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已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起诉书和相关材料,状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单位对我的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应该注册却没有注册。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我于今年2月3日曾经向黄浦区人民法院邮寄起诉书及其相关材料,黄浦区法院于2月6日给我寄来回执,表明收到起诉材料。我也曾经打电话到黄浦区法院行政庭,询问案件办理情况,行政庭工作人员让我找立案庭。2月23日,我来到黄浦区法院立案厅,工作人员让我再写一下联系方式,他们“联系一下”,再给我答复,但至今没有任何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邮件XA 2733 2530 9 31),经查,法院在2月25日收到我的起诉书和相关材料。可是,该法院只是答复说,把我的信转给黄浦区法院,至今也已经过了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