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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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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上旬,我拿到了判决书,看完了判决书,我感到很奇怪。沙市公安分局在拘留原告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然而一审法官断案时却适用了一个规范性文件,即鄂公通(2014)79号《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这是个红头文件,好像很神秘,哪里都查不到。
与旧法相比,新的《行政诉讼法》有一大进步,那就是第五十三条,即老百姓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时,可以请求一并审查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今,新法实施半年多了,全国各地已陆续出现了“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案件。而在湖北省内,有很多访民被拘留过,仅荆州而言,我认识的访民就有十来个进过拘留所,为什么就没人质疑鄂公通(2014)79号文件的合法性呢?
经过了一天的思考,我在上诉状里增加了一个请求事项———一并审查鄂公通(2014)79号《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合法性。
有一些事情的确很艰难,但不能因为难就不做,总得有人站出来。在湖北的司法实践中,新法实施后,好像还没有出现一例类似的案子,我代理的案件会是首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