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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在实操中,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警方需要检查身份证而公民没有携带证件时,只要公民报出姓名、居住地等信息,核实责任就只能在警方身上。
据媒体报道,有两姐妹不仅在乘地铁时不配合民警检查身份证,还对警察采取了暴力行为,近日在北京通州法院被起诉。该两姐妹的暴力行为自然是错误的,理应受到处罚,但是,通州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就该事件对记者说:“提醒大家以后在出行乘坐地铁、交通工具或者外出旅行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带全自己的身份证件,不要在民警盘查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所谓“出行乘坐地铁、交通工具或者外出旅行”,在城市中几乎就是出门后的基本活动,难道作为中国公民,走出家门就必须携带身份证?作为中国公民在中国这块土地上,难道需要随时向警方证明自己的身份?
公民身份具有天然性,一个人在自己祖国一出生就意味着获得了公民资格,因此他在自己的祖国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事实。当一个国家处于封闭状态时,既基本没有公民旅行到异国,也基本没有异国公民到该国旅行,公民身份就不需要任何书面证明。在开放了的社会,国家之间出现了较多人口流动,一个人在异国时,就需要随时准备出示书面证明,以说明自己在该国属于暂时旅行、工作、居留等身份,也即,只有非该国公民才应该随时携带身份证明并理应接受异国警方的随时检查。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警方需要检查公民身份证明,但这种检查不是检查公民身份本身,而是查核其具体的姓名、居住地等“居民”信息,除非警方有理由认为被检查者具有外籍人士嫌疑。这当中有两个不同的责任界定:一种是将责任界定在警方身上,也即公民不需要依靠随身携带的证件证明自己,比如只要向警方报出姓名、地址即可,至于怎么核实是警方的责任;一种是将责任界定在公民身上,也即无论警方是否进行核实,公民必须出示证件证明自己。按照《居民身份证法》,中国的法律是将责任界定在公民身上。然而,既然公民身份在自己祖国是天然的,公民就拥有不需要随时用证件证明自己的权利,因此,在实操中,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警方需要检查身份证而公民没有携带证件时,只要公民报出姓名、居住地等信息,核实责任就只能在警方身上。如果警方由于公民没有携带身份证而制裁公民,显然就触犯了《宪法》、《国籍法》等。
即使按照《居民身份证法》,警方也只能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检查公民身份证。在通州两姐妹事件中,根据媒体报道,民警行为是“例行检查”。《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使用和查验”之第14、15条规定了警方可以拥有“例行检查”权力吗?所谓例行,就是常例,意味着警方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自我授予对公民进行常规检查身份证的权力。如果警方可以拥有这样的权力,那么,中国还要《居民身份证法》的第14、15条做什么?只要规定“公民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必须携带身份证,警方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可以检查公民身份证”不就行了?
在两姐妹事件中,警方还存在两个细节责任。警方不允许两姐妹离开,其理由是两姐妹说不出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如果两姐妹说了自己的姓名、住址,如何核实就是警方的责任,怎么可以不允许两姐妹离开呢?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公民一定要随时随地记住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这是一。其次是警方进行这一所谓“例行检查”,是在繁忙的北京地铁6号线物资学院路站,并恰恰是在下午5点多的客流高峰期。选择在这样的地点和时间,对正匆匆赶路的人进行“例行检查”,不说是添乱,难道属于明智的恰当行为吗?两姐妹事件不正是证明了警方选择了不恰当的地点、不恰当的时间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