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前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针对上海广大的中小学教师发放了一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我持该证书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考试成绩合格,却被通知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没有在学信网注册。因而考试成绩无效。我到教育部所属专门权威机构查询,被书面告知,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由于没有注册而不被国家承认。
国务院有关自学考试的行政法规明文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国家承认,全国有效。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给我的书面答复却告知,没有注册是因为该证书只在上海教育系统内部有效。显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行为是乱作为,违反了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违法行为还严重违反了公民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给我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它却拒绝赔偿。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我因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年多不予答复。同时, 从2008年学信网建立开始,不断有人向市政府投诉,市政府始终没有答复。
请问,是谁充当了上海教委违法发放假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