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设立中国慈善节 慈善是指个人、群体或社会组织自愿向社会或受益人无偿捐助钱物或提供志愿服务的行为,是帮助人们摆脱各种困难、抵御风险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途径。它关注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及脆弱社会成员,它的行为主体是群体、组织与个人(通过各类慈善组织),它的性质属于志愿性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满足行为主体以奉献爱心来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培养人的善良意识,提高人的道德水平;同时,慈善事业也能有效调剂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发展慈善事业是贯彻“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
随着中国恢复慈善组织进入第二个十年,中国各地慈善事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慈善基金的主要来源仍是国外的慈善机构以及政府拨款,来自普通人的捐助在整体捐助资金中比例很小,如何提高人们的捐助热情、激励人们关注慈善事业,并通过捐助慈善事业提高个人的道德境界,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慈善事业在新中国的发展已有10多年的历史,在这10多年中,慈善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慈善事业要大力发展,一方面,要从制度、法规、组织等方面加以健全完善,另一方面则要通过各种方式鼓励普通公民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因为普通大众中孕育着丰富的慈善资源,普通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也是社会整体文明提升的体现。
中国 普通人参与慈善事业的意义
首先,普通人的捐助为慈善事业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要想保证募集的长效性、制度性与广泛性,除了通过制定相关法律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捐助,还要使普通人参与到慈善捐助中来。慈善事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三条渠道:一是企业或各种经济实体的捐献,二是政府财政对慈善事业的拨款或援助,三是社会成员的个人捐献。这三种捐助来源在各国的比重不同,但各国的慈善基金主要来源均不外乎这三条渠道。目前,我国企业捐款范围很小,个人捐助也十分有限,这是制约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在我国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中,绝大多数没有过捐赠记录。中国私人捐赠人均只有0.92元人民币,不到当年人均GDP的万分之一。而在慈善事业发达的美国一年数千亿美元的捐款中,有80%是个人捐助,70%来自普通人。2003年美国人均私人捐款为828.7美元。中国和美国的人均收入之比为1∶38,而人均慈善捐款之比却为1∶7300,差距之大令人震惊。但同时也说明,我们慈善资源的潜力之大,丰富的慈善资源就孕育在普通百姓之中,只要适当挖掘、启迪普通人的爱心、善念,就可以获得丰厚的捐资。
就现代社会的特征而言,助人就是助己。贫富差距是慈善存在的现实基础,因为穷人需要救助,而富人有能力提供救助,财富有条件从富有者转向匮乏者;但这里所说的“富人”只是一个相对概念,并非只是那些拥有万贯家财的人才称得上是“富人”,只要是衣食无忧、安居乐业者就有能力、有责任救助那些因天灾人祸而遭遇生活变故、落入困境的人。,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就是风险加剧,风险类型增多,后果严重。从传统的自然风险转向人为风险,从个别风险、区域风险转向全球性风险,从单一风险主体转向多重风险主体,意味着我们进入了风险社会。在这样的条件下,任何人都有可能遭遇不测,现代人依靠个人抵抗风险的能力降低,因此,需要来自他人、来自社会的帮助。普通人对他人的救助因此就具有了同舟共济的现代性色彩,因为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它落在谁的头上只是一个概率问题,谁也不能保证下一次它不会落到自己头上,或者说正因为别人替你承担了一次风险,你才可能平安无事。慈善机构属于社会团体。社团也被称为非政府组织(NGO),或叫非营利组织。但是,在中国的制度语境下,它们却成了“半政府组织”(SGO)或者“准政府组织”。 上述社团制度有个很大弊病,就是其活动范围与活动能力,不是由法律规范,而是由行政部门(即民政部)决定。以慈善机构为例,李连杰基壹金计划,隶属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目前在国内虽然颇有声势,但是民政部若要取缔它几乎轻而易举——而创立该基金计划的李连杰先生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都无权继续以该基金计划的名义活动。 慈善机构的“准政府”与“半政府”性质导致了慈善事业合法性的减损。政府垄断了从事慈善事业的所有合法渠道。如果政府公信力强度高,那倒还好,社会上个体的慈善行为或可通过政府实现,也可通过这些“半政府”机构实现;一旦政府公信力受损,人们会因为质疑政府行为的效率和廉洁,而不愿意通过政府实现自己的善行,转而寻找其他途径。 除了公信力问题本身之外,这些作为SGO组织的慈善机构,由于本身欠缺应有的权利能力,其相应的主动性和活力、创造力也都随之受损,这种权利能力受损的结果是,其效率和廉洁在实际上必然受损,其公信力本身打了折扣,其所受到的公信力减损既因来自政府的连带效应,又有自身固有的原因。 在这种“政府核准与管制”模式下的SGO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很难获得它们本该有的公信力。这就严重影响了公民的社会活动,在慈善事业中就导致个体的社会性行善成本大大提高。在有些特定情形下,人们的行善成本之高足以让人们望行善而生畏,以致彻底打消行善的念头。 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公民社会,NGO组织都是“政府备案自由活动型”的,在政府备案的目的是可以得到法律与社会以及个体的合法支持,以及表示对法律负责——例如可以获得税收扣抵之类的优惠政策,而不是服从政府管制。 如果NGO机构的法律制度环境是“政府备案自由活动型”的,那么,它们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受政府管制,它们一切活动的后果仅仅对法律负责,而不是某个对其拥有生杀予夺之权的政府部门负责。这样的NGO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所应有的完整的权利能力,它们可以完全按照该组织自身的宗旨行事,而不必看任何政府部门的眼色,它们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形式和科学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力,去为社会服务。它们具有自己独立的公信力,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影响,它们的公信力是由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而建立,并且随着社会效果的好差而变化,不是通过政府获得的。 目前,中国慈善机构正是由于尚属于“政府核准与管制型”的SGO组织,因而无法全面释放社会的行善愿望。人们的行善成本太高了,法律制度没有给人们提供足够的行善条件。
张祖仁、建议
1、中国慈善节开展表彰慈善事业先进团体、先进个人以及慈善明星活动。
2、中国开展扶贫助残活动。
3、开展扶贫助残理论研讨会。
4、中国慈善明星演讲会。
5、发布表彰全国1000名慈善明星和先进团体。
6、中国开展慈善文艺演出筹基基金开展慈善活动。
作者:福州民革会员、福州二中张祖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