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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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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当今的中国,公权力被滥用成灾,肆无忌惮地侵害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大量的事实告诉人们:信访问题之所以产生,或信访问题产生后迟迟不能解决,与政府官员的行为息息相关,无数的社会矛盾,都是因为地方政府违法行政直接造成。
“7访民报社门口喝农药”事件,让人们再次看见了公权力的无限膨胀。随着媒体的曝光,地方政府的劣迹斑斑,普通民众的生存艰难,都一一呈现在大众面前。半个多月过去了,“访民报社门口喝农药”事件终于尘埃落定:涉事地泗洪县县委书记、县常务副县长等14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而7个访民也因“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14名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如下:
泗洪县委书记徐德:党内警告。
泗洪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徐宜军:行政记大过。
县委常委,青阳镇党委书记石绍斌:诫勉谈话。
原青阳党委书记杜威:诫勉谈话。
青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修武,县住建局副局长杨昊等10人党纪处分。
可以看出,官员们受到的是行政或纪律处分,访民们受到的是刑事处罚。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呢?既然“访民喝农药”事件是一个信访问题,那么要想判断其中的是非曲直,首先必须了解信访制度。
我国当代信访制度萌发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初创于新中国成立后,自建立以来,已有60余年。理论上,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信访工作法律制度体系。2007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共7部分22条。是信访工作法律制度体系中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共7章51条,是信访工作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主体性法规,也是最基本的法规。《信访条例》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
2008年7月4日,中纪委发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6月30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信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共15条。一个《解释》,一个《规定》,这两个法规性文件,是信访工作法律制度体系中的补充性规定。除此之外,各地各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信访工作的各个环节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得知,泗洪政府在征收拆迁过程中,严重违背了《征收补偿条例》。滥用公权,强夺民利。为了报复打压投诉举报的访民,泗洪官员们使用各种手段拦访截访,非法剥夺访民的人身自由,无所不用其极。许多访民被戴上黑头套关进了学习班,进去先是一顿打,几天几夜,不给饭吃,不准睡觉,罚跪罚站,辱骂羞辱,动辄殴打……
一个访民这样告诉记者:每天被罚站,面对墙壁,双手要端一脸盆水,鼻子被打得流血,鲜血流进水盆里,被逼着将一盆血水喝完,不喝就打,打到喝完为止……,如此残忍的手段,令人发指,实在让人不忍卒读。
对于官员们的违法行为,根据干部的管辖权限,宿迁市管干部的处分决定,由宿迁市纪委做出,泗洪县县管干部的处分决定,由泗洪县县委做出。这些党纪政纪的处分,依据来源于两个法规性文件,即上文所说的《解释》和《规定》,人们常称之为软法。其实,懂点法律的人都知道,泗洪官员们的行为已不单单是违纪违规的问题,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和“报复陷害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的信访条例,对于官员的犯罪行为,都有明文规定。请看《江苏省信访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二)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的;
(四)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五)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六)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泗洪官员们不但要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更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权力部门官官相护,避重就轻,极力包庇袒护犯罪官员,在责任追究中,不但选用了较轻的处罚方式,而且在同一种处罚幅度内,又选择了一个较低的处罚档次。
这样的处理结果,与其说是处罚,莫如说是在安抚受惊的官员。人们有理由质疑:在这个国人皆知的信访事件中,如果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不能公平正义,落到实处,如何对其他违法行政的地方官员形成足够的震慑力?又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
在这次事件中,对官员们的从轻发落已让人愤懑,但是,更让人压抑的是对访民的从重处罚。无论从哪个方面看,7访民的行为都够不上寻衅滋事罪。我们来看看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我们知道,7访民的房屋被政府违法强拆,补偿不能到位,29次信访投诉换来的是打击报复,被剥夺自由,关进黑监狱里备受折磨,遭遇如此不公,7访民并没有学习陈水总,去报复社会。而是选择了集体自残,不论是真是假,他们伤害的都是自己,没有加害旁人,更没有危害社会。如果一定要把“寻衅滋事”的罪名强加在访民头上,那么寻衅滋事这个框真的大得没有边界了。
民冤难诉,法治不彰,恶吏横行,公权不公。这就是中国的现实。可以想象,如果7访民不是以死抗争,哪怕再有290次投诉,甚至2900次投诉,也照样冤沉海底,泗洪官员们的违法乱纪行为也不会为世人所知。
我们并不赞成7访民极端的维权方式,但是,在一个文明社会,弱者也有权发出自己的声音。7访民之所以采取了代价高昂的“扩音”方法,皆因为在制度框架内,民众寻求救济的渠道纷纷失灵,弱势群体不得不在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之外,用自己的生命做赌注表达诉求。遗憾的是,有关部门对待7访民不是教育疏导,而是处以冷冰冰的刑事拘留,如此冷酷,如此绝情,不免让人深深地担忧:一个
群体若是陷入绝望,当所有的哭都找不到地方,当所有的泪都没有出处的时候,我们所处的社会还正常吗?我们周围的世界会安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