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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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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王馨、江卉、通讯员金安祠)日前,省政府印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2016年6月底前,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普遍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8年全面形成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专兼职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县级以上政府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法律顾问日常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有关内设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机构)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实现资源共享。
根据《意见》规定,政府法律顾问可参与本级政府、本部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参与本级政府、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中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本级政府、本部门重大民商事行为提供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代理本级政府、本部门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和处理非诉讼纠纷;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聘任单位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意见》还详细规定了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选聘程序以及履职要求、运行机制、管理保障等问题。
据悉,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已于2005年设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室”,与省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至今,该室已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类法律顾问事项922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