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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呼吁全国人大审查婚姻法解释(三)
http://bbs.pinggu.org/thread-1157996-1-1.html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将导致:(1)婚前买房反而成为未婚年轻人的过错;(2)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离婚率上升;(3)制造家庭矛盾,导致年轻恋人们劳燕分飞;(4)彻底颠覆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因此,呼吁全国人大组织特别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直到做出重大修改或直接废除为止。
全文: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108/t20110815_159794.htm)中,引起广泛争议的主要是: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2/20031226214337.htm)中,对应的是: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仔细对照两次的解释可以发现,解释(三)几乎就是对解释(二)的颠覆。
法律的本意是惩罚过错、调解矛盾,或者在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平衡,并尽量保证收益大于成本。出台这个解释(三)的目的之一,也许是想打破一部分人通过婚姻来骗取房产的美梦。这个目的能否达到目前不得而知,其带来的巨大负面作用却是只需要掰脚趾头就能想到的,试举几方面如下:
(一)婚前买房反而成为未婚年轻人的过错
1、张三和李四是一对恋人。张三已经首付以个人名义买了一套房,正在和李四讨论结婚这一人生大事。
2、一旦结婚,无论心里是否愿意,共同还贷都将成为李四必然面对的现实。
3、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解除因为贷款而产生的房产证抵押之前,房产证上都不可能有李四的名字。
4、在房产证上成功增加自己名字前的这段时间,因为新实行的婚姻法解释(三),万一两人不幸离婚,因为房子产权在张三的名下,李四只能自认倒霉。
5、因此,在张三提出结婚的时候,李四必然提出在房产证上增加姓名的问题(认为李四庸俗或将金钱置于感情之上的人请仔细观察现实:那些离婚的人当初不是为了现在的离婚而结婚,结婚时估计也没有预料到他们最后竟然走到离婚的地步。),而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本没法短期内做到这点。
6、于是,李四和有房的张三说拜拜的可能性大增
因此,那些支付首付买了房但还未结婚的年轻人,等着吃婚姻法解释(三)的苦头吧,因为手头的这套房产不但无助于找到心仪的对象结婚,反而可能成为一个巨大的障碍!于是,在这婚姻法解释(三)下,婚前买房反而成了这些年轻人的过错!
可以预言,未来的年轻人将不得不结婚后再买房,尽管部分人婚前就有能力支付首付!
(二)在其它因素不变的情况下离婚率上升。
《新婚解首例离婚涉房案结 女方首付得房男方获偿》(http://news.sohu.com/20110819/n316752841.shtml)中写道:
《婚解三》出台后,房产交易中心比平日更为繁忙,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前来咨询在房产证上增加姓名的市民多了起来,主要是年轻夫妻。“大多数年轻人都是贷款买房,房子目前处于抵押状态,只有还清贷款,抵押状态解除后,才能办理‘增加共有权人’的业务。”工作人员的回答,让很多人颇为失望。
对此,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表示,虽然房屋在抵押、查封、冻结等状态下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只要夫妻双方书面约定“房屋共有”,即构成了合同关系,具备法律效力,离婚时,夫妻就可以平分房产。
不过,刘律师提醒,双方的约定和产权登记仍有不同,即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的是丈夫,其擅自变卖房产,妻子不能向善意购买者追索,只能要求丈夫赔偿;如果共同登记的话,那么在不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谁都无法处置房屋。”
刘律师还建议,夫妻不要因为一部新法,就绞尽脑汁地相互“算计”,过多纠结于房屋产权问题,反而可能伤害夫妻感情。
根据这则报道,那些婚前由一方首付购买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目前共同还贷的已婚夫妻,原本夫妻关系和睦,两人共同为幸福的小家努力奋斗着。自婚姻法解释(三)正式实施,另一方开始担心了(人们始终需要记住的是,那些离婚的夫妻当初不是为了现在的离婚而结婚,结婚时也不会预料到他们最后竟然走到离婚的地步。),而“房子目前处于抵押状态,只有还清贷款,抵押状态解除后,才能办理‘增加共有权人’的业务。”。自此,在房产证上增加共有权人将成为这对夫妻心中的一个结,报道中刘律师最后提到的情况不是没有可能,久而久之,如果双方心态处理得不好的话,一部分夫妻将最终走向离婚。而这一结局,全拜这个婚姻法解释(三)所赐。
(三)制造家庭矛盾,导致年轻恋人们劳燕分飞
由于这个婚姻法解释(三),婚后买房成为许多未婚年轻人不得不做的选择,尽管他们中的一些人婚前已经有能力支付首付。而目前的高房价,让不少年轻人不得不依靠父母的帮助才能买房。
1、对已婚夫妻张三、李四而言,父母帮助买房所面临的问题是,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1)如果登记在两人的名下,势必涉及到双方父母各资助多少的问题,且双方父母都必须保留出资证据,亲家从此变成商业伙伴,久而久之,这对亲家可能因此而产生矛盾;(2)如果出资多而登记在一方比如张三或张三父母的名下,都势必导致张三的父母和李四之间的隔阂,时间长了容易演变成矛盾。
2、对未婚恋人张三、李四而言,婚后同样面临上述问题,因此,在两人商量结婚的时候,必然要对此进行讨论,如果最终没有达成一致,两人将劳燕分飞。
原本不存在的这种家庭矛盾或劳燕分飞,同样是拜婚姻法解释(三)所赐。
(四)彻底颠覆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
婚姻的基础是爱和信任,双方父母因其子女的婚姻而成为比朋友更亲密的亲家,但婚姻法解释(三)中,却将夫妻双方、亲家之间的关系当成需要明算帐的商业关系来处理,对普罗大众的婚姻观念、家庭观念造成负面冲击,如不加以纠正,其不良影响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并可能影响到中华民族的未来。
……
综合上述,婚姻法解释(三)在还没解决一个矛盾之前,已经制造了一大堆矛盾;在还没见到收益之前,已经见到成本了。无论从法律的成本收益比较角度,还是从为了惩罚少部分人的错误而牺牲掉大多数人是否合法合理的角度,此婚姻法解释(三)都应进行重大修改甚至废除。
面对成本大于收益并将彻底颠覆中国人婚姻家庭观念的婚姻法解释(三),每一个有担当的人都应该一起呼吁全国人大组织特别委员会对其进行审查,直到做出重大修改或直接废除为止。
To: southbank 你曾经说:一定要在一方买的房产证加上自己名字的妻子(丈夫)?是一个值得一生生活在一起的人吗?
兄台可以看看这条新闻(婚姻法新解:房子惹的祸http://www.eeo.com.cn/2011/0823/209374.shtml),其中一段是:
“3年前,朱俊妈妈倾尽所有给儿子买了套婚房,但她自此开始焦虑,生怕嫁来的儿媳妇有一天跟儿子离婚,分走了房产。房子买完没多久,朱俊的婚没结成,跟女友分手了,原因是朱家没有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
因为婚姻法解释(三),只要这房子在朱俊的名下,她的女友就一定会提
To: 七十年代生人 你曾经说:兄台可以看看这条新闻(婚姻法新解:房子惹的祸http://www.eeo.com.cn/2011/0823/209374.shtml),其中一段是:
某些人就喜欢做“预言家”,为什么不能静下心来等一下,看看事情到底是怎么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