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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已有 1079 次阅读2012-4-1 08:30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杂谈| 责任 分享到微信

在实践中,不少法律从业人员无法正确区分“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其实,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搞明白。
1,合同中没有明确是什么保证的,怎么认定?通说认为应该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有没有先诉抗辩权?一般认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
3,合同没有规定保证期限,怎么办?通说认为,应该认定保证期限为6个月。
4,债权人首先状告债务人,告完之后,原保证期限过了怎么办?应该认为,保证期限失效,从债权人状告债务人的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可以状告保证人的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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