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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血川康》18

已有 1258 次阅读2010-5-18 18:58 |系统分类:文学分享到微信

                                                         “党的朋友”


    1983年在大邑县召开的解放战争时期川西中共党史工作会议上,周鼎文代表中共川西边临工委,围绕地下党与李育滋之间的情况作了长达一天半的发言。偶尔有其他中共地下党领导人的插话,十几部录音机录下了这些宝贵而迟到的讲话。啊!原来周鼎文并没有忘记李育滋的救命之恩,也没有忘记李育滋对共产党的做的贡献,一切他都记得清清楚楚。1948年任弼石《关于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指出,“对开明绅士要采取保护政策”。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是谁在骗人?是什么势力给大邑县随意罗织罪名而杀人的胆量?他们在土改后期竟敢公开与中央一再宣传的“政策”背道而弛,岂不令人深思!

李育滋惨死三十年后,在党史工作会上,周鼎文终于提起李育滋为地下党做的好事,并在会上洋洋洒洒讲了一整天。他这又是为了什么?可以肯定,一定是出于跟他自身处境有关的特殊原因。原来,五十年代,四川省公安厅曾把川西地下党定为“土匪党”,文化大革命中事被揭露曝光他才不得不说出这些早已被他们有意歪曲了的历史。当年,他们为什么要颠倒黑白置李育滋于死地,也一定有不可告人的考量。如果那时李育滋掩护过的几十个共产党员能站出来讲真话,李育滋岂会遭惨祸?一家八口岂会因牵连而只剩三人?

     既然在川西党史工作会议上,周鼎文和其他地下党领导人已经把李育滋为共产党做的好事说得很清楚,那么,李育滋的“平反”就不应该再有什么麻烦了吧。出人意料的是,大邑县法院对已经清楚的问题,竟用了一年多时间审理。最后,请当年签署死刑判决书的贾智全先生前来撤销判决书时,这位建政初期的第一任县长很生气地对李育滋保护过的地下党员们说:“我是个外来干部,根本不清楚本地情况,材料是你们写的,我只是签个字。”还拍着桌子说:“周鼎文,你当时任副县长兼剿匪总司令,又是本地人,你是干啥子的呢?为什么当时你说李育滋是大恶霸、大土匪,还说他镇压共产党?照你的说法,我不杀他杀谁?”

    198411月,李育滋的儿女们终于得到一纸判决:


大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法刑复(84)字第28


     李育滋,男,生于一九零六年,汉族,大邑县人。解放前曾是公益协进社副总社长,大邑县伪参议员。

     一九五二年五月因反革命案经大邑县人民法庭处决。一九八三年李之近亲提出申请,经复审终结判决如下:

     李育滋历史上虽有罪行,鉴于大邑县临解放时曾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掩护、资助了中共地下党工作人员,确曾做过有益的工作。

     为此,按照有关统一战线政策,决定撤销大邑县人民法庭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大法刑字第134号对李育滋的刑事判决书。


                                                                                (大邑县人民法院盖章)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当年,李育滋作为“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被拖到大邑县各处斗得死去活来,安仁镇更闹得沸沸扬扬,在众多乡亲参加的公审会上,宣布了他的“罪行”,随即被枪杀。

     枪杀李育滋时,安仁镇到处张贴着布告,却没有给家属一份。就因为如此,复判书非常简单而含糊,对当年判决书上列举的三条“罪行”只字不提,一句“李育滋历史上虽有罪刑”就概括了一切。但大家记得很清楚,当年周鼎文为首的大邑县人民法院强加给李育滋的罪名里,根本没有一条是“历史上有罪”。

     名义上称之为“平反”,但不提李育滋冒险掩护领导“二五减租”的共产党干部的历史事实;不提李育滋倾其所有资助中共川西地下党活动的行为,也不提所谓“李国清之死”,居然又加了一条“历史上有罪”的罪名。而用以判处死刑的“历史上有罪”,其具体内容是什么却不明确指出。

     李育滋的儿女们不服,拒收此判,他们在大邑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写道:“复审终结与事实不符,拒收此判。”并在备注栏里写了四条意见:

     1,李育滋建政前与党合作,建政后公认为开明士绅,并当选为川西区人民代表,这是历史事实。

     2,复判书上写“李育滋历史上虽有罪行”,这是荒唐的,他历史上从未构成刑事犯罪。195234号判决书上所指的他“镇压农民运动”的“反革命”罪行,纯属颠倒黑白,他掩护和资助过的中共党员,正是农民运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这是无可否认的。

     3,李育滋在建政前夕冒险为党工作绝不是被逼迫,也不是仅凭自身的有利条件可以作到的,倘若他不自觉自愿、诚心诚意,党的组织必然遭到破坏。这是客观事实。

     41952年大法刑字第34号判决书是完全错误的,必须彻底纠正,平反昭雪。

可是,大邑县却不予理睬,向上反映也困难重重。经过李育滋儿女们的不懈努力,此事一直拖到1987年,中共大邑县委绕过法院的判决,另发一个文件。文件上写道:“李育滋在我党从事的地下活动中,曾与我党合作,积极掩护地下党的领导同志和资助游击队的活动,为革命做出过一定贡献。19525月被大邑县人民法庭因追究历史问题判处死刑……。中共大邑县委于19871127日认定‘李育滋为党外朋友’。”这里把“历史上虽有罪行”,改为“追究历史问题”,措辞虽较和缓,但实际上惨遭杀害的李育滋仍没有讨回清白!当初判决时没有提到的“历史问题”,竟然成了三十年后为冤杀“党的朋友”李育滋辩护的理由!


                                         李国清血案


     “刘文彩地主庄园”炮制出来后,李育滋作为主犯,在“百罪图”中也有他一幅雕塑《一桩罪恶――“绳索勒死”》,这里,李育滋多了一项新的罪名“大恶霸”。解说词是这样写的:

     “大恶霸李育滋是刘文彩的忠实狗头军师,依仗刘家势力,残害农民,血债累累,1947年诬陷农民李国清偷他的东西,逼迫李卖田三、四亩来赔偿。不久又污蔑李国清偷他的手枪,要打死李国清,李母不从。又逼迫用绳子勒,李母抵死不从。恶霸李育滋大发雷霆,竟狠毒地用麻绳将李国清勒死在树上。”

     复判书有意回避了原判决书上的“李国清血案”,这就给后人留下了想象空间:大邑县复判书上所说的“追究历史问题”,是否就是指此案呢?既然大邑县始终不愿说明“李国清血案”与李育滋的关系,我只好把这一历史事件公诸于世,还李育滋清白,也给历史留下一个真相。

     李国清的的确确是被绳索勒死的,不过,事情却完全是另外一个故事。

     李国清,又名李春生,大家都习惯叫他春生。他小时父亲因病去世。因为是李家的远房后代,李育滋经常资助他们母子,他母亲才把他养大,并给他娶了媳妇,生有三女。李春生却不知体贴母亲的艰难,也不尽为人子、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他不习耕种不问家事,常不住家里成天混迹于流氓群中,吃、喝、嫖、赌,无所不为。赌输了,就回家偷。家里本来就穷,岂有值钱的东西?偷一两次就没有可偷之物了,他就开始偷邻居。

     春生的母亲想了很多方法教育他,毫无作用,李育滋为此写信告诉李先春。李先春把春生一家接到康定,本想让他离开安仁镇,去到生疏的环境,便于他改掉旧习重新做人。可他全然不知悔悟,趁人不备又潜回安仁镇,仍和流氓们混在一起。

     他在外面混久了,胆子也越混越大,经常成群结伙出入于周围各镇县,非盗即抢。偶尔回家,不管母亲怎么打、怎么骂、怎么求,他都没有悔改之意。妻子敢说他半句,他就又打又骂。他母亲为此以泪洗面,眼睛都快哭瞎。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母亲请李家长辈帮忙,找了几个身强力壮的人趁他回家时抓住他,把他关在打谷子的拌桶里,下面垫块砖,既可透气,又可送饭送水。他在里面大声求饶,保证改邪归正,直叫到嗓子沙哑。一连关了三天,他母亲不忍,把他放出来。可他一出来,立即不见了踪影,又和流氓混在一起。就这样,关了又放,放了又关,反反复复,毫无办法。

     1947年的一天清晨,李国清的母亲急急忙忙去找附近的李家长辈,说:“春生昨晚回家了,现在还在睡觉,你们再找两个人把他抓住,这次我非要重重惩罚他不可。”长辈带了人去等在房门口。不一会,李国清伸着懒腰开门出屋,几个人一拥而上把他捆绑起来,交给他母亲。

     现在春生跑不成了,他母亲哭着说:“我真命苦啊,一个人千辛万苦把你拉扯大,你就这么不争气,这个家将来靠谁啊?”妻子也又哭又骂,说到伤心处,就动手打他。李国清虽然被绑,无法还手,但他根本不把这两个女人放在眼里,跟母亲妻子对骂,语言污秽,态度蛮横,让人忍无可忍,围观者都指着他摇头。

     他还说:“老子就是要赌,就是要抢人,你们能把老子怎么样?要是把老子逼急了,老子还敢杀人。”老母和妻子气得七窍生烟,情急中,又拿了一条绳子拉着他就朝离家不远的小河沟走去,一路上他仍骂声不绝。来到沟边的一株斜长着的树旁,老母用绳子往他脖子上套,套了几次,才把他的脖子和树套在一起,老母说:“弄死你,弄死你!”他仍凶狠地大喊:“你敢!”

     老母和妻子本来只想吓唬吓唬他,但他在这种情况下仍如此嚣张,老母和妻子气急败坏、急火攻心,妻子跨过小沟,两个女人用力从两边拉绳子。李国清这才知道问题严重了,大叫:“妈呀,我还没有儿子啊!”可是,一切都晚了,人们看见他的头一下子歪倒,身体慢慢滑到地上。这时两个女人才如梦初醒,飞奔过去扶他起来,可他已气绝身亡。围观此事者十几二十人,是这件事的人证。

     李国清的死亡,发生在众目睽睽之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那天正逢安仁镇赶场,李育滋一早就去公益协进社喝茶,根本不在案发现场,对此事全然不知。下午回家,才知道这一悲剧,他黯然神伤,感叹不已但人死不能复生李育滋除了资助这家远亲办理后事外,别无他法。

     这样一桩安仁镇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血案”,却在1952年发生了地覆天翻的变化,硬被周鼎文为首的大邑县人民法院强加给李育滋,作为判他死刑的“罪行”之一。1984年李育滋“平反”,对这一重要事实,大邑县人民法院却只字不提,有意用含糊的办法,任由年轻人去发挥想象力,似乎“李国清血案”就是李育滋的“历史问题”。

     但,?史是不可更改的,到底谁伪造了?史?谁草菅了人命?谁制造了血案?安仁镇的乡亲最清楚,当年目睹李国清死亡的人有的现在还活着。

     1965年,《收租院》一鸣惊人,很快传遍全省、全国、全世界,为了使这个展览更给人真实感,更具有感染力,仅仅一个冷月英声泪俱下的哭诉,还显得很不够。有人终于打听到在雅安还有李国清的妹妹李芦英。从此,厄运就降临到李芦英身上。领导多次找她谈话,说:“你是贫苦农民出身,你哥哥被李育滋勒死,死得多惨啊,你应该为你哥哥报仇申冤,向大家控诉李育滋对你们一家的迫害和勒死你哥哥的罪行。”李芦英知道事情真相,不肯昧着良心胡乱咬人,她推说自己不知情,没有答应领导的要求。

      好不容易找到安仁镇发生过的一件真事,又好不容易找到一个真正有关系的人,岂可轻易放过。康生指示:一定要想尽办法让李芦英出来诉苦。各级领导轮番教珍:“是共产党解放了你,你才有今天,你是苦大仇深的贫农,怎么不肯和党一条心呢?”李芦英是一个有良知的人,她不敢说出真相,只坚持说自己不知情,不肯出来控诉。这下可得罪了康生,“这女人真是顽固不化,不知好歹。她不控诉,岂不是背叛贫下中农,背叛共产党,站到了阶级敌人一边!”

     在这样的“革命”推理下,李芦英被押上了“?史的审判台”,对李芦英的残酷斗争开始了。她被揪出来,五花大绑着跪在台上,被鼓动起来的群众愤怒地冲上台去又骂、又打、又踢激愤的人群中,有人跑上台抓着她的头发用力往后拖,其他人则拳打脚踢,煽耳光,泼冷水,直到她昏迷。如此反反复复地批斗,弄得李芦英生不如死,绝望中,她丢下了四个孩子和瞎眼的老母,跳进冰冷的河里,以自杀的方式来寻求解脱。幸亏被人救起,才活了下来。

《收租院》里李国清泣血泣泪的塑像,一定正无声地向人们诉说着当年大邑当局肆无忌惮地捏造出的所谓血案。现在,自己“光荣”进入《收租院》,却害得亲妹妹因为不愿去做伪证,遭到惨无人道的斗争。眼看妹妹不得不以求死来抗争,李国清会有多痛苦多气愤啊!只要你仔细看看,那塑像眼里一定充满愤怒,他那仇恨的眼光到底在瞪着谁呢?

                         生命的延续


    198944日清明节,乍暖还寒, 天阴沉沉的, 从前一天晚上起,雨就一直淅淅沥沥下个不停, 整个上午安仁镇都裹在密密麻麻的细雨之中, 田野上空一片灰雾??, 一切都显得朦胧而昏暗, 大邑附近原中共地下党员约三、四十人,乘两辆大客车回到安仁镇,开会悼念曾冒险保护过他们的李育滋。会后,一部分人冒着细雨,踏着泥泞的机耕道去看望李育滋的小儿子李国孝。也有人赤脚走过乡间小道,到李育滋墓前默哀,其中就有当年的农民运动领袖王汉卿。李育滋被冤杀三十多年后,他们奇迹般地同时恢复了记忆,可三十多年前埋葬的李育滋,修墓时已找不到骸骨,仅一空墓而已。

此时,李育滋后人的生活和精神面貌已翻天覆地。李育滋的小儿子李国孝八十年代初找到一位好心肠的伴侣,终于过上了温暖的小日子,他们有了女儿,现在又添了孙子。他如今已是七十岁的老人, 双手粗糙, 身板硬朗,除了在稻田里忙碌、与小孙子寻开心, 还常和乡亲们谈古论今。今年,他们又住进自己修建的新房舍, 正享受着他父亲未能享受到的天伦之乐。

正如古人所言,大难不死必有后福呵。李育滋的儿们正过着安宁、平静的老年生活,孙辈中更不乏硕士研究生、大学毕业生,还有两个正在国外深造。

     二爸李育滋的生命,正在他的后人身上延续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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