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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热度 1|||
人群分类 |
帐户段 |
自负段标准 |
共付段报销比例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在职 |
44岁以下 |
用完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 |
1500元 |
65% |
60% |
50% |
45岁至退休 |
75% |
70% |
60% | |||
退休 |
退休至69岁 |
用完个人帐户当年计入资金 |
700元 |
80% |
75% |
70% |
70岁以上 |
85% |
80% |
75% |
2012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 ||||
参保对象 |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元)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 |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 |
在职职工 |
1500 |
1500 |
280000 | |
退休人员 |
2000年12月31日 前退休 |
300 |
700 |
280000 |
2001年1月1日 后退休 |
700 |
1200 |
280000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退休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
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2012年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