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我来到宛南中学工作。我是合同制教师,照理,学校应该与我签定合同,可是,学校却迟迟未与我签合同,我去询问,回答说“不急”。第二年,学校通知我签定合同,我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却遭拒绝,说我在教育系统工作不满十年,所以不能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你为什么在我刚来时,不和我签合同,要我等一年呢?我可以认为你们将长期聘请我”,我提出质疑,但对方未知可否。最后,我只能签五年期的合同。
我来宛南中学(现已改名为上海第四中学分部)六年之后,学校提出与我终结合同,我提出异议,并向教育局反映。这事很好查证,我来宛南中学六年,为什么只签了五年合同?教育局却说“符合政策”。
《劳动合同法》出来之后,证实我的观点是符合政策的,而学校和教育局的观点并不符合当初的政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