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前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针对上海广大的中小学教师发放了一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我持该证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却被通知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没有在学信网注册。因而考试成绩无效。我到教育部所属专门权威机构查询,被书面告知,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于没有注册而不被国家承认。
国务院有关自学考试的行政法规明文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国家承认,全国有效。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给我的书面答复却告知,没有注册是因为该证书只在上海教育系统内部有效。显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行为是乱作为,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违法行为还严重违反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我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它却拒绝赔偿。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我因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年多不予答复。同时, 从2008年学信网建立开始,不断有人向市政府投诉,市政府始终没有答复。
请问,是谁充当了上海教委违法发放假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保护伞?
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为何敢藐视法律规定?
去年年底开始,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华东师范大学发放国家不承认的伪“自学考试文凭”,使我通过5年努力取得的司法考试通过成绩无效,我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诉和控告,并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党政信访部门认为,我已经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属于受理范围。即使勉强受理了,也只是简单地把信转给市教育委员会,而市教育委员会早已经忘记了自己是人民政府的部门,只知道推卸责任。 黄浦区法院认为,我的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信访范围,拒绝给予书面答复,我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只是简单地把信转给黄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一概置之不理。检察机关也表示,不属于他们的受理范围。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旗,继往开来,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总书记并且提出,要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公正。 但此案正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乱作为、黄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作为的案件,现在却处于“无机关负责”的状态。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情况,是由于纪律检查部门对藐视法律规定的“无赖法官”听之任之。 去年一月,我化了5年时间取得的司法考试通过成绩被上海市司法局认定为无效,理由是我的本科学历证书没有在“学信网”上注册。 于是,我依法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单位。案件由黄浦区法院立案庭的普法官接受,在至今为至的一年时间里,普法官既不说受理,也不说不受理,还说不给书面答复。我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诉,二中院违反《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既不自己立案,也不责令黄浦区法院立案,而是简单地把信转给黄浦区法院。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文规定,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行政诉讼起诉书,应该在7日内给于书面答复,或者是立案通知书,或者是不予受理裁定书。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什么书面答复都不给我,我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 我认为,应该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对无视法律规定的“无赖法官”应该予以处理。
2,党政信访和法院为什么要相互推诿?
去年年底开始,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华东师范大学发放国家不承认的伪“自学考试文凭”,使我通过5年努力取得的司法考试通过成绩无效,我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申诉和控告,并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党政信访部门认为,我已经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属于受理范围。即使勉强受理了,也只是简单地把信转给市教育委员会,而市教育委员会早已经忘记了自己是人民政府的部门,只知道推卸责任。
黄浦区法院认为,我的问题属于行政机关的信访范围,拒绝给予书面答复,我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只是简单地把信转给黄浦区法院,黄浦区法院一概置之不理。检察机关也表示,不属于他们的受理范围。
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举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旗,继往开来,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总书记并且提出,要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司法公正。
但此案正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乱作为、黄浦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作为的案件,现在却处于“无机关负责”的状态,请问上海市有关方面的党政和法院、检察院系统的领导,情何以堪?
我该怎么办?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又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