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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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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且光有证据还不行,这证据还必须要有说服力。唯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够认定某种客观事实。
去年的3月6日,沙市警方将我丈夫行政拘留10日,理由是他进京非正常上访,构成了“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那么既然是“寻衅滋事”,必须得有违法的事实存在,无论违法的事件大小,起码应该有起止时间、具体地点、行为经过及造成的后果等等等等。就算是“非正常上访”,也要有“访”的语言、动作及情节,上述事实口说无凭,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在本案中,根本就看不到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有力证据。
按说,我丈夫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北京,并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警察发现了,且进行了处置。那么府右街派出所的警察最有发言权,他们的证言就是最直接的证据。但是,蹊跷的是——翻遍整个案卷,都找不到府右街警察片言只语的说明,反倒是有两份沙市区崇文街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这不免让人疑惑,沙市警方的办案人员干嘛要舍本求末,不去找身在现场的人作证,偏偏要找不在现场的人作证呢?对此,且看沙市警方的“工作情况说明”,其中这样写道:“……我所到沙市区信访局了解情况并要求信访局工作人员提供程依华在北京中南海非访的相关证据及材料,沙市区信访局工作人员答复:因北京警方工作繁忙无法提供更多程依华非访的相关证据及材料,仅提供了北京警方的非访训诫书。”
天!这是夸奖表扬呢还是高级黑啊!难道北京警方忙得都不会执法了吗?难道北京警方忙得都忘了自身的职责吗?真是神一样的逻辑,猪一般的推理!如果有学生说因为学习繁忙可以不需要写作业;如果有农民说因为生产繁忙可以忽略春种秋收;这道理说得通吗?
要知道,我丈夫是行走在中南海附近被北京警方查获的,那是重点地区,装有高清监控设备,且全天候开启。如果我丈夫果真在此违法了,其行为过程必将被全程录制下来。再说了,现在警方执法也要求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保存执法过程实况。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调取监控视频那是分分钟的事儿,这么好的证据,沙市警方为何弃之不用呢?和书证、物证这些劳什子相比,现场的音像视频更加直观,更加有说服力,一旦拥有,便铁证如山,办成铁案,那还不是板上钉钉。但是——没有,真的没有!案卷里并没有这样的证据。这足以说明,我丈夫根本就没有违法。如果有这样的证据存在,北京警方会藏着掖着不拿出来吗?如果有这样的事实存在,沙市警方还犯得着编造一个弱者加白痴的情况说明吗?
凭借几份道听途说的“工作说明”,就想描绘一个不存在的违法事实,虚构出莫须有的案情,这哪里是在办案,这分明是在“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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