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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锡良:云南高院无权给死刑另立“标杆”

已有 1380 次阅读2011-7-13 17:52 分享到微信

云南高院田副院长试图以“李昌奎案”为起点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性的“标杆”,并暗示网民关心判决是一种无知不懂法的表现,是干预司法的行为。本来,我希望近两天会有一个较为客观合法的新结论出来,或者是看到更高层有新的表态,然而恐怕大家会面临新的失望。  

我现在要问的是:田副院长,你有什么权力曲解现行《刑法》?你有什么权力为死刑判决立标杆?你要立的是什么标杆?你创新中国《刑法》的社会基础和法理依据在哪里?  

“慎用死刑”难道等同于“废除死刑”?你先前强调的三条理由“自首、赔款和社会影响不严重”能成为免死慎用的适用条款吗?这三条理由网上已经有无数法律界人士给予了否定,当然也包括大律师李庄的辩护律师亦承认李昌奎不适合免死条款。再听听法学教授张远煌的话:“从本案的发生过程看,虽然此案起因源于邻里纠纷,但是犯罪人的报复动机十分清楚,先对被害女性厮打,继而强奸被害人又用锄头将其敲死,先奸后杀的手段已经十分恶劣;尤其是又将被害人年仅3岁的弟弟提起来摔死,充分暴露了犯罪人近乎疯狂的报复心理和人类最基本怜悯之心的缺失。综合全案,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已经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其应该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原则上不能考虑判处死缓。张远煌说,法律的基本要义是公平正义,即使在当前践行宽严相济、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下,对这种恶性的杀人行为,无论是基于法理、情理和事理,都应该对行为人予以最严厉的惩罚,才有助于张扬社会正义和适当修复相应的社会关系。  

田副院长,你想立标杆不错,但是,你一定要想清楚你准备为谁立标杆?你准备为中国法律立什么样的标杆?你试图为“罪大恶极”的人立标杆显然是为了更多罪大恶极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铺平道路,这种标杆一旦立起,“守法良民”将会不可避免地被警告只能等待另一个“标杆”——死的就是你们良民。正如浙江“钱云会案”的结果一样,江西很快就复制了一个全新的“钱云会案”。你要求大家十年以后再来评判这个“标杆”,似乎你准备把自己放在一个为中国法律开创历史先河的位置上供后人凭吊。我看大可不必,你必须知道“人不畏死,奈何以死拒之”,如果良民不认可你的标杆,有可能自发地立起自己的标杆来保护自己——以恶治恶。标杆要立,也要先修改现有的《刑法》,而不是由云南高院来标新立异,除非你得到全国人大和最高院的授权。后面的话我就不多讲了,还是把上一篇文章的主要内容重复刊载出来供大家思考:  

我对本案的初步认识是:云南省高院的职业法律工作者表现得非常的不职业,解读法律如同捏橡皮泥,拓宽《刑法》的司法解释竟如同解释自家门店的营业规章一样随意。  

 我无意纠缠于本案的案情分析和判决结论,这些问题自然有法律工作者来进行厘清和作出定论,实事已经非常清楚地摆在那里,我不相信现在的中国就找不到能准确解读《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部门,至少从目前来讲,中国的司法界应当还不至于沦落到这个地步。  

透过近年来一系列“葫芦僧乱判糊涂案”的实事发生,我隐隐约约感到法律威慑力的逐步丧失,也愈来愈感觉到老百姓继“官员信任危机、商业信任危机和食品安全信任危机”之后,再次对中国的法律也产生了信任危机,全面的信任危机将非常可怕。  

 法是国家的衡器,法是国家的规矩,法是治理国家的客观尺度。中国强调“依法治国”,毫无疑问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具有刚性尺度的法律,司法解释也应当是基于刚性法律的细化和理解,并非指对法律精神本身的歪曲和改变,“刚”是根本、是灵魂。正所谓“法律不偏袒权贵,绳墨不迁就弯木”,如果法律解释紧跟权贵而动,法律精神伴随歪理而行,那么法律自然而然地就变成了所谓“智者的雄辩”。一旦出现“释法而任智”的情况,则中国将完全变成人治社会,“智”不常是善的,相反,它经常会表现为恶。  

 现在的中国,部分司法工作者自以为法律是用来“玩”的,而不是用来规范社会秩序的,“依法治国”被误读成“法官治国”,法官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仅仅只是一个法律的执行者和法律的运用者,他们把法律演绎成了某种带有经济价值和官僚互动价值的利益工具,这样的偏差会让更多的普通百姓被置于公正法律的保护之外,而承受法律刚性处罚的也是弱势阶层。现代社会,如果法律退回到只是利益工具和特殊国家机器的话,其正义性我想还不及于秦始皇时期的法律,“法张不避皇室、刑过不避贵贱”是法律扬威的基本要义,“玩”法律的后果会让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所有人都将成为“无法无天”的受害者。  

 再回到云南“李昌奎案”的讨论上来,到目前为止,我仍然不愿意试图用“无知”之外的某种利益因素来理解云南省高院的部分法官,我仍不想承认这个案子中会带有腐败的成分,我只想提醒大家:并非只有腐败的断案才能让法律尊严丧失,无知、无能的恣意断案同样具有等量的破坏效果。云南高院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离谱的解释,原因是完全出在法官身上,还是全国人大和最高院对于死刑适用的司法解释上存在误导,或者说存在有过多的外延空间?如果同样性质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一千个哈姆雷特”的话,说明《刑法》中有关死刑司法解释本身一定是存在重大问题的,司法解释不是戏剧剧本,不能有太多的想象空间,更不能有可供法官任意利用的暗藏机关,司法解释的刚性应当与法律条文本身是一脉相承的,并且要让法律工作者和普通老百姓都能理解其要义,法律条文的简单性必须是与文学作品不同的,它绝不需要用深奥的知识去阐述,如果需要,那它必定会让多数人被排除在可以理解的限度之内。  

 药家鑫案的钢琴手能够诞生出“弹钢琴习惯性激情杀人”的辩护词,如果农民用锄头杀人是否会诞生出“劳动狂热习惯性激情杀人”的新词呢?如果医生杀人是否可以诞生出“外科手术式习惯性杀人”的理由呢?任何对杀人凶手的心理性分析过程决不能带入到刑事判决的解释中来,最多只能用于预防刑事案件发生的案例分析时采用,以便通过不同的教育环节教育公民避免涉案和避免情绪反应。任何杀人者都有他的激情理由,决不会因为身分的贵贱、职业的不同和地位的高低有所不同。《刑法》判决不存在“理性”与“非理性”之分,法就是理,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李昌奎的残忍和危害已经远远超出了中国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果李昌奎能得到死缓,那么将具有非常强的社会效仿性,仅凭任罪态度和陪款就能得到宽恕,那穷人的命将多半会命悬一线。云南省高院非常不理性的搞所谓“理性判决”不符合《刑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必须进行纠错。  

 中国的普通老百姓近年来表现出越来越严重的信任危机,扩展的领域越来越广,整个社会呈现某种带有精神分裂性质的高度不信任,为什么?责任在哪里?  

 云南“李昌奎案”再一次给中国敲响了警钟:《刑法》绝不能成为橡皮泥,不管是对何种人、何种案件,脱离人民主流意识认同的任何西方化标新立异,都将给社会造成混乱,法律不是科技创新,并非越新越好,它需要伴随人民的认识水平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渐进前行,不可搞海市蜃楼一样的所谓“良法”。当人民对现有的法律产生信任危机的时候,社会将有崩裂的危险,即便是玉皇大帝传下来的最高旨意,未必有凡人愿意接受。  

如果不能让《刑法》的刚性威慑力得到彰显,那就废除《刑法》吧!按适者生存的规律办吧!看着无法寄予期望的《刑法》,普通百姓只会感叹:白云天下有,可望不可及!  

   

李昌奎,你理当陪命!  

     

——孙锡良  

附:李昌奎案http://baike.baidu.com/view/60389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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