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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2011年07月14日 17:17 财新网
法院认定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告可能提起上诉
【财新网】(记者 刘卫 王嘉鹏)网络发帖损害金龙鱼商品声誉一案7月14日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郭成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郭成林的辩护律师康晓岳表示,郭成林可能会提起上诉,但尚未做出最后的决定。
去年9月,任职于北京赞伯营销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郭成林在数个网络论坛和自己的博客上发布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指金龙鱼的食用油产品使用转基因作物,严重危害健康,会致人丧失生育能力,并使用“断子绝孙”等表达。
而在此前1个月,郭成林所在的赞伯公司刚与金龙鱼的竞争对手山东鲁花集团签订商业协议,为鲁花的食用油产品提供整合营销服务,该项目正是由郭成林负责。根据判决书中的陈述,赞伯的服务费用为180万元,鲁花已支付了其中100万元。
财新记者获得的本案判决书显示,郭成林在案件供述中证实了自己在赞伯公司就职和负责鲁花集团营销项目的事实,而该篇涉案网文亦是从他的办公电脑发出。
金龙鱼食用油的生产商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于去年10月上旬就此事向深圳警方报案,郭成林于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今年6月3日,该案正式开庭审理。
由于案件内容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该案在公众舆论中引起关注。但涉案文章中对转基因危害的表述缺乏逻辑和事实依据,也并未成为该案审理中的争议点。
控方认为,郭成林发表的文章系专门针对金龙鱼品牌的损害商誉行为,辩方则认为郭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其言论自由应得到保护。郭成林本人也在审理中辩称,自己在相关的营销项目中没有利益,发帖系为社会公益目的。这些辩护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另一方面,金龙鱼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商誉损失作出了58万元的评估,但由于评估无法排除可能造成损失的其他因素,这一数额也未被法院采信。
虽然控方在起诉书中陈述了赞伯公司和鲁花集团的商业合作,并提交了营销协议等证据,但两家公司最终均未被起诉。判决书显示,赞伯公司和鲁花集团的负责人都作为证人提供了证言。
金龙鱼在此案中的法律代理人黎孟龙律师表示,法院量刑比较适当,对判决满意。金龙鱼品牌的所有者益海嘉里集团则尚未对一审结果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