种伎俩来对抗中央、敷衍受害者家属,哪里还有一点平反的诚意?更何况用这三条被编造出来的毫无根据的“罪行”,原判应纯属冤判而不是错判。最了解情况的周鼎文,当时大邑县人民法院院长,居然判出这样的案子,这中间肯定藏着重要问题。而在“平反”过程中大邑县和周鼎文的表演,也让我们不得不想到周鼎文在里面扮演了一个极不光彩的角色。

     大邑县政府的复判对他们当年的问题没有一点认识,我们子女不能接受。为此,我写信给邓小平,无回音;我找到四川省委书记杨超反映,并交给他一份材料。

     杨超书记接见了我,说:“我们党对不起你们全家,请你转告你的姊妹们,你们现在是扬眉吐气的时候了。”

     我说:“我们只希望明确父亲无罪就行了。”

     可我送去的材料却仍久久没有回音,此事也就不再有消息。后来,大邑县发给四百元以此作为“落实政策”的全部善后。这四百元钱多么沉重啊,它承载着我家破人亡的苦难、父亲几年的劳改生涯和一条人命、母亲忍受了半生的孤独艰难和凄苦、我们姊妹们失去的父爱和所受的屈辱,以及一家人三十多年“享受”的被打翻在地、再踏上一支脚、永世不得翻身的生活。至于落实父亲起义人员政策的问题,却再也无人过问。

     我反复看了父亲和二爸李育滋的几份判决书,终于明白了一个问题,当年大邑县人民法院在周鼎文主持下给李育滋和李光普判刑,不是他们掌握了两个人的“罪行”而判,是他们先决定要这两个人死,而胡乱抓些“罪行”硬扣在两人头上,其结果就是一个被枪杀,一个死于狱中。现在的“撤销原判”既不提“平反昭雪”,也不说“赔礼道歉”,不过是做个样子,欺骗上级愚弄受害者家属罢了。这里我还要补充一句,父亲的起义人员证书,在父亲平反后二十五年的今天,我们还没有得到。

正象当年镇反和土改一样,全国的平反行动也在各种报章杂志,连篇累牍地报导,但从我父亲和二爸的情况看,大邑县“平反”的真正受益者,不是那些受尽残酷折磨而死的受害者,而是举起屠刀利用权力判决他们有罪的人,这些人永远都是赢家。苏联共产党员奥斯特罗夫斯基说过:“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人只有一次。”面对关天的人命,过了三十多年,在共产党中央指示平反的大前提下,大邑县人民法院仍不能进行反思,他们轻描淡写的“撤销”,既不符合中央的要求,又不能满足受害者亲人的期望,他们究竟撤销了什么?被剥夺的生命能再有吗?被牵连而死的人能活过来吗?难道对当时草菅人命的暴行,大邑县政府就不觉得有愧吗?何况利用手上掌握的国家权力随意杀人和把人害死,难道只是个错误?就不是犯罪吗?能把制造血案,杀人、害人至死与错误混为一谈,真可以称得上是够“伟大、光荣、正确”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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