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来是上海市中心一所中学的教师,2003年,我生病,请病假。学校校长在我的工资问题上做了两件事。
1,认为国家规定的教师病假工资过高,“你生病,却与上班的教师拿得差不多”,所以,非法扣除我的工资。
2,我虽然经过年度考核合格,校长却以我“请病假”为理由,将国家发给我的第十三个月的工资非法扣除。
也许有人会说,已经经过那么多年,你当时为什么不提出来?因为我现在觉得,校长不会把这些工资上交或者用作学校的教学经费,很可能是少数人私分。
所以,我想请法律界的人士指点一下,如果是那样,该校长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