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只要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法院不能拒绝审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通过5年的努力,综于在2012年通过司法考试,但当我向市司法局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却被告知,我的本科毕业证书没有注册,所以国家不予承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华东师范大学以莫须有的理由拒绝给我的毕业证书注册。我于今年2月3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黄浦区法院接到我的起诉书,没有在7日内给我任何答复。我于2月24日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也没有得到答复。至今已经有一个月了,难道法院立案审查需要用一个月时间吗?
法院的上述做法,明显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可见,法院的做法与《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符。
附上有关材料,请审查。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