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海媒体报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行政案件,即动迁户状告区政府。区长亲自出庭应诉,法院当庭判决区政府胜诉,动迁户败诉。
上海媒体为此唱好,认为法院敢于受理“民告官”案件。但我认为,上海基层法院在是否受理“民告官”案件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作为和“选择性受理”的现象。
2012年,经过5年努力,50岁的我终于通过了司法考试,但当我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却被告知,我的本科学历证书未在学信网注册。于是,我立即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单位。但黄浦区法院却迟迟不立案,也不给于书面答复。立案庭的普法官口头告知我,承认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暇疵,但让我通过“上访”解决。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院应该在7日内受理。并且,不管受理与否,应该给于书面答复。
可是,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在一年多的时间,应该立案却没有立案,并且拒绝给于书面答复。这难道是依法办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