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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宏良:国家立法不能突破社会伦理底线

已有 1002 次阅读2011-8-28 00:28 分享到微信

国家立法不能突破社会伦理底线

——简评目前全国再次掀起的法律修改浪潮

张宏良

如同历史上任何一次社会大变革和利益大调整,最终都会形成新的法律成果,以法律形式加以强制保护一样,目前,中国精英集团为了保护其腐败性收入和腐朽性生活,再次掀起了修改法律的社会浪潮。只是与历史上其他国家不同的是,目前中国修改法律的重点,不是放在巩固现有的基本制度和基本秩序上,而是放在保护腐败集团的特殊利益要求上,这就决定了本次立法的根本特点,就是突破了数千年人类文明形成的基本伦理底线,其中有些条款,甚至达到了丧尽天良、没有人性的极端程度。

最能反映上述这个特点的,就是第二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新婚姻法。这两部法律之所以会成为典型代表,主要是由这两部法律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为欺负穷人和玩弄女人,是与剥削制度相结合的男权社会腐朽生活的永恒内容,必然会立法保护这个永恒内容。所以,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便具有了其它任何法律不能替代的特殊作用,这也是毛泽东时代只有刑法和婚姻法的主要原因。这两部法律是主干,是基础,其它所有方面都是陪衬,是从属,在一定的社会制度基础上,只要这两部法律搞好了,宏观上有刑法制约,微观上有婚姻法制约,其它方面就不会出大问题,甚至有没有都无所谓。目前中国数千部法律,基本上都是留给法学精英混饭吃、寻租用的,真正能够派上用场的并不是很多。所以,这一次中国精英集团的特殊利益诉求,才集中体现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和新婚姻法上,所谓特殊利益诉求,是指本次对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并非如同历史上一般法律那样(除去毛泽东时代),所反映的是精英阶级的阶级利益诉求,而反映的是精英阶级内部腐败集团的特殊利益诉求,其突破社会伦理底线的丧尽天良条款,就是由此决定的。

目前中国新修刑事诉讼法和新婚姻法对社会伦理底线的突破,概括起来就是“护贪纵色”,新修刑事诉讼法重在“护贪”,新婚姻法重在“纵色”。如果把二者结合起来观察,就会发现其“护贪纵色”功能简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绝妙地步,新修刑事诉讼法可以保护其获取腐败性收入的人身安全,新婚姻法则可以保护其享受腐朽性生活的财产安全。前者是通过新修刑事诉讼法中“不能自证其罪”和“亲亲相隐”等原则实现的,后者是通过新婚姻法中“穷人离婚必须净身出户”的原则实现的。虽然此前我们曾经多次指出,中国法律完全是“西门庆立法”——从最初七十年代末设立刑法的“立法强奸”,到后来《物权法》的“立法抢劫”,再到如今的“立法护贪”,中国在背离人类文明的大道上愈走愈远——但是,新像婚姻法这样如此没有底线地丧尽天良、灭绝人性,却是我们无论如何都没有想到的,也是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空前恶法,包括被认为是最野蛮最没有人性的奴隶社会,都没有达到如此丧尽天良的程度。

新婚姻法最丧尽天良没有人性的地方,就是其“穷人净身出户”原则,尽管没有白纸黑字公开申明这个原则,但是几乎所有相关的白纸黑字无一字不贯穿着这一原则,最典型的就是它不仅规定了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这些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仍然归富有一方所有,法律条款是这样写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国讼棍最无耻的文字游戏在此展示得淋漓尽致,表面看上去,仿佛这个条款是在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可是稍有经济常识的人都知道,“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几乎是完全等于零。因为其中的“孳息”,几乎无所不包,“天然孳息”几乎涵盖了所有劳动果实,如动物下崽、果树结果、土地生产粮食等,“法定孳息”几乎包括了所有投资,再考虑到新婚姻法还规定了包括父母赠送等各种财产,离婚时也不可分割等条款,可以说是对富人做出了几乎天衣无缝的全面保护,而对穷人同样做出了几乎天衣无缝的全面剥夺。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除了婚后老天爷下雨能够掉下来的财产之外,所有财产几乎全部归富人一方所有,穷人妇女只能“净身出户”。说白了,就是法律规定富人对穷人可以“睡了白睡”,若是用老百姓的土话来概括,则更加直白也更加准确。

如果仅仅是让穷人妇女净身出户也就罢了,还算不上丧尽天良、没有人性,最为丧尽天良的地方在于,新婚姻法在逼迫穷人妇女净身出户之前,还要成为富人的多重女奴——性奴、家奴和农奴。道理很简单,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没有劳动,孳息就不会产生,家畜不会自己下小崽,果树不会自己结果实,土地不会自己长庄稼,房屋不会自己生租金,所有的“孳息”,都需要通过劳动才能产生。而新婚姻法最悖逆天理人伦的地方,恰恰就在于不承认劳动创造财富,而坚持认为财富自己创造财富。这种法律莫说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即便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在封建主义国家,都很难想象会达到如此伤天害理的程度!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一个妇女嫁给一个富人,为他生了一堆孩子,什么都不算;通过割草锄圈把一只牛变成了一群牛,算是富人的孳息;通过剪枝喷药出售果实,把一棵果树变成了一片果园,仍是富人的孳息;累死累活地种地打粮装满了粮仓,还是富人的孳息;开山修路引来了游客,土地房屋大幅升值,更是属于富人的“自然增值”……结果就是最后离婚时,穷人妇女为富人做牛做马劳累数十年,辛勤劳作所创造的全部财富,都属于富人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只有一副枯瘦的骨架和浑身疾病不属于“孳息”,而属于她自己——

他奶奶的,真的写不下去了!这他娘的还是人类社会吗?如果还有哪怕是一丝一毫的人味儿,就绝对出不了这种法律!

本来,婚前财产不可分割就已经是为玩弄妇女设立的流氓法律,事情明摆着,由于猫论这个市场经济的核心法则,把婚姻由爱情的产物变成了金钱的产物,金钱成为了婚姻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婚前财产已经构成了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这些婚前财产能够成为夫妻双方生活的共同财产时,女人才能够嫁给男人,婚姻形式才能够成立,也就是说,在金钱社会中,金钱本身就是婚姻的一个正常部分,并且还是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富人的婚姻不是凭借品德、才学、外貌等主观条件确立的,而是凭借金钱等客观条件确立的。既然结婚时婚前财产是婚姻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离婚时同样应该成为一个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天理良心还是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衡量,婚前财产都应该由离婚双方共同分配。

在此,还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物欲泛滥的金钱社会中,作为男权社会牺牲品的弱势妇女,往往只能选择两种方式出卖自己——或者批发或者零售,批发就是嫁给富人,零售就是上街卖淫。虽然这两种出售方式的本质完全相同,但是,由于批发是富人的经营方式,能够得到社会的肯定和赞赏,所以绝大多数妇女都希望能够把自己体面风光地批发出去,社会舆论也会按照妇女批发价格的高低给予不同地位和荣誉;而小额零售则是穷人的谋生手段,自然要遭到社会歧视,风风雨雨,尝尽艰辛,街头小贩命运如此,街头妓女命运更是如此。只是相比之下,当今中国贫困妇女的命运比街头妓女更加悲惨,街头妓女的命运再悲惨,至少还没有悲惨到让男人白干的地步,而新婚姻法则强制规定中国妇女必须接受有钱人白干不给钱的悲惨命运,否则将依法惩处。真是太无耻太下流太野蛮了!古今中外恐怕连最邪恶最无赖最下流的嫖客,都不会以“婚前财产”为名拒绝向卖淫女付钱,而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所有嫖客都有充分理由拒绝向卖淫女付钱,因为嫖客的钱财百分之百都是“婚前财产”。

虽然我们早就知道中国精英是最无耻的,中国法学家是最下流的,但是我们仍然想象不到他们会无耻下流到这个地步!中国江湖上有一句流传千古的粗话——“世上什么钱都有人敢不付,还就是没有人敢不付×钱”,现在有了,就是中国的法学教授,中国的讼棍集团,不仅敢不付,还专门立法保护中国男人集体拒付!不仅无耻地拒付,还更加无耻地说什么“男女之间性关系平等”,妓女就是不应该占有嫖客的“婚前财产”。或许还会有人更加无耻地说,夫妻之间与嫖客妓女之间不一样,不能把两者放在一起作对比。既然如此,夫妻之间的关系就应该高于嫖客妓女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比嫖客妓女之间的关系更低,丈夫对待分手的妻子,就应该比嫖客对待分手的妓女更加好一些,嫖客与妓女分手时尚且要支付一部分“婚前财产”,作为丈夫为什么就不能向妻子付出一部分婚前财产?显然,婚姻法的这个规定,是在以法律形式宣告出身贫寒的妻子甚至不如妓女。此前,我们总是批判当今中国是“西门庆立法”,现在看来是有些冤枉西门庆,即便真的是西门庆时代,即便真的是西门庆立法,也很少有可能会丧尽天良到这个程度!先用金钱取代爱情成为婚姻基础,等到金钱基础巩固以后,再让女人净身出户,如此缺德的恶劣手段,已经不再是是非对错的问题,不再是革命反动的问题,不再是一般阶级斗争的问题,而是还有没有人性的天理人伦问题!

如果说新婚姻法是“立法纵色”,突破了人类道德伦理的底线,那么目前正在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则是“立法护贪”,突破了人类政治伦理的底线。古往今来,历朝历代,世界各国,无论法律具有什么样的阶级性质和政治功能,其共同特点无一不是反腐肃贪,哪怕是最腐败最堕落朝代的衰亡阶段,国家已经完全丧失了反腐肃贪能力,但是其立法的政治意向,仍然是反腐肃贪,而像目前中国这样“立法护贪”的现象从未有过。正在进行的第二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虽然多达上百处修改,但是其核心内容就只有增加的3条:一是“不能强迫嫌犯自证其罪”;二是实行孔老二的“亲亲相隐”原则,“不让亲属出庭作证”;三是落实辩护权,律师权力相当于公检法三家总和。结合当今中国的腐败状况来看,刑事诉讼法这三个新增条款,拿出其中任何一个都足以石破天惊,把三个结合在一起同时出台,等于是把当今中国的贪官污吏送上了天堂,足以让所有贪官富豪黑老大,都会情不自禁地欢呼万岁,万岁,万万岁!

他们的确应该欢呼万岁,因为这些新增条款完全是按照中国腐败官员的特殊需要量身打造的法律保护伞。当今中国腐败案有三个特点:

一是具有高度私密性,往往都是一对一的权钱交换,并且财产往来没有任何痕迹,这是虚拟经济时代的一个典型副产品。伴随着世界一体化的发展,腐败性收入可以在境外任何一个地方悄然形成,除了当事人自己之外,没有任何人能够知晓,特别是把衍生金融工具用于获取腐败性收入后,连当事人自己都不能断定腐败收入未来变现的把握和规模。所以,对腐败案件的外部监督和彻查越来越困难,只能依靠嫌犯自己坦白交代,现在法律规定“不能强迫嫌犯自证其罪”,等于是为腐败官员披上了一件无比坚硬的法律盔甲,只要嫌犯自己不交代,绝大多数情况下,监察人员和司法人员根本就无能为力。特别是目前腐败官员的资产大多数都在国外,只要嫌犯本人不交代银行账号,司法人员永远都不可能拿到物证,腐败官员也就永远是安全的。

谈到这里,经常阅读我们文章的人或许已经看到了美国的影子,不错,目前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这个新增规定,完全是在为美国控制中国官员提供法律工具。道理很简单,中国腐败官员的资产都在国外,而全世界银行的客户资料库都必须向美国联邦调查局开放,如此一来,虽然中国司法机关拿不到腐败官员的财产证据,但是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美国中央情报局却拥有这些证据,并且随时可以把这些证据提供给中国司法机关,如同当初出卖陈水扁一样。陈水扁任台湾总统八年,天天贪污,可是由于财产在国外,证据只有美国掌握,美国让他搞台独反华,他就只能搞台独反华,后来陈水扁下台了,剩下的唯一利用价值,就是以来杀鸡吓猴,威慑大陆官员,于是美国便把陈水扁在海外的腐败证据,一件又一件地全部提供给了台湾当局。现在美国操纵中国法学精英搞这么个条款,就是尽量杜绝中国司法机关掌握腐败证据,把中国官员的腐败证据全部控制在美国手中,以此来控制中国官员。大家看一下美国为首的北约入侵伊拉克和利比亚的情况,就会知道这种控制具有多么神奇的效果。从当初伊拉克和现在利比亚的电视画面中,大家都会发现一个十分奇怪的现象,就是伊拉克和利比亚的军队居然从地球上不声不响地突然蒸发了,连一兵一卒都未见,一枪一弹都没放,甚至连一个溃散的消息都没有,数量庞大的政府军就消失了,并且消失得无影无踪。虽然目前利比亚的情况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是伊拉克军队是如何蒸发掉的,情况已经基本明确,就是被美国采用腐败手段蒸发掉的。

现在,中国所有腐败官员的证据全都掌握在美国手中,又通过修改法律阻挡中国政府掌握这些证据,这就意味着中国官员的命运完全控制在美国手中,美国想让谁升迁谁就会升迁,想让谁倒霉谁就会倒霉,关键要看是否对美国言听计从。中国老祖宗留下来的资源就是这样流向美国的,中国老百姓生产的三分之二商品也是这样流向美国的,相当于中国总产值一半的外汇储备同样是这样流向美国的……接下来还将意味着什么,只要看一下烽烟四起的当今世界,结果自然是不言自明。

二是家庭型犯罪,直系亲属之间互相配合。中国腐败案的典型特征,就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丈夫做官,妻子弄钱,老子权力无限,儿子资本无限,家庭成员无一不是同谋和罪犯。正是针对这种裙带关系,中国封建社会才有了株连政策,实行一人犯法,鸡犬不留。可以说,无论中国封建社会其它方面如何腐朽反动,但是其株连政策却是正确的公正的,真正体现了权利和责任之间相平衡的法律原则,既然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就应该一人犯法鸡犬不留。可见,株连政策是与裙带关系相联系的,是裙带关系的产物,在没有消除裙带关系的情况下,单方面废除株连政策,反倒是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文革结束后,中国精英集团一方面全面恢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裙带关系,一方面大肆批判“文革”的株连政策,通过制订和修改刑法,把原本是同谋的直系亲属从腐败案中剥离出去,有效保证了亲属和财产的安全,所以才有了后来那句“豁出我一个,幸福三代人”的著名格言。现在,通过第二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则更进一步连让亲属作证都禁止了,如此一来,亲属就不仅不再会成为同谋犯,甚至不再会成为证人,这就在充分保护亲属和财产的基础上,对嫌犯本人也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律保护。道理很简单,家庭型犯罪的特点,就是证据全都掌握在亲属手中,只要亲属不出面作证,自己就会十分安全。把这个条款与第一个条款结合起来,就会看出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功能和作用,便是尽可能对腐败官员提供最大限度地法律保护,既“不能强迫嫌犯自证其罪”,又“不能让亲属出庭作证”,对于家庭型腐败案来说,其法律保护程度已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绝妙地步,剩下来唯一还没有做的,就是向腐败官员发枪派军队了。

三是经常与黑社会相联系,形成“权钱学黑相结合的利益方塔”。中国腐败现象由以往的“权钱学腐败铁三角”发展到今天的“权钱学黑利益方塔”,标志着中国社会的腐败,已经进入了血腥堕落的癌症晚期。为了保证权、钱、学、黑各方的利益和人身安全,便利用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机会,提出了“落实辩护权”的条款。所谓“落实辩护权”,主要是落实两条核心内容:一条是允许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案件;另一条是律师会见被告无需经过办案机构批准。明眼人一看就会发现,这根本不是什么落实律师辩护权,而是要把律师变成中国司法领域的全能上帝,为“权、钱、学、黑”提供无所不能的法律保护。

首先,对于权、钱、学、黑相勾结的涉黑案件,侦查阶段的保密作用至关重要。如果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等于是让包括腐败分子在内的“权钱学黑”各方共同参加侦查工作,如此一来,相关官员会利用权力干涉案件,相关富豪会利用金钱干涉案件,相关学者会利用舆论干涉案件,相关黑老大会利用暴力干涉案件,共同组成一张反侦查大网,在这张用权力、金钱、舆论和暴力织成的具有无边法力的大网笼罩之下,任何办案人员莫说是无力抗拒,甚至连自己都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稍有不慎就会轻则丢掉饭碗,重则身首异处,又有何人敢于真正反腐肃贪!可见,这个条款看起来简单,实际上是为当今中国“权钱学黑利益方塔”奠定了强大的法律基石。

其次,这个条款与其说是“落实辩护权”,不如说是要把律师变成司法领域的全能上帝更加准确。新增条款允许律师从案件侦查阶段就有权介入,意味着律师有权介入案件的全部过程,律师单独一方的权利甚至已经超过了公检法的总和,因为公检法任何一方都只能参与案件的其中一个阶段,而律师则可以参加全部阶段。而在此之前,只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构有权监督公检法的整个过程,并且共产党对整个司法过程的监督也不是由某一个党组织完成的,现在,则要有一个律师单独参与公检法全部过程,并且律师会见被告还无需经过办案机关批准,在此,律师的权力不仅超过了公检法任何一方,甚至超过了作为国家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由此可见,虽然出台这个条款的直接目的和作用,是要实现法学家和律师权力和利益的最大化,尽可能使“学”在“权钱学黑利益方塔”中具有实际支配作用,但是更加重要的,是拥有美国背景并得到美国支持的法学精英集团,意识到在还没有能力打倒中国共产党之前,先在功能上取代中国共产党,即便是将来打倒了共产党,也以此来制约其它执政党。

这是中国法学精英集团从重庆的文强案和李庄案中得到的一个基本经验。可以说,目前增加的这个律师条款,就是中国法学精英集团从文强案中接受的一个重大教训和从李庄案中总结的一个基本经验。李庄案告诉了中国的极端右翼势力,中国“权钱学黑利益方塔”中的关键环节,不是权,不是钱,更不是黑,而是学。对付权,共产党有办法;对付钱,共产党也有办法;对付黑,共产党更有办法;唯独对付学,共产党没有办法,至少现在的共产党没有办法。因为现在是网络时代,舆论具有决定作用,而能够操纵舆论的只有学,所以文化精英开始成为当今社会不带枪的新型将军。薄熙来有办法打掉文强,有办法打掉黑社会,但是面对李庄律师团几个法学教授却没有任何办法,几个法学教授仅仅一番商量一个演说一个公开信,就在舆论上把重庆搞了个人仰马翻,司法界更是纷纷反水,随后一个“封建遗风”再加一个“文革余毒”,这两顶政治大帽子一扣,便在全国网络媒体掀起了妖魔化重庆模式的运动,薄熙来也成为了当今中国政治阴谋新的绞杀对象。

其实,不仅薄熙来没有能力对付由美国幕后操纵的媒体舆论,无论换上任何人都没有能力对付,即便是调动起来整个国家政权也无能为力,这就是信息社会媒体时代的巨大魔力。唯独能够对付这种媒体舆论的,就只有社会舆论的主体——人民大众。所以,站在精英阶级的立场上来看,只要能够在精神上控制住人民大众,能够给人民大众套上一副精神枷锁,胜利就会永远属于掌控媒体舆论的精英阶级。而目前精英阶级恰恰就有这样一副精神枷锁,这就是妖魔化文革,妖魔化大民主,通过妖魔化文革妖魔化大民主,让中国老百姓自我妖魔化,自我矮化,自我否定,自我虐待,天天生活在自我犯罪感中,让老百姓认为自己生来就应该男为奴、女为娼,除此之外的任何要求,都属于极左,属于文革,属于罪恶,属于浩劫。当今中国,正是在这个精神枷锁的束缚下,人民群众这头大象才会被几个蚂蚁牵着走向深渊。由此,也可以反证出文化大革命对中国社会历史发展,对中国老百姓命运的影响是何等至关重大。这也是我们认为复兴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步骤,就是要夺回已经被美国等西方国家控制的网络媒体的根本原因。

谈到这里,或许会有人问,如此丧尽天良的法律条款,为什么还能够讨论,还能够通过?这一方面是由目前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决定的,文革结束后,全国人大代表便由以工农兵学商等普通民众为主体,迅速转变为以官员、富豪和各界名流为主体,当时胡耀邦借口要提高人大代表的决策素质,彻底清除了人大代表中的工人农民等普通民众,人大代表几乎变成了清一色的精英阶级,这就决定了人大立法时,根本听不到底层民众的利益诉求,所代表的基本上是官员富豪和学界精英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是由官僚集团中腐败层面扩大决定的,本来,腐败分子的利益和整个统治集团的利益是对立的,一般情况下,立法机关从阶级利益出发,也都会选择立法肃贪,所以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立法护贪的现象。现在中国之所以会出现立法护贪,主要是因为腐败层面已经扩大到整个官场,腐败官员已经占据了主体地位,一提立法,立刻想到护贪,于是便有了立法护贪的荒谬现象。立法护贪,反映了当今中国腐败势力,不仅把腐败利益置于党和国家之上,置于人民利益之上,甚至还置于本阶级的利益之上。如果不是把腐败集团的利益放在整个官僚集团的利益之上,根本不可能在当今中国矛盾大爆发已经接近临界点的情况下,出台这样一个“保腐护贪”的法律去刺激百姓,出台这样一个把穷人逼上绝路的新婚姻法去激怒百姓!

由此可见,以买办汉奸为主体的中国腐败集团已经疯了,彻底疯了!它在多大程度上是自己疯的,在多大程度上是被美国逼疯的,我们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但是,在美国共同诉讼制度占据当代政治文明制高点的情况下,中国法学精英却反其道而行之,弄来一套丧尽天良的法律,把创造了共同诉讼制度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的中华民族,变成全世界眼里最没有人性的丑恶民族,把13亿勤劳善良的中国人民,变成世界人民眼里没有天理人伦的垃圾人口,以此来帮助美国资本集团妖魔化中华民族,为最终灭绝中国人口制造舆论准备。或许这个腐败群体中的许多人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增加这些条款的目的仅仅是要“护贪纵色”,并不知晓美国灭绝中国人口的庞大计划,但是,这个腐败群体的核心成员很清楚。仅此一点,当今中国汉奸的罪行就已经超过了历史上所有汉奸罪行的总和,即便把他们枪毙一百次一千次,也难以抵销其罪行的万分之一。

可以说,目前由美国操纵的中国精英集团,已经疯狂了连魔鬼都要发抖的地步,他们一方面打着普世价值的旗号主张要废除死刑,另一方面又助纣为虐地用尽各种手段要把13亿中国人推入灭绝深渊。先是打着普世价值的旗号企图祸乱中国;阴谋失败后又试图通过通货膨胀祸乱中国,用通货膨胀把老百姓逼反;通货膨胀至今未见实际效果,便又通过出台丧尽天良的法律祸乱中国,企图用疯狂的法律把老百姓也逼疯,逼迫老百姓跳墙。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许多人往往被表面现象所迷惑,不明白美国为什么要祸乱中国,虽然他们能够明白买办汉奸要毁灭中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海外亲属和财产的安全,但是却不明白美国为什么要这样做,以至于错误地认为目前中国对美国很好,美国没有必要毁灭中国。虽然此前我们一直在反复阐述其中的道理,但是一些人仍然不明白不接受,现在好了,中东北非一乱,残酷的现实一下子就把许多人教育明白了。

突尼斯总统阿明、埃及总统穆巴拉克、利比亚领导人卡扎菲,开始都是作为亲美领导人遭到国内反对的,最初国内反对派控诉他们的主要罪行之一,就是帮助美国等西方国家占有本国资源和财富,这个罪名可以说是阿明、穆巴拉克和卡扎菲等人共同的罪名。这些亲美领导人之所以会被美国策划的革命赶下台,是因为美国资本集团需要中东北非混乱,需要欧亚运输线紧张,需要世界通货膨胀,需要各国金融动荡,需要全世界渴望有一个新的布雷顿森林会议,需要建立一个世界一体化领导核心……所以他们需要用中东北非这个导火索,点燃整个世界的混乱大火。这就是美国把上述那些亲美领导人推入火坑的真正原因。美国之所以是美国,就在于美国从来不为眼前的小恩小惠所左右,从来不会“任人唯亲”,从来都是以美国利益,以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利益为准则;只要是美国利益需要的人,无论多么厌恶,都会握手言欢,全力支持;相反,对于美国利益不需要的人,无论多么亲美,无论对美国曾经做出过多大贡献,也照样格杀勿论,萨达姆、穆巴拉克、卡扎菲等,无一不是如此命运。

目前美国执意要肢解中国,也是处于同样原因——利益需要,而绝不会考虑中国政府是亲美还是反美,如同农民杀猪只会考虑利益和时机,而绝不会考虑这头猪对农民是赞成还是反对。

随着利比亚枪声的结束,中东北非的阴云将会向东方漂移,记得四年前我们在痛斥那些法学精英(主要是李庄律师团的带头大哥)支持重庆暴力拆迁时,曾经指出:美国资本集团和国内买办集团养了两条走狗,一条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另一条是伪自由主义法学家。现在这两条狗都已经得势成精,掌握了巨大权势资源,前者正在用通货膨胀来点燃中国这个火药桶,后者正在用丧尽天良的法律条文来点燃中国这个火药桶,无论中国这个火药桶最终是被哪个点燃,都将会把中国炸成分崩离析的几个板块,中国将会再次陷入二千多年来统一和分裂的原地循环。

现在要阻止他们已经来不及了。毛派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所能够选择的,只能是争取在中国这个火药桶爆炸时,尽可能把买办汉奸炸个粉碎,而不要炸碎我们的民族,不要炸碎我们的国家,不要炸碎我们的人民。而要做到这一点,目前最需要的,是体制内外马克思主义者之间,是党内外毛派共产党人之间的密切合作。

2011-8-27-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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