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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案4.22宣判,受害人家属要求将药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已有 2682 次阅读2011-4-20 01:09 分享到微信

药家鑫案4.22宣判,受害人家属要求将药处以死刑立即执行!_图1-1


参见受害人家属律师张显先生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9f92340100qtq4.html

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家属

量刑意见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作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张妙的家属,在经我们反复、慎重、认真斟酌后,现将我们被害人家属的量刑意见向贵院提交,希望贵院在对此案量刑时能充分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我们认为,药家鑫故意杀人的行为,手段十分残忍、性质十分恶劣,药家鑫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失和难以挽回物质损失,在此我们向法院郑重提出:要求对药家鑫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请求,对于民事赔偿,我们仅仅要求贵院将药家鑫名下的陕A419NO红色的小轿车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拍卖,以补偿被害人家属,对于药家鑫父母任何以期获得从轻处罚药家鑫的赔偿,我们一概不予接受,并对这种行为和妄想表示愤怒,请贵院在量刑时能够考虑我们被害者家属的内心感受。

一、药家鑫所谓的“自首”并不是发自内心的真心悔过,而是为了逃避法律严惩所采取的自保措施。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对于药家鑫这样目的性强的行为,我们认为不能让药家鑫逃避法律的严惩。

二、药家鑫事后的悔罪态度、案发前的成绩优良,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均不能抵销、改变药家鑫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罪行后果极其严重的的性质,而且被告人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认错、道歉,只是为了逃避法律的严惩,其悔改的诚意令被害人家属深深怀疑。

三、被害人张妙与人无冤无仇,却遭遇如此横祸,令我们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现张妙之母因为张妙逝去的原因已经出现精神混乱的症状。张妙之父现在也几近精神崩溃。张妙年幼的孩子虽不懂事,但是他将失去自己最亲爱的妈妈,这对一个刚开始的人生是怎样一种无情的打击。张妙之夫也因为张妙的逝去卧病在床一个多月,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物质损失是很难用金钱来衡量的,而作为药家鑫的父母在知道其子的所作所为后,对被害人家属的冷漠、自私,深深的再次伤透了被害人家属已经破碎的身心。

综上所述:我们被害人家属认为法律不应被药家鑫这样用心恶毒的人玩弄,处以死刑立即执行,方才体现我国法律的威慑性和惩罚性,才能让我们被害人家属心里得到慰藉,才能使张妙的灵魂得到安息。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害人家属:

 

 

                                     2011年 4月 12  日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9f92340100qwms.html

剥去伪人性的外衣

    药家鑫犯罪行为有:交通肇事、逃逸、杀人灭口;再交通肇事(驾车连撞两人)、逃逸、经群众围堵,群众报警终被110警察抓获在案。

    药家鑫犯罪事实已经昭然于天下。其犯罪凶残程度大大超乎人们的想象、随身携带33厘米尖刀其主观恶性很大。药家鑫的犯罪手段残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为国人蒙羞。民众普遍认为:药家鑫实乃罪该万死。

    现在,除了有目共睹的庭上插曲外,接着庭外就出现了不少闹剧及个别媒体和专家的奇谈怪论。迷雾很多的刑侦调查、公诉方的自首认定等、所谓的激情杀人、以及职业影响的“钢琴式”杀人,这些都经不起推敲,纷纷被普通老百姓识破其用意。眼看法庭合议收官在即、快到宣判之时,竟有一家纸媒企图打着人性与人道主义的旗号,喊出废除死刑的咆哮,被原告代理人披露其用意后,只好止言羞说。昨天,看了一篇陆天明先生博文“凤凰台拉偏架,意欲何为?”,令我感到不安、气愤和不解的是凤凰卫视怎么也参与此事中来了。4月14日,陆先生应凤凰台《一虎一夕谈》栏目组之邀,到他们在北京的一个演播厅参与了一档《药家鑫该不该杀?》的讨论。方知该媒体也欲为药家鑫生死做最后一搏。这家电视台也太缺失人性了,张妙还没有下葬,就在为药家鑫的生和死举行辩论,竟然还邀请张妙的父亲参与,你们还有良知吗?怎么这样欺负玩闹我们农村人,不得不让人鄙视你们的这种行为。你们尚若认识到你们还有点良知,建议你们不要播这期节目了,因为它伤的不仅仅是我们家属的心,而且还会伤许多有良知中国人的心。因为,让一些参加庭审的双双律师参加药家鑫生死及死刑存废的辩论,使人不难感到有公然干扰司法的之嫌。药家鑫该不该死,是法官们根据相关法律决定的事,用得着你们组织争论吗?用意何在?

    让我们不难想到:正在法庭合议阶段,量刑也处在关键的时刻,药家开始着急了。开始动用一些人不断向受害者进行人性及人道说教等方面的工作。对不起,我们受害人丈夫王辉听不懂那些所谓的人性和死刑存废的理论。他仅仅知道犯罪分子杀他的妻子是丧尽天良的,没有人性的,是一个残忍的杀人犯。国家现在有死刑,药家鑫就应该接受极刑,而且他还要看着他被处死的,这就是他发至内心的愤怒和需要的公道。

    药家鑫犯案到现在已经快半年了,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失和难以挽回的物质损失,药家鑫的父母没有表示出任何对被害方诚意的道歉。现在到了定性量罪的关键时刻,有人企图利用所谓的人性达到拯救药家鑫目的;用所谓的民事赔偿来减轻药家鑫的罪行;想促使两家亲属见面和解,这种事情是没有可协调的,刚性的法律是没有协调的余地,我们也不愿意在放药家鑫一命上有任何争论的必要。我们不愿见、怕见、也不想见药家鑫的父母!因为人家是贵人,眼睛是向上的,我们是乡下人,路上有土,会给他们的鞋上带泥的。现在,药家鑫父母想见遇害人亲属的目的不可能是诚恳的道歉,就是为了救他们的儿子。这个关于情和法律的问题,我们仅仅相信法律,这种事我们是不愿意为他们解脱的,不然我们对不起死去的妙妙和她不懂事的孩子。我们也不敢见药家鑫的父母,那一幕是可想而知。所以,我们承受不了看到哭哭凄凄的两位老人,那对我们来说犹如噩梦一般。对于那些借着此案而来炒作以此打着人性的口号,及提出取缔死刑而从此案开始的媒体,让我们感到你们并不高尚和拥有人性,因为你们没有考虑我们受害者家属的感受。奢望我们放弃对药家鑫死刑的诉求,那是办不到的,我们受害人家属不愿意被高尚与被愚闹。实际上有些人打着美丽的幌子,唱着追求高尚情怀的调子,但你们并不是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和我们国家独特的法制环境的来对待案子的。整天高谈西方这好和那也好,那样做究竟对我们国家又有什么好处呢?能解决实际问题吗?

    一个国家的死刑的存在和执行方式,多数是与该国家的传统、文化、社会状况及宗教信仰等有关,就是在美国不同的州也有着不同的法律。

    药家鑫的罪行已无法掩盖,企图用所谓的人性来拯救药家鑫的小命。个别专家和媒体妄想借此案,嚷着取缔死刑的问题,这样做当然对我们是不公的。同时,对昔日的马某某和往日的杨某也有点不公。因为他们二位家境不算好,当时也没有看出那个专家和媒体提出死刑存废的法学问题,也没有那家媒体注意到他们的眼泪。难道死刑的执行还要参考他们家的资本状况吗?若是那样的话,我们更应该维护死刑的存在。因为死刑太残酷了,所以那些有背景、有资本的人也应该与我们穷人一样,当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时也应该享受该酷刑的滋味。不然有资本的人犯罪通过所谓的赔偿来获得减刑,得到了逃生。那死刑果真就成为穷人的专利了,所谓的富人就可以不尊重别人的生命了,就可以嚣张、狂妄和混蛋起来了,那我们老百姓安全感就无从谈起了。

    难道中国罪犯的生、死话语权就是为个别利益集团服务的吗?我们不信这个。杨某和马某某也是因为犯了天罪而被判死的,只是案子速战速决,当庭宣判。可是药家鑫案时间托的有点长,庭审结束后尚有合议过程,还有“邪说“理论。这点就太不公平了,太令人费解了。打着人性旗号的人,你们现在站出来大喊:利用人性和人道的工具要求取缔死刑,我看有点为某些集团利益阶层服务之嫌。

    我们懂得的人性是:生命是平等的,无贵贱之分。农民张妙的命与药家鑫的命是同样珍贵的。既然杨某和马某某都被判死刑了,药家鑫的命也和他们是一样的。因为对待犯罪极大的杀人犯就应结合国家的法律,给予严惩,方能显示法律的威严与效力。

    1764年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法》中提出了废除死刑的主张,但直到今天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还是理论研究中争论的焦点。一些学者仅仅从人道主义及与国际接轨方面主张废除死刑,但在中国这个政治、经济、文化和传统都有别于其它国家,死刑的立即取缔毕竟导致整个刑罚体系的震动,同时也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问题。普通民众也不会接受的。

    北京大学苏力教授曾说过:对于人们的要求那怕是一些不甚合理的要求,只要其是现实存在的,有群众基础的,我们都必须加以重视,给予适当的满足,否则人们会在法律制度之外寻找解决的方法,那样,会导致更大的不幸。因此,在中国保留死刑是有民众基础的。

    人道与人性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对一些杀人犯不处死刑,就是对野蛮、残忍的放纵,而对受害人及社会成员残忍的表现。所以,死刑是人性和人道的必然要求。我国之所以仍然保留着死刑制度,是因为他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能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支持和接受,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心理需要的作用。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知道我国现在有许多关于死刑的法律的。我们也知道有一些比药家鑫的杀人手段轻的人都被执行了死刑,因此,多数民众和我们一样相信国家应该判药家鑫死刑。

    很简单的道理,药家鑫所犯的罪既然不能用100多年前的刑罚处置(满门抄斩,或凌迟,或五马分撕等人类史上的极端刑罚),那么也就不能对他使用100年后(或许若干年后)的法律(那时国家可能已取缔了死刑),而使用其它刑罚。但药家鑫幸运的是没有生活在过去,遗憾的是他的犯罪不是在将来。因为法律有严格的时效性,什么时候犯罪,就应接受什么时候的法律。药家鑫是2010年10月20日犯罪的,就应该用那一天的法律来执行,当然,除非国家有特赦令。

    中国的刑法制度,起步较晚(1979年),当然需要改革与发展。现有的每一项法律都是通过全国人大及相关部门经过研究及司法实践确定的,也是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而制定的。

    所谓取缔死刑,也必须考虑我们国家的治安环境。不能因某个人而制定死刑,也不可能因他而废除死刑。我国有着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法律工作者应按法律的程序完成执法的职责,而不能将法律作为舞棒闹权的工具。那样打击受伤的只能是百姓。百姓虽然不懂法律的具体条文,但也不允许某些专家及媒体将法律条文从其口中喷出些奇思妙想,或发出些奇谈怪论,说出些令人费解、有悖常理的话语。因为信口开活不但祸国殃民,而且可能贻笑大方。

    提出废除死刑的人,实际上是在挑战百姓心理的承受能力,也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

刑罚是根据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和社会状况而制定的,西方个别国家也是经过漫长的时间才走到了取缔死刑的历史阶段。但有些国家却有终身监禁,而中国从死刑直接到死缓,这个跨度很大。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死缓就意味着某个时候会出狱的。因为中国有减刑一说。

    有人鼓吹取缔死刑,唱扬人性,借着人性的幌子,否定国家的法律。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物质生活水平并不高,由于经济不发达,人们把生命与财产看的同样重要,因此,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另外,许多人生命意识模糊,法律意识不强,取缔死刑,给国家带来的只能是灾难和人祸。单方面讲些人性和人权,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美好设想,犹如空中楼阁和镜中花月,在司法实践中不会被人民大众所接受的。而且,我国的每一项法律都是在充分征求意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的。企图借药家鑫案而谈取缔死刑之事,让人感到带有别有用心和不顾中国实际来标榜西方个别国家价值取向之嫌,也远远超出了受害人家属和广大民众心里的承受能力。现阶段若取缔死刑,势必造成社会治安恶化,百姓将无安全感可言。

    目前,在中国呐喊取缔死刑理论的学者,只能是利用自己所谓的学者专家身份来空谈、博宠于众,献媚于个别国家取缔死刑的价值取向。伤害的是大众的心,违反的是国家的法律。一旦国家在一定时期制定了法律,就需要严格执行,不能有水分,当儿戏。若那样,得益的是口袋有钱和手上有权的个别人。也会派生司法腐败,让民众对法律失去信任,一旦民众对法律失信,那国民还相信什么呢?法律是民众的守护神,对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生活起着保障作用。

    现在,我们已经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家属量刑意见,我们家属意见是一致的,态度是坚定的:对药家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药家鑫父母任何以期获得从轻处罚药家鑫的赔偿,我们一概不予接受,并对这种行为和妄想表示愤怒。现在也没有必要所谓的私下调节,因为我们相信法律,企图通过各种形式的调节来获得任何轻判罪犯,我们认为都是在亵渎法律的尊严。

    我们不愿意披上“被宽容”、“被高尚”的外衣,当然也不愿意被个别人所利用和被玩闹。因为我们已经看到:某些披着人性外衣的人正在试图取缔死刑法律的险恶用心。

评论:看看张显先生博客的留言,就知道什么是民意!对有关中国官员只问你一句:"你想要这个罪犯,还是要这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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