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新民晚报》日前刊文《打开“民告官”的诉讼门栏》,文章说,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傅莹说,“这些年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胜诉率明显下降,确实存在着行政部门不愿意当被告、法院不愿意受理的情况”。她还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一个比较全面的修订,尽可能地排除对‘民告官’各种各样的阻碍”。事实上,“告状难”长期以来存在于行政诉讼实践中,即便是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20年后,它依然是司法现象中的一个“顽症”。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有时为了维护政府机关的形象,制定了不少地方性规范或内部政策,限制当地公民或者法人依法行使国家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诉权,从而使某些行政机关的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司法监督,违法行为也没有获得及时纠正,引发民众的诸多不满。
以往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例说明,凡是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连锁反应的行政诉讼,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当地一级政府,大多都有明显或者重大的“工作瑕疵”。人们有理由相信,为了降低败诉率,法院将某些“民告官”案件拒之门外,背后大多存在着政府部门那只“看不见的手”的影响甚至干扰,行政审判也就难以使提起诉讼的公民或者法人满意。从近些年的司法状况看,还是有不少地方法院我行我素,不受理所谓“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而其理由大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所谓“内部政策”“上级指示”,以至于绝大多数执业律师都不愿接手代理行政诉讼案件。面对法院的“不受理”,个别公民则无奈走上了“法外”告状之路。
上海的报纸在报道上海本地的“负面消息”时,经常用“一些地方”来代替“上海”。前诉一些地区制度“土政策”对抗国家法律的现象,肯定包括上海。
2012年,我经过5年努力获得的司法考试合格成绩被上海市司法局认定为“无效”,原因是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历证书没有在学信网上注册。我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浦区法院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用法定形式给我答复。我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和申诉,未能够获得理睬。那么,上海在“民告官”方面制定了什么“土政策”呢?
对于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曾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各种“土政策”,抬高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门槛”,导致了当事人告状无门引发上访、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包括上海在内的某些地区的“土政策”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