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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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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历证书应该注册而没有注册,导致我经过4年努力获得的司法考试达标成绩可能无效,我因而把上海市三大教育机构告上法庭。有人说,“你这是行政案件,属于民告官的案件,注定是要失败的”。对此,我并不这么认为:
1,行政机关对我的文凭应该注册却没有注册,明显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此案只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我的自学考试文凭是国家承认的,教育行政机关应该注册却没有注册;二是我的文凭是国家不承认的,但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冒用“自学考试”的名义发放假文凭。不管哪一种情况,作为被告的教育部门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