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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

热度 14已有 32121 次阅读2013-5-9 10:06 | 调查报告, 强力 分享到微信

张捷(朱令律师): 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  (2013-05-09 09:56:47)

   现在对于朱令是如何中毒,怎样中毒的分析,有了不同的声音,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账号,还有一些不明真相的
名人,利用现在网络上各种相关人已经变形的说法进行的质疑,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要把问题复杂化,以此达到给某人脱罪的目的。对此这里本人特别转载了一直关注和追凶的网友、朋友等共同调查得出的报告,以正视听,这报告成文于多年以前,各种证据做了详细的留存,这仅仅是报告的第一部分,对于案件我们的其他证据, 我们会在必要的时候以最恰当的方式选择如何处理,是提供给警方还是网络公布或者留给历史,要知道李树森警官当年的要尊重历史的话不是白说的,有些当年的当 事人也不是可以随意的信口雌黄的。

 

1995年清华大学学生朱令铊中毒案

真相调查分析报告(之一)

 

    这部调查报告历时一年之余,调查人员对当年清华大学物化二班同学、民乐队队员、化学系任课老师、实验室课题小组成员、受害者亲 友、北京市警方及其他铊中毒受害者等四十余人,分别进行了当面或书面的问询调查,对上百个相关重要问题进行了逐一详细的核实澄清;部分参与调查者还亲赴美 国、日本、北京、广州等地,寻访已分散在世界各地的重要证人,并多次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实地考察;在调查过程中我们还获得了中、美、法、加等国十余位医学、 药理、化学、法律、犯罪心理学等专业人士的帮助;在此期间,广大网友的集思广益也给了我们诸多启迪, 国内外众多正直人士的坚持不渝使我们得到了莫大的精神鼓励,可以说正是世界各地关心朱令的人通力协作、众志成城,才使这起并不复杂的校园案件得以还原真相。

 

                          ——真相调查小组

 

 

. 朱令铊中毒的原因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给出的调查结论中有一句是:确定朱令是铊中毒,排除朱令本人曾使用或接触过铊盐。

  这句话可具体理解为朱令不是自己有意服食的铊,而有可能是误食或他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服下。

但还要考虑到剂量,北京职业病防治所是最早为朱令做检测的医疗机构,陈震阳教授证实:朱令体内的铊是正常人的一千倍,超过致死量!所以他才说:“这么大的剂量,不可能是误服,不是自杀,就是他杀,即有人故意投毒!”

那么在自杀、误服、投毒这三种情况中,医生根据剂量和专业知识否定了误服,警方根据调查否认了自杀,只剩下唯一一种情况:投毒。

至此,结论可以具体明确为:确认朱令是铊中毒,中毒的原因是被他人故意投毒。

 

二.朱令中毒的地点

 

   当初警方的调查结论表明:确认朱令是在学校内中的毒。

那么是在学校内的具体哪个地方呢?

要想知道朱令中毒的确切地点,我们可以通过朱令中毒的渠道来确认,这个渠道可以从朱令铊中毒的不同症状中反应出来。

 

(一).朱令中毒的第一个渠道

 

 

    事实上,朱令从1994年10月起就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奇怪病症。

  清华大学于1994年9月初开学,开学一个月后的10月,朱令的眼睛突然出现暂 时性失明,随后几天视力都模糊不清,为此朱令曾到校医院做眼科检查,当时未查出原因,后来慢慢好转;隔了一段时间,又同样发作一次;这回引起了朱令的重视,她特意到清华大学指定医院北医三院的眼科部做检查,但专业眼科医生仍然没有查明任何原因。

专门研究铊的毒理学家证实:由于铊是一种强烈神经毒物,可以损害人的视觉神经,如果人的眼睛接触了铊,就会出现视力模糊、甚至失明的症状。

那么朱令的眼睛是如何沾染上的铊毒呢?

调查表明:朱令当时因为近视眼戴隐型眼镜,眼睛两次出现异常情况后,她觉得问题似乎出在隐型眼镜上,因此不敢再戴了,甚至在音乐会演出时,她都不同以往地戴着框架眼镜。

朱令当时每天泡隐形眼镜片的小盒就放在宿舍内的公用架子上,而这个小眼镜盒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后发生的宿舍盗窃案中不翼而飞!

显然,当朱令不在宿舍时,此小盒分别被两次投下了铊毒,朱令10月份眼睛出现的症状实际上是视觉神经铊中毒反应。因此可以推断——

朱令铊中毒的第一渠道是:隐型眼镜盒。

 

(二).朱令中毒的第二渠道

  

1994年11月,朱令就是从那时起开始大量地掉头发,但却没有出现明显的身体反应。这是怎么回事?为此我们特意请教了一位药理学家和一位研究铊的专家。

他们指出:如果是口服铊中毒,一般1-2天后会出现身体反应,例如恶心、腹痛、脚麻、脚疼等;脱发则出现在服下铊毒后的10天左右,根据剂量、次数和被害人身体状况,会有一些个体差异。

朱令第一次出现口服铊中毒身体反应是在12月5日晚,表现为肚子疼,吃不下饭;12月8日开始大量地掉头发,12月12日,身体“疼得受不了”,12月23日一头长发全部脱落。

再举一个北大的例子:受害人在服下有铊毒的奶粉1、2天后感到身体异常,开始是脚麻,象针扎一样,很快就延伸至双腿疼痛;10天左右感到疼得受不了,2个星期后头发大把脱落,既而全部掉光。

以上两个病症明显的例子足已说明问题:如果被害人是口服铊毒,那么身体反应要早于脱发的发生。可朱令此时只是脱发,没有出现口服铊中毒的身体反应,这是为什么呢?

两位专家指出:朱令11月出现的症状极有可能是其头发、头皮接触了铊,却尚未到口服铊毒的阶段。因为铊有极佳的脱发效果,19世纪在西方曾长期被用做脱毛剂,外用同样会引起脱发现象。

那么朱令的头发是如何沾染铊毒的呢?

投毒者再次为我们指明了途径——

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后发生的宿舍盗窃案中,朱令丢失的个人物品中除了隐形眼镜小盒外,还有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洗漱用品(牙膏因已无从考证,略去不计),而所谓洗漱用品实际上就是朱令洗澡用的小篮,其中包括洗发液和浴液。

现在大家都已知道,铊毒一个最突出的特性就是可以致人脱发,投毒者显然知道铊毒的这一突出特征,但在一开始,此人还心有忌惮,或者以为只有外用才会导致脱发,因此把铊毒投进了朱令的洗发液里。铊被混入朱令的洗发液后,朱令在洗头发时含铊 的洗发液一般会在头发上停留十几秒至几十秒,然后就会被水冲掉,由于时间短暂,因此不会引起大面积脱发;但由于铊与头发根部的短暂接触,加上铊的外用脱发 效果,所以仍然会引起不正常的脱发量。

(至于浴液,联想到铊具有一定的皮肤渗透性,加上浴液的被盗,不能排除凶手在浴液里投毒的可能;但为确切起见,这里我们只考虑使朱令出现明显对应身体病症的毒物载体。)

由于洗发液是粘稠的液体,混入铊后无法象水杯那样可以用水冲洗掉,因此案发后投毒者只好将洗发液整瓶偷走,由此可以推断——

朱令铊中毒第二渠道是:洗发液。

 

三).朱令饮食中第一次被下毒的地点

 

朱令第一次出现铊中毒症状是1994年12月5日晚上,就是从这时起朱令的身体开始出现口服铊中毒的初步反应,也就是说铊毒已被投到朱令的饮食中。这一天距离音乐会举办的日子刚好差一星期。

显然,随着音乐会的一天天临近,凶手的心情也变得急迫,他(她)选择的投毒渠道不再是外用,而是内服,为了更直接、更有效地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使朱令因病无法参加那场音乐会。

  尽管朱令的室友再三声明,那时朱令大部分时间不在宿舍,但这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朱令尽管人不在宿舍,可她的全部个人用品都留在宿舍,特别是吃饭的饭盒、喝水的杯子等,朱令每天都要在宿舍内喝水,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

我们先对朱令常去的几个地方一一排查:

 

1.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民乐团中的毒?

 

孙维在其声明中讲:“朱令交游广泛,社会活动非常多,又是校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在社团的时间多,在宿舍的时间少……”其言外之意非常明显:朱令大多数时间并不在宿舍,而是待在文艺社团,即使中毒也是在民乐团的可能性更大。

这点朱令的父母并未否认,他们证实:在音乐会前,为了积极准备这场演出,朱令除了上课和去图书馆学习,课余时间确实经常在乐团练琴。

但关键一点是,导致朱令中毒的可是专业性极强、极冷僻的稀有化学物质“铊”,可以说 是中国第一起铊投毒案,此案发生前非化学系的人根本从未听说过铊元素,即使是化学系的师生,绝大多数人因从未在实验中接触过、从未见过,也并不了解这种稀有金属元素。而民乐队的队员中除了朱令和孙维外,再没有化学系的其他学生和老师,如果真如孙维所言,1994年9月开学后她不再参加民乐队的排练,那么此 时乐队只剩下朱令一个化学系的学生,连朱令本人都不了解铊这种稀有化学物质,乐队其他队员作为非化学系的学生就更是闻所未闻、无从知道了。

至此,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正是铊毒的极端专业性、罕见性证明:

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的地点在民乐团这一假设无法成立。

 

2.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宿舍以外的其他地方中毒?

 

(1)教室、实验室、图书馆

朱令要去教室上课,去实验室做实验,有的时候还要去图书馆看书,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在这三个地方中的毒呢?

朱令中毒的第一、第二渠道分别是隐形眼镜盒和洗发液,这两件毒物载体都存放在女生宿舍内,显然与上述三个地方不搭界。

至于口服中毒,无论教室、实验室、还是图书馆,均非正式饮食场所;如果说女孩子有爱吃零食的习惯(假设朱令有此爱好),上述三个地方只有图书馆有吃零食的可能,但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不仅需要液态流质的渠道载体(对此下面有详细的论证), 还要在隐蔽背人的地方下手,而这三个地方都属于人多往来的公共场所,因此朱令在这三个地方口服铊中毒的可能性极低。而且零食基本上是现买现开袋,一次吃光 的。

 

(2)洗澡间

如果想在朱令洗澡的过程中加害她,那只能是外用的方式,这点我们前面已做过详细的论述。

1995年2月20日新学期开始后,朱令因为病痛身体衰弱无力,走路都有些困难,因此洗澡次数大为减少,也因此她没有更换新的浴液、洗发液,所以凶手在案发后才不得不盗走含有铊的浴液、洗发液。

至于有人非要坚持朱令在洗澡过程中有可能口服铊毒,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不可能的。

 

(3)食堂

食堂倒是一个饮食场所,但也是个人来人往、熙熙攘攘的公共场所。当然也有投毒案发生在公共食堂,但那是没有针对性的集体中毒案,而且凶手往往是在后面的操作间趁没人时投毒;而此案仅是针对一人的,因而不符合这种投毒方式。

那么饭厅里呢?有在单位、学校食堂吃饭经验的人都可知道:朱令拿着空饭盒打饭,然后在食堂的桌旁或是回到宿舍吃饭,这个过程应是可控的,正常情况下凶手基本上没有机会下手。据我们调查,朱令第一次生病前在学校食堂吃饭时,经常是和乐队的同学在一起,关于乐队同学不可能用稀有金属铊投毒的理由上面已经证明了。

在一个公共场合、当着众人的面、趁众人不备给一个人下毒的行为只在小说中有,在真实生活的投毒案件中几乎从来没有。投毒者选择的投毒地点都是熟悉、方便、背人的地方。而且选择投毒这种害人方式的凶手,其最突出的心理特征就是想不为人知, 凶手甚至连被害者本人都不敢面对,都要背后下手,何况他人呢。

  正是投毒这种行凶方式所体现的回避心理(不正面发生冲突)、和凶手仅仅针对一人的目标性,使其不敢选择在一个人多眼杂、众目睽睽之下的场合投毒;再加上此时凶手已有了熟悉、稳妥的投毒路径,是不必要更换犯罪地点的。

 

3.关于朱令晚归的问题

 

就这个问题当年民乐队队员多人证实:

1994年12月11日在北京音乐厅举行的那场民族音乐会,是清华大学民乐队有史以来最辉煌、最隆重的一场演出,民乐队的所有队员都无比重视这场演出,在演出前全都表现得兴奋、紧张又忙碌。由于他们练琴都是在课余时间,因此有时会拉得很晚。

音乐会前夕更是有许多事情要忙碌:如彩排、服装、媒体宣传等等。那时乐队的骨干们都 会经常晚归,大多是为了乐队活动需要开会讨论,地点一般是在集中班,集中班是清华大学各艺术社团的学生骨干集中居住的地方,朱令和其他热心乐队活动的队员一样,在上完晚自习到熄灯前占用自己的休息时间,和大家在一起做演出准备的事情,偶尔忙过了熄灯关门的时间也是有的,但次数极少,且女队员们是在一起的。

乐队的同学还特别强调:朱令在演出前一星期因已经出现铊中毒反应,身体不适,因而没有参加乐队后来的几次加班加点活动;也就是说音乐会前的一星期,朱令是天天回宿舍休息的。

  调查中我们还得知:在集中班参加乐队活动的所有人员中,除朱令外没有其他化学专业的师生。

 

4.女生宿舍

 

在大学里,对于学生来说,最隐密的私人空间只能是宿舍了;尽管它仍属于公共空间,却是他们最熟悉的属于自己的领地,这也是北大铊投毒犯和校园屠夫马加爵同样都选择在宿舍内做案的原因。

此时,凶手已通过两种渠道、至少三次在宿舍内给朱令下毒。正如他(她)因一再投毒得逞,而继续采用同一方式(投毒)、同一凶器(铊毒)行凶,罪犯做案的延续性也使她不会改变已是熟悉、方便又保险的做案地点——宿舍。

朱令大部分时间不在宿舍,只不过是给了凶手更多、更从容的下毒机会而已。

 

(四).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时间和地点

 

1.朱令有没有可能是在热药的地方中毒?

 

  孙维在其声明中还说道:“……朱令第一次生病后返校期间也仍然每天去文艺社团的宿舍楼煎药。”这里孙维再次提到了文艺社团,需要更正的是朱令热药的准确地点是在团委而非文艺社团。

新学期开始后,朱令原来就计划加紧学习,并准备计算机和第二外语德语的学习,再加上病痛缠身、行动不便,1995年2月20日开学后,就没再去过乐团活动场所,关于这点乐队的同学都做了证明。

而且不仅朱令,有好几位高年级的乐队老队员也在这次音乐会后退出了乐队,以致乐团在新学期公开贴出布告招收新队员。

朱令在新学期开始后根本就没有去过乐团,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地点绝无可能是民乐团。

  

朱令热药的地点是距宿舍3分钟路的团委办公室,那时她带着在家里已经熬好的中药,只是到团委热一下,热的方式是把药瓶整个放在热水里,并不打开盖子,朱令本人始终在那里看着,这个热药的整个过程是可控的,且他人无可乘之机。

此外,团委老师不是学化学专业的,其不可能投毒的理由同乐队队员是一样的;

而且朱令是在第一次中毒之后才来到团委热药,因此第一次的中毒地点可以肯定不是在团委;

  由此我们看到:朱令第一次口服中毒,和团委及团委老师没有交集;第二次口服中毒,和民乐队及队员没有交集。如果两次给朱令饮食中投毒的凶手为同一人的话,朱令在这两个地点中毒的可能均不成例。

 

2.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时间

 

朱令在音乐会前后两次口服中毒,如果第一次中毒前朱令因身体还好,去的地方较多的话,那么第二次则情况完全不是如此,朱令当时身体病弱,已无法象以前那样到处跑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大家的目光聚焦在女生宿舍内。

为此,我们首先要确定朱令第二次口服铊中毒的时间:

铊毒是一种慢性发作的剧毒,因为这一特性,铊毒在发作初期往往可以迷惑被害者和周围的人,以为是生病,甚至可以蒙骗过专业医生;此外,由于铊是一种慢毒,不象氰化钾(又称“一步倒”)等人所熟知的急性剧毒,可以清楚地得知道受害人何时服下的毒药、毒源和投毒的时间范围。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有规律可循:铊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长短和投毒剂量大小直接有关,可以说,剂量越大,毒性发作就越快,有时甚至在一两小时内被害人就有身体感觉。

朱令当年的情况是:

1995年2月20日清华开学后,朱令曾有两个周末回家,当时朱令的父母觉得她的病情在慢慢好转,尤其是第二个周末明显比第一个周末要好,3月5日星期日傍晚朱令回学校时,她自我感觉走路都恢复了许多。

朱令在家待了整整两天两夜,由她后来铊中毒的致死剂量和急性发作的速度来看,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朱令在3月3日星期五回家前,还没有被第二次投毒。

然而3月6日星期一中午,朱令给妈妈打电话说:“我觉得脚发麻,又象上次那样了。”

脚发麻,正是铊中毒的最初症状!

由于这次凶手给朱令一次性投下了超过致死量的铊,朱令的中毒症状发展极为迅速,第二天(3月7日星期二)疼痛就已漫延至双腿,进而全身,她痛不可支,只好在下午时打车回家,可见这次铊毒来势之凶猛。 

在此次调查中,几位医学、药理学专家根据朱令第二次中毒剂量、发病时间和速度、朱令当时的身体状况,以及当年的实物化验和数据分析,一致得出肯定结论:

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准确时间应为:

1995年3月5日星期日傍晚返校后——3月6日星期一中午之间。

 

3.朱令第二次口服中毒的地点

 

那么搞清朱令在此一个半天时间里的行踪就很必要(而不必考虑开学后头两个星期的情况了),更准确地说,除掉朱令3月5日晚到3月6日晨一夜的睡觉时间,朱令在两个时间段里的行踪值得关注:

(1)星期天傍晚返校后——睡觉前的行踪。

(2)星期一早上起床后整个上午的活动。

 

此次调查得知,朱令在星期天返校后没有去过民乐团;因周末在家已经由母亲帮助洗澡,3月5日星期天晚上没有去洗澡;朱令只是在学校食堂吃了一次晚饭,那段时间朱令由于身体虚弱说话都觉着费力,因而她经常是一个人吃饭,或是把饭端回宿舍半躺着吃。

3月6日星期一早上,朱令是象以往一样在宿舍内吃的从家里带来的早点,在宿舍内喝的水和汤药。

物化二班的同学们,十二年前的一天-—1995年3月5日星期日晚上——6日星期一上午,你们班的一位女同学因为暗遭毒手,命运从此逆转,恳请你们努力地仔细回忆,朱令在学校最后两天的生命轨迹。

在调查中得知:3月6日那天上午,朱令没有去食堂、没有去洗澡、没有去乐队,那个大三下半学期的星期一早上,你们班有没有课,朱令有没有去上课?

请你们全体同学,特别是女生、和朱令同宿舍或隔壁的女生仔细回忆——

 

4.铊投毒者惯用的投毒渠道

 

国内案例:

(1)1997年北大铊投毒案:水杯和奶粉;

(2)1998年洛阳铊投毒案:水壶、茶杯、水杯。

(3)2001年甘肃铊投毒案:胃药粉

(4)2002年山东铊投毒案:八宝粥

(5)2006年贵州铊投毒案:水杯

(6)2007年6月,中国矿业大学铊投毒案:水杯

(7)2011年2月,旅美北大李天乐投毒案

 

 

 

国外案例:

奥地利1938年发生的玛尔塔·玛雷克铊投毒案:液体巧克力

英国1962年、1971年两阶段发生的格雷汉姆·扬铊投毒案:茶水

美国1988年发生在佛罗里达州的邻居铊投毒案:可口可乐

日本2005年一名女中学生给自己的母亲投铊毒案:食物和水杯

 

综上所述,投毒这种行凶方式明显不同于刀枪,其最大特点就是隐蔽,凶手往往既隐藏行凶的姿态,更要隐藏行凶的凶器——毒物,因此上面所列举的投毒渠道,无论水杯、茶杯、可乐、巧克力饮料、八宝粥,其共同特点就是液态,凶手不约而同地选择液态渠道,就是为了使毒药溶化消失,以使受害人毫无察觉地服下;此外还有胃药粉和奶粉,这是因为这两起投毒案中的凶手用的是固体铊盐,其形态颜色同这两样入口物相近,而且这两样东西同样需要溶于水后服下。

朱令一案中的前两个外用渠道——隐形眼镜盒里有泡镜片的药水,洗发水也是流质液体; 那么当投毒者改用内服渠道时,又需要液体溶化铊毒时,放在宿舍桌子上的水杯几乎是他(她)最容易的、也是唯一的选择,在北京大学和中国矿业大学发生的宿舍铊投毒案中,学生凶手选择的投毒渠道都是水杯,而朱令水杯的异常情况也证明了这一点。

 

5.关于朱令水杯的异常情况:

 

清华大学派出所当年在收集受害者私人物品时,曾交给朱令亲属一张“朱令个人物品清 单”,朱家看到上面缺少一些关键的东西,觉得有点诧异,就去问他们班的任课老师薛芳瑜;薛老师也觉得奇怪,就说去问问;过了一段时间,薛芳瑜老师亲自打电 话告诉朱令的家属说:朱令的杯子是不是一个不锈钢的,孙维在床底下给找到了,好象是掉到床底下了。

朱令的杯子平时就放在宿舍窗前的桌子上,是不锈钢材质,有一定份量,杯体发沉,且带有一个把手;如果杯子真的不小心被他人碰落,那它自身的重量和把手的阻挡,顶多也就是滚半圈,而无可能一直滚到床底下,这显然是有人有意把它扔进床下的。

此外,水杯是朱令天天都要用的物具,水杯的异常丢失不只证明了它有可能是铊毒的载体,还再次证明了最后一次投毒就发生在朱令最后离开学校前的那一两天之内。

那么凶手为什么没有把水杯象别的投毒渠道那样偷走呢?

在调查中我们得知:由于铊溶于水的特性,很容易被清洗掉,只要用大量的水冲洗,就能把痕迹都洗掉,使人无法查到证据。

凶手当然知道这一特性,也显然这样做了,但罪犯特有的心虚心理使他(她)仍然有点担心,不太情愿让人发现,于是就在这样一种犹豫不决的矛盾心理下,他(她)把这个最重要的毒物载体藏到了床下,使人们发现它的时间向后拖延。  

水杯的重新找到,可能有专业人士指点,因为找到水杯并且在水杯中无法查出铊,有利于凶手脱罪,而且把后来发生的盗窃案的目的性给抹杀了,所以这个水杯可能是后来再放回去的。

由此可知,凶手投毒的第三渠道是:水杯。

 

综合以上情况,朱令中毒的三种渠道是:隐形眼镜小盒、洗发液瓶、水杯。

以上这三种渠道清楚地表明:朱令中毒的地点就在宿舍!

 

三.什么人才具备在女生宿舍做案条件?

 

就目前所知,朱令被他人通过3种渠道、至少5次在宿舍内反复投毒,时间跨度从1994年10月——1995年3月,长达6个月,那么谁有条件以这样奇异的方式投毒呢?

清华大学女生宿舍有楼长全日值班,规定男生不许随便进入女生宿舍,因此投毒人只能是一名女性。

  

1.投毒条件之一:对宿舍内所有女生的多种私人用品有着精确的辨认力。

 

  同宿舍的四个女生中,只有朱令一人中毒,而且就现在已查明的三种渠道表明:投毒人十分准确地知道哪些是朱令的私人用品,哪些又是同宿舍其他人的用品,因而一次未出现过误投。

我们按一个最低标准计算:3(种渠道)x4(人)=12

就是说投毒者至少要清楚地知道宿舍内四个女生的三种同类、共十二种私人物品都分别属于谁,因而对宿舍内4人的多种个人用品有着十分精确的辨认力。

也许有人会认为:投毒者只知道朱令一个人的物品就可以了。可朱令这三种丢失的物品并没有放在一处,而是和其他同学物品混放在不同的地方,宿舍内其他女生也有洗发液浴液,且不只朱令一人戴眼镜或隐形眼镜,朱令的三种被投毒物品分别放在三处:

 

强力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_图1-1


 

114女生宿舍分布图

 

 朱令丢失物品位置

 

水杯:放在宿舍门对面窗前的桌子上;

洗发液:放在进门右手的床架子上;

隐形眼镜小盒:放在进门左手的公用架子上。

 

如果水杯、隐形眼镜小盒是不需要更换的,可洗发液、浴液在一段时间后用完了是需要更换的,那么投毒者是需要重新识别的;具有如此辨认力的只能是朱令同宿舍的三位室友和经常来宿舍窜门的人。

如果象朱令同宿舍室友讲的:朱令经常是在午夜12点才回来,那时你们都已睡下,已没有外宿舍的同学在场,因此当朱令使用浴液、洗发液时不会与她们碰面,她们要想识别朱令的洗发液瓶,除非向宿舍内的同学打听。那么请朱令的三位室友回忆:1994年9月—10月,是否有一个经常去你们宿舍窜门的人向你们打听朱令私人用品的情况,还是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人。

只有长期同居一室、朝夕相处的同学,才有可能精确辨识彼此的个人物品。

投毒者对一个宿舍内几个女生私人物品的精确辨认力只说明了一个问题:此人曾长期停留在这个宿舍内,甚至就居住在这间宿舍里。

 

2.投毒条件之二:极为熟悉宿舍内4女生的生活习惯

 

投毒者还要十分了解宿舍内其他三人的生活习惯:即她们肯定不会使用朱令的那些物品,以免导致集体中毒,那样就会引起怀疑了,凶手投毒前首先对他人肯定不会动用朱令私人物品这一点极有把握。

 

3.投毒条件之三:精确知道宿舍内所有女生的作息时间。

 

凶手至少5次在朱令的宿舍内做案,时间跨度长达半年,却一次也没有被人撞见过,可见她都是在没有人的时候干的;显然凶手清楚地知道宿舍内什么时间没有人,而且肯定她们不会在做案时间内突然出现,投毒者对这几位女生的作息时间和习惯了然于心。

 

4.投毒条件之四:反复多次在朱令的宿舍内做案,进出女生宿舍不会引起任何怀疑。

 

  我们知道,罪犯做案的特点往往是一次做个够,这样才能把要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 而朱令一案中凶手多次反复在同一场所做案,只能说明凶手在犯罪现场做案几乎没有什么风险,出入极为方便,她多次进进出出女生宿舍,即使在门口过道碰到其他 人,也不会引起他人特别注意;甚至当她携带装有朱令的浴液瓶、洗发液瓶等盗窃物品的包离开时,也不会引起任何惊异和怀疑

  这说明投毒者出入这个女生宿舍是自然的、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她要么就居住在这个宿舍内,要么就是居住在附近、经常来串门儿的邻居。

 

114女生宿舍成员名单:朱令 孙维 金亚 王琪

经常来114宿舍的女生:高菲(隔壁116室)李含琳(一楼123室)

 

(五)离奇的宿舍盗窃案

 

1.时间的巧合

  

孙维在其声明中说:1995年4月底,北大的一名同学来到我们宿舍告诉我们说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

如果凶手就在朱令的这三位同宿舍室友当中或是附近,那么这名北大的同学等于无意中告诉她已经查出了凶器和行凶方式,那么凶手接下来很自然地就会有所反应和行动。

当年在4月29日那天,朱令的亲属早上7点就赶到化学系代理主任薛芳瑜家,希望学校 尽快采取行动,封锁现场,把那三个女生安排到其他地方住,并将所有物品留在宿舍等候警方调查取证。但是薛说:不好安排,马上要校庆了,而且他们班女生也安排了五·一旅游,不在宿舍,所以,不用封锁现场。就这样,一直等到五·一春假结束后,朱令的亲属才接到通知前往清华派出所做笔录。当时公安十四处的李树森 和清华派出所的李慕成都在场,他们通知朱令的家属宿舍发生了盗窃。  

盗窃案就发生在查出朱令是铊中毒和警方介入调查之间,非常准时且及时。

当然大学期间盗窃案时有发生,倘若我们说时间有可能是一种巧合的话,那么丢失的物品则令人匪夷所思。

 

2.被窃的物品

 

那一天,公安人员对朱令亲属说:宿舍发生盗窃,但好象不是为了偷钱,因为地上散落着很多钱,有硬币有钞票,而且夹在书里的钱也没有丢失,却偷了很多个人物品,但是贵重物品和钱都没有失窃。

 

朱令丢失的个人物品清单(已确认)

 

(1)隐形眼镜小盒

(2)口红

(3)洗发液

(4)浴液

(5)水杯(暂时丢失,后来被孙维从床下找到)

 

以上丢失物品显示出:这是一场奇怪的盗窃案,盗窃者不是为了钱财,而是为了铊毒受害者朱令一些没有什么价值的个人用品。在朱令丢失和暂时丢失的物品中,有三种刚好与朱令的明显铊中毒反应形成对应,不难推断这几样丢失的物品就是投毒渠道, 因极有可能还残留有铊,凶手不得不把它们偷走。

那么在朱令离校住院的将近两个月时间里,凶手有大量的时间可以处理朱令的这些物品,她为什么没有处理?

一位网友分析得好:那时一直没有查出朱令的病因,也就没有人想到会是投毒,如果朱令最终因“怪病”死去,谁会想到要去检验她的私人物品呢?如果朱令的亲属来清理“遗物”,发现少了东西,反而引起怀疑,因此凶手那时实在没必要“多此一举”。

可是4月底,突然被告知查出了病因,并且立了案,这下凶手紧张起来,想到自己下毒的物品里可能还残留有铊,她必须赶在公安到来之前,果断迅速销毁这些对她极为不利的证据,因为根据这些铊残留物可以断定投毒就发生在宿舍内。

 

3.人为的装饰 

 

人们来到114女生宿舍,看到地上洒的钱,第一反应会是:哦,这里刚刚发生了盗窃案,盗窃的目的显然是为了钱,当然有可能顺便偷走了一些生活物品。

然而当仔细清点时却发现:宿舍里的人一分钱没丢!包括久已离开宿舍的朱令本人分别放在三处的六百多元钞票和100元的饭票,不失一厘地留在原处,洒在地上的钱显然不是宿舍人员原有的钱。

那么这些钱是谁的?这些钱是哪儿来的?

显然是盗窃者自己带进这个宿舍的,其目的是为了两个:

 

(1)掩饰真正的盗窃目的——朱令的私人物品;

(2)转移视线,让人以为是宿舍外面的人干的。

 

这些洒在地上的钱显然是用来装饰用的,为了伪造盗窃现场。

 

4.“内贼”与“外贼”的区别

  

  盗窃者本可以悄悄地把朱令的物品拿走,神不知鬼不觉地让这些东西消失掉,估计仍 会象她投毒一样始终无人察觉;但是她要偷三件以上物品(因为她尝试了多种渠道),而且是大件(洗发液瓶、浴液瓶)、明显的物品,丢了肯定会被人发现、令人惊讶、进而引起怀疑,如果朱令的多种私人物品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无声无息地消失了,谁能顺利、及时、准确又不被察觉地拿走这些东西呢?警察当然首先要怀疑 同宿舍的人,因为只有她们才能做到这样。

要让这些东西消失掉,还要让这些东西合理地消失掉就成了盗窃者要考虑 的问题;她最先考虑的就是如何让人以为盗窃的目的是钱,可能顺便将一些个人物品也盗走了,而且是一个外边的人干的。于是她故布疑阵,把钱撒得满地,以掩饰其真正的盗窃目的,并把盗窃者的身份引向宿舍外。她想得周到仔细,做得也果断及时,但她忘了“内贼”与“外贼”的区别。

一个“外贼”在做案时,有时由于情急也会翻箱倒柜地寻找钱物,把现场搞得凌乱不堪。但在这起宿舍盗窃案中,除了朱令的个人物品被准确地拿走外,其他女生的东西并未被翻动,显然盗窃时有明确的目标性。

倘若是一个“外贼”来做案,即使钱掉在地上,怎么会对唾手可得的钞票视而不见,而去偷一些没有什么价值、且是他人用旧的物品?

一个“外贼”是不会特意要告诉人们“这里发生了盗窃案”。

一个“外贼”是不会如此“装饰盗窃现场”的,因为出了宿舍门,他就可以立即消失在人群里。而一个宿舍内发生了盗窃案,往往首先会怀疑内部的人,这对外贼更有利。

故意想把怀疑对象引向“外贼”的心理和行为,只有“内贼”才会有,这样一起特殊盗窃案明显是一“内贼”所为,她就在与朱令同宿舍的三名女同学之中。

 

5.“普通贼”与“特殊贼”的区别

 

任何一个得逞的罪犯有其精明狡诈的一面,也有其幼稚失衡的一面。此刻盗窃者的精神只高度集中在要让人以为是“外贼”而非“内贼”干的,却完全忘了“普通贼”和“特殊贼”的区别。

几乎所有普通贼的盗窃目标都是钱和贵重物品,而在这个特殊的盗窃案中却恰恰没有钱和 贵重物品的丢失,这已让人匪夷所思了;“内贼”又太想把“外人来偷钱”这一印象留给随后的警方调查者,于是她将钞票和硬币洒得满地都是,可她只忘了一样, 应该适当盗走宿舍内的一些钱才自然。这不仅因为她是初犯,还因为她确实不是个“普通贼”。

她偷得如此张扬,如此夸饰,反而弄巧成拙,欲盖弥彰,更加暴露出其盗窃的真实目的和意图。

综合以上所述,无论是盗窃时间、被盗物品、还是现场伪装,都明白无误地表明,这不是一起普通盗窃钱物的案子,而是专门针对朱令个人用品的盗窃案,其盗窃目的就是销毁投毒渠道和投毒物证,因此,宿舍盗窃案实际是一起销毁物证案,盗窃者可以确定就是投毒者。

 

此外,销毁物证的行动同样是发生在宿舍内,再次证明投毒地点就在宿舍!

 

综合以上所述,整个投毒过程从1994年10月至1995年3月,时间长达六 个月、横跨两学期,投毒次数至少五次,通过三种不同渠道,再加上即时销赃的行动、特别是对盗窃现场的伪造,这一切均表明:凶手对宿舍情况极为熟悉,出入极 为方便,非身边人不能为也,投毒者就在与朱令同宿舍的三名女生中间!

 

           

  清华大学投毒案发生至今已经十二年了,在这场穿越时空的越洋大调查中,许多当事人努力回忆,仔细对证,尽力还原当年的实际情况,但因年代久远,可能仍会有个别细节有所出入,但报告的主要观点均有事实依据,欢迎知情者进一步批评指正。

 


原文地址:张捷, 转载朱令铊中毒真相调查报告之一



天香:为便于讨论朱令事件,给出一些有关资料的链接
1. 11/30/2005 skyoneline, 天妒红颜:十年前的清华女生被毒事件
2. 12/30/2005 孙维的声明--驳斥朱令铊中毒案件引发的谣言
3. 12/31/2005 花沐兰, 转贴贝志城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
4. 1/3/2006 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贝志城
5. 1/3/2005 薛钢(朱令和孙维的同学), 25个矛盾点---谈贝志诚对朱令中毒事件的论述
6. 1/6/2006, mitbbs_talk, 朱令—孙维—贝至城事件目前为止基本数据列表
7. 1/13/2006 孙维的再次声明——要求公安重新侦查,并为“窃听器”的错误向网友和公安道歉
8. 朱令大舅妈的访谈 (好象是刚公开的)
9. 陈震阳的访谈(2007.2) by lin (好象是刚公开的)    陈震阳论文
10. 9/17/2007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朱令案件政协提案的回复函
11. 12/19/2011 贝志城, 现实不是童话——朱令事件回顾
12. 5/8/2013 北京警方回应“朱令令案”

相关网址
1. 维基百科, 朱令铊中毒事件
2. 百度百科,朱令事件

3. 风中的木头
4. 向阳花开博客
5. 帮助朱令基金会  帮助朱令微薄
6. 百度 朱令吧
7. 朱令律师张捷微薄     博客
8. 方舟子微薄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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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mgzww999 2013-6-7 00:27
吼完继续向前走: [转帖] 证据!远程诊断追查铊毒真凶
zhangchina
核心提要:朱令案的证据并没有完全灭失,有些证据是无法销毁的,甚至就在我们眼前。我们已经掌握了第一条证据: ...
还有这个:http://m.blog.sina.com.cn/s/blog_cf09f7d80101ivvg.html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3-6-6 12:55
[转帖] 证据!远程诊断追查铊毒真凶
zhangchina
核心提要:朱令案的证据并没有完全灭失,有些证据是无法销毁的,甚至就在我们眼前。我们已经掌握了第一条证据:贝志城电脑上所谓的“专家电子邮件”是假的。出现在东方时空《朱令十二年》专题片中电脑屏幕上的“专家电子邮件”可以完全肯定不是“专家电子邮件”。尼罗河在此呼吁所有关心朱令铊毒案的人们共同努力,推动中国警方重新启动此案调查。



对19年前发生的朱令案,尼罗河一直没有关注过。直到不久前看到一则新闻,说清华才女被同室同学孙维伙同其他两人下毒身残还信以为真。没过几天又看到消息说朱令中毒案19年悬而未破。才发现有人故意装神弄鬼,于是连续撰写了两篇文章分析朱令铊毒案。在查找相关资讯过程中,发现贝志诚在朱令咖啡杯的问题上撒了一个大谎。这就使人不得不查考他如此殚精竭虑要把孙维推向审判台的真实动机。



朱令案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通过互联网征询诊断。这个过程是贝志诚主导的。根据公开信息,涉及朱令事件的一个重要贡献是通过互联网征询朱令病情诊断。在两周之内收到3000封回信,30%的诊断指向铊中毒。碰巧,就在1995年,我也遇到一件远程诊断的事。



当时我在北京一家大医院血液科作医师。这年呼吸科有一个高热伴淋巴结肿大的病人。请外院专家会诊认为是淋巴瘤在呼吸科进行了一个疗程的联合化疗转到我的手里。这个病人的淋巴结病理片有4-5家医院病理科出具了意见,病理诊断认为是淋巴瘤的与反应性病变(感染)的大概一对一。我通过对病人的临床表现,病理,血液学和生化检查结果的全面分析,不同意淋巴瘤的诊断,认为是病毒感染。决定先停化疗,对症支持治疗静观病情发展。病人家属对我的决定很疑惑,说他们在中央电视台有关系可以通过互联网寻求全世界医生的诊断意见,要求我能否将他的病例翻译成英文。我当即答应了。第二天就把翻译件打印好交给他们。结果病人在我手里一直观察了一个月,没有出现任何症状痊愈出院,互联网上也没有传回任何消息。



贝志诚的求助信息发出不到十分钟就收到的第一封邮件,半个月内收到3000封邮件,其中30%谈到铊中毒。他发动同学把邮件全部译成中文送给协和医院的医生们却遭到拒绝。在东方时空《朱令的十二年》电视访谈中贝志城说:“十号发了那是个周一,周三我就给朱令他爸爸打电话,”。贝志城拿到3000份回邮的用了半个月时间,而他给朱令家报警只用了两天时间。我们就假定全部邮件中30%诊断铊中毒是占有压倒多数的意见,但是仅仅通过最初两天的邮件反馈,贝志城凭什么迅速否定其他可能性,如此精确地锁定了铊中毒的诊断,坚决要求进行相关检查呢?



紧接着,贝志城出现了一个非常刺耳的口误,他说:“周三我就给朱令他爸爸打电话,看到提问里还有说是铊中毒。”。这里贝志城把“回复” 误说成“提问”。按照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说,这是典型的受到压制的深层意向对表观意向冲击的结果。虽然贝志城的口误很可能是他内心的冲动的真实流露,我们不能根据某种学说确定一个人是投毒嫌犯。

尼罗河好奇的不仅是贝志诚为什么能在短时间得到那么多的反馈,又有什么必要把这些东西全部译成中文。更好奇的是邮件里究竟写了什么东西。令人意外的是,网上找不到任何原始文件,甚至找不到任何转载的文章。朱令案在全世界轰轰烈烈讨论了19年,没有任何当年参与远程诊断的业内人士谈及这个罕见的铊盐中毒病例。这也太奇怪了吧。这些怀疑仍然不能成为任何证据。



但是,事情既然做了,必然会留下痕迹。东方时空的《朱令的十二年》视频中电脑屏幕上有远程诊断的回复件。这个镜头只有3-4秒,尼罗河停下来看了个究竟。下面就是从电脑屏幕上扑捉到的信息(附视频截图):

Porphyria, and other acute polyneuropathies…Thallium salts act lik…

potassium, and a high intake of potassium chloride hastens the excre…

thallium. Chelating agents are of unproven value.”

My understanding is that large doses of thallium salts (1g)

cause cerebral edema and central respiratory failure. There may in s…
be a gray line in the gums or gray circles around hair follicles.

事实就在眼前,任何人都可以随时查证。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静下心来研判拿到手中的这小半页证据。

porphyria, and other acute polyneuropathies…看上去是铊中毒的鉴别诊断。紧接着的一个完整的句子:Thallium salts act lik… potassium, and a high intake of potassium chloride hastens the excre… thallium. Chelating agents are of unproven value.” 内容很明显是铊中毒的治疗方法。最后是大剂量铊中毒的临床表现,提到脑水肿,中枢性呼吸衰竭。牙龈灰线和毛囊灰色环线。

尼罗河第一个感觉就是这不是一个专业人员提出的诊断治疗意见。首先因为顺序不对,专业人员不会谈完鉴别诊断,突然过度到治疗最后再谈临床表现。关键是第二点,这不像是针对一个特定的病例发表意见而是从教科书上抄来的内容。尼罗河于是尝试用“Thalliumsalts act like potassium, and a high intake of potassium chloride hastens the excretion thallium. Chelating agents are of unproven value.” 这句去Google上检索(lik 应该是like,excre 应该是excretion),结果发现了这句话的原始出处在这里:《Principles of neurology》作者Allan Ropper, Martin Samuels,1993年由McGraw-Hill, Health Professions Division出版。在这本书1993年第五版1132页可以看到这个完整的句子,而且porphyria, and other acute polyneuropathies也出现在这一页上,正是有关鉴别诊断的内容。

作为一个专业人员,我很难想象一个医生在1995年会在电子邮件里从神经学专著中手工摘录一段铊中毒的治疗方法,连标点符号“,”和连接词“and”都没有遗漏,作为自己的意见提供给网络咨询者。更重要的是,真正熟悉铊中毒的医生不会提供一个这样的意见:“Chelating agents are of unproven value. ”。因为普鲁士兰作为一种络合剂(Chelating agents)治疗铊中毒在1995年已经被公认为最有效的首选治疗。这本著作中的这个观点早就应该修改。所以,这段话可以肯定不是专业人员通过电子邮件给贝志城提供的。



再往下看,“My understanding is that large doses of thallium salts (1g) cause cerebral edema and central respiratory failure. There may in s… be a gray line in the gums or gray circles around hair follicles. ” 。这两个句子尽管没有查到出处,但是从语境上解读,这是从知识的角度讨论铊中毒的临床表现而不是针对朱令病情提出的意见。其中in s… 很可能是in serious/some cases。所以也不像是来自“专家电子邮件”。最后一点也是最明显的一点,这不是一份完整的邮件,也不是一份完整邮件的一个局部,而是一个经过制作剪贴的文档。其中的一个单侧引号和“it is my understanding ”非常可能是制作者自己添加上去的。



到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出现在东方时空《朱令十二年》专题片中电脑屏幕上的“专家电子邮件”可以完全肯定不是原版的“专家电子邮件”;可以基本肯定不是经过剪辑的“专家电子邮件”。非常有可能的,是贝志城自己储存在电脑中关于铊中毒的电子文件,其来源是用扫描,下载或者手工录入方式从医学专著中复制的。



铊中毒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非常少见的病例。协和只有一位医生60年代见过这种病例,这位医生最初也确实怀疑过铊中毒。医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经验科学,很少有医生会在没有任何实际经验的情况下仅仅依据理论对自己没有实地接触的病人作出远程诊断。所以全世界在半个月里有900位医生对朱令病情提出的铊中毒的诊断,几乎没有可能性。贝志城有可能从美国或者欧洲得到一些业内人士的电邮反馈。在贝志城得到的回邮中,即使有人提到铊中毒也应该是极少数。这个时候投毒者为了既保护自己又能警示医生铊中毒。只有自导自演一出“远程诊断”的大戏,也就是在回复邮件中塞进一部分伪造的邮件,把铊中毒制造成国际学术界压倒性诊断意见。



最核心的问题是,有没有证据表明1995年4月10日之前,贝志城就知道朱令铊中毒。有没有证据表明在1995年4月10日后回复电子邮件有没有人为伪造。尽管当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这两个问题是可以查证的。最直接的方法,通过中国警方介入,要求贝志城公布全部回复的电子邮件。对这些邮件的来源作出逐一甄别。还有其他的调查途径。比如,贝志城有没有在1994年到1995年期间在北大图书馆借阅一本《Principles of Neurology》,或者在北京相关图书馆查找《Principles of Neurology》这本书的借阅者。再比如,逐一与The First Large-Scale International Telemedicine Trial to China: ZHU Ling""""s Case网页上公布的电子邮件提供者联系,查证究竟有谁提出了铊中毒的诊断。



朱令案的证据并没有完全灭失,有些证据是无法销毁的,甚至就在我们眼前。我们已经掌握了第一条证据:贝志城电脑上所谓的“专家电子邮件”是假的。要确定真凶,现在需要有其他证据构成一条可以相互印证的证据链。“如果正义得不到伸张,太阳就不会升起在东方。如果罪恶得不到惩办,地球也会失去重量。”。尼罗河相信雷抒雁纪念张志新的这两句诗不会被善良的人们遗忘。尼罗河在此呼吁所有关心朱令铊毒案的人们共同努力,推动中国警方重新启动此案调查。
回复 ImYoona 2013-6-5 22:59
李春光律师给北京公安的朱令案信息公开申请据信应该在6月5日前回复,但似乎律师还没收到回复。会不会是邮寄的?

http://www.weibo.com/1916656177/zA85eouvK
--------------------------------------------------------------
【通报】朱令令入院医疗事不顺,其余事仍需耐心等待。如诸事无果,月内会在征得朱令令监护人具体同意后采取后续行动。 
(18)| 转发(109)| 收藏| 评论(129)
今天 08:27来自545K微博控 |举报
回复 ImYoona 2013-6-5 14:53
开了电影讨论专贴供想在本博客里讨论电影的朋友们用
http://blog.sinovision.net/home.php?mod=space&uid=70618&do=blog&id=205403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3-6-5 11:52
盘点典型冤错案:聂树斌案复查多年无结论
哪种冤案是最没有悬念的平反?答案是“亡者归来”。这是极其罕见的低概率事件,在我国被公众熟知的个案有: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

“真凶”再现,往往也能成为平反一起冤案的决定性因素。但是,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当“真凶”浮现,尽管舆情滔滔,复查多年仍无明确结论。

今年以来,在新刑诉法实施和中央强调“个案公正”的背景下,多起陈年冤错案件得以平反与纠正,目前尚有多起重大疑案正在复查、审理之中。法院系统也从上至下展开反思,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亲撰《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传播甚广。

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常林锋案、河南李怀亮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案的无罪判决,被认为破除了“中国式冤狱”平反的两个密码:“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贯彻了刑诉法早已明确的“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

“李怀亮式”纠错

4月25日,河南平顶山中级法院宣判李怀亮无罪。李的辩护律师王永杰注意到,在宣判的法庭上,4名公诉人缺席了。据悉,公诉人在听说法院将判无罪的消息后,集体退庭。

5月8日,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通报称,对于李怀亮的无罪结果,检方认为贯彻了“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因此尊重判决结果,决定不抗诉。

对于检方,这是一个艰难的决定。据透露,在李怀亮无罪宣判后,检方压力巨大,就是否抗诉,平顶山检察院尽了最大可能争取,几位公诉人连夜工作,以期找到提请抗诉的充足理由,最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抗诉的指导意见。

在河南,李怀亮案被认为破除了“中国式冤狱”平反的两个密码:“真凶再现”或“亡者归来”,贯彻了刑诉法早已明确的“疑罪从无”司法理念。

对于李怀亮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反思道,平顶山中院2007年5月要求将李怀亮案退侦之后,一直没有出具正式的法律文书,导致案件长期滞留在法院环节,“如果我们在赵作海错案发生后,在当时开展的大排查、大整改活动中,能够及时排查出来并宣告无罪,无论是对李怀亮本人还是对司法的公信来讲,都会少一些伤害。”

“这次,我们主动引爆了这个‘炸弹’。”张立勇说,平反冤案一向被视为法院的丑事,然而,李怀亮案的价值在于“疑罪从无”司法理念的贯彻,知耻而后勇,抑或是在司法机关强化“无罪推定”的另一个契机。

据有关媒体报道,自赵作海案后,河南省三级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多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上百名被告人无罪。

证据“黑洞”

刑案成疑,并最终在法院环节得以纠正,均源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记者采访的多起冤错案件中,诸如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张氏叔侄案、福清纪委爆炸案等,法院最初定罪的理由均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简称“两个基本”)。这一“两个基本”断案的观念,始于上世纪80年代初,并在后来的刑事审判中得以广泛运用,特别在几次严打中盛行。在司法界和学界,“两个基本”一直有争议。

经历过多起冤案辩护的朱明勇律师认为,“两个基本”并非法律概念,法律上也从来没有这样的表述,从79刑诉法到97刑诉法到今年实施的新刑诉法,法律条文对于有罪判决的要求均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无论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从逻辑上来界定,基本与确实、充分,两者是有差距的,这个差距可能导致一些证据还有一丝怀疑没有排除,而酿成错案。”朱明勇说,“两个基本”折射的是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的落后司法理念。

据法院人士介绍,“两个基本”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已经完成它的历史使命,目前,法院已经不会再按照“两个基本”来判案了,判决书也不能出现这样的表述。

河南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认为,在司法操作层面,贯彻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关键在于证明标准的把握。新刑诉法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进一步明确为“排除合理怀疑”,这一修改非常关键,对于引导司法人员由“有罪推定”的正向思维模式向“疑罪从无”的逆向思维模式转变,进而防范冤错案件有重要意义。

显著的案例是浙江张氏叔侄案。死者指甲擦拭物经DNA鉴定系“二张”以外的他人所留,但侦查、起诉、审判机关都没有重视该案存在的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仍然依据口供定案,认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维模式。

个案纠错路径

近年来,各地涌现的种种冤假错案,哪一种是最无悬念的平反?答案是“亡者归来”。

这是极其罕见的低概率事件。在我国被公众熟知的有三起: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湖南滕兴善案。他们被指控杀人,但多年后,“死者”活着现身。佘祥林、赵作海以无罪之身走出监牢,而滕兴善却在“亡者归来”之前已被枪决。

“真凶”再现,往往也能成为平反一起冤案的决定性因素。记者梳理目前已知十数起“真凶”再现案例,大多数得到纠正。但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却成为例外。

至于“疑罪从无”案件,司法机关纠结于“定放两难”。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因证据不足,往往被退补、发回重审,或者“疑罪从轻”。还有“疑罪从挂”,比如福清纪委爆炸案,12年审而不决,直至今年5月3日才宣告5名被告人无罪。

朱明勇介绍说,按照法律规定,冤案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必然进入二审。二审无非以下几种结果:发回重审、改判和维持原判,或者检察院撤诉。我国司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希望能通过二审程序发现一审错误,得到公平正义的结果。但长期以来,法院上下级关系变成了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由此产生了两种后果:一是基层法院习惯性地把拿不准的案件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一审判决前主动征求意见或者获得支持,实质上把两审变成了一审,失去了两审终审制的本来意义;二是法院向同级党委或党政领导汇报,而这些领导又非专业人士,凭主观感受和汇报的情况来判断,一旦作出批示,同级法院又不敢不执行,造成错判。

对于一审法院直接宣判无罪的案件,朱明勇印象最深刻的是,他曾经代理的河南马廷新案。这起惊动公安部的灭门血案,被告人马廷新由河南鹤壁中院一审判决无罪,高院发回重审,一审再判马廷新无罪,检察院抗诉,以高院裁定检方撤诉告终。

法治新气象

5月初,最高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强调,“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田立文评价称:“这一表述,折射出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是对无罪推定理念、疑罪从无原则社会价值的最好注解。”

朱明勇认为,今年以来密集平反冤假错案,与新一届中央要求“个案公正”及周强就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新气象有较大关系。

“十年来,最高法、最高检对于清理长期超期羁押案件相当重视,但各地仍频频爆出超期羁押冤案疑案,已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朱明勇分析认为,涉法涉诉案件上访量大,进而导致维稳压力大,如何解决这个“老大难”问题,亟需法治思维。

“特别是刑事案件,不是要人命,就是要人自由”,朱明勇说,几乎每一起冤案背后,都会产生一批访民,地方维稳压力巨大,李怀亮案“死刑保证书”便是其中的极端个案。

自4月以来,周强及沈德咏在不同场合,频频强调发挥律师作用,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错案上的重要作用。

在刑事审判中,朱明勇也感觉到了“一些起色”。

一是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多了;二是法官愿意听律师说话了,律师在辩护时甚至可以发挥。

朱明勇说,以前在庭审中,法官往往会要求律师在发表意见时,不要重复、要简洁,对被告人要求只需要回答“是”与“不是”,不准阐述。“现在,法官会让你说完。”朱明勇说,这有助于法官对案件的背景、对事实的整体把握,形成更为全面的判断。

新世纪以来典型冤错案

1.湖北佘祥林案

基本案情:被控杀妻。1994年一审判死刑,二审发回重审,检方两次退查,降格审理,一审判15年,二审维持。

转折点:2005年3月28日,妻子回家。纠错时间:2005年4月13日。

纠错方式:一审法院重审,判无罪。

2.河南赵作海案

基本案情:1999年5月涉杀害同村村民被抓,后一审判死缓,高院核准。

转折点:2010年4月30日,“死者”赵振晌回村。

纠错时间:2010年5月8日。

纠错方式:河南高院再审,判无罪。

3.浙江张氏叔侄案

基本案情:2004年4月被控奸杀,杭州中院一审判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半年后,浙江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15年。

转折点:2011年11月,媒体曝光,DNA鉴定确定疑凶。

纠错时间:2013年3月26日。

纠错方式:浙江高院再审,判无罪。

4.云南杜培武案

基本案情:被控枪杀两名警察(包括其妻),1999年一审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转折点:半年后,真凶落网。纠错时间:2000年7月11日。

纠错方式:云南高院再审,判无罪。

5.河北李久明案

基本案情:2003年11月被控故意杀人、非法持枪,唐山中院一审判死缓。2004年8月,河北高院发回重审。

转折点:2004年7月,一名抢劫杀人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供认自己是真凶。

纠错时间:2004年11月26日。纠错方式:一审重审,改判无罪。

6.河南李怀亮案

基本案情:被控杀人奸尸,2003年叶县法院一审判15年,平顶山中院发回重审,此后,移交中院一审判死刑,省高院发回重审。

转折点:2012年,“死刑保证书”曝光。纠错时间:2013年4月25日。

纠错方式:一审重审,疑罪从无,改判无罪。

7.河南马廷新案

基本案情:2002年涉一灭门血案被抓。2004年鹤壁中院一审判无罪,二审发回重审,2007年,鹤壁中院再判无罪。检方抗诉。

转折点:无。

纠错时间:2008年4月17日。

纠错方式:河南高院裁定,准许检方撤诉。

8.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

基本案情:2001年,吴昌龙、陈科云等5人先后涉福清纪委爆炸案被抓,此案经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再判,二审搁置。12年审而不决。

转折点:2013年,两“死缓”被告人改成监视居住。纠错时间:2013年5月3日。

纠错方式:福建高院二审宣判5名被告人无罪。
回复 随笔 2013-6-1 13:12
作为律师随便公布别人的隐私是不是也有问题,比如他说朱家一直不喜欢姓黄的。他说的也许是真的,但在网上公开好像不太合适, 作为破案的证据就更不合适了。
回复 随笔 2013-6-1 12:55
张律师现在的行为是破案的最大阻力之一。

很多人到目前已经清楚无论是张律师还是朱家都没有证据说明孙是真凶。而张应该是在我们大家明白之前就心知肚明的,所以才有了他的“心证”论。他可能很想给朱家一个交代,就是让孙伏法。现在公开在网上谈论又一个没有证据的假想凶手(或帮凶,知情者)。无论他是什么动机,效果就是添乱。

现在最好的结果就是公开信息,重新立案,破案也许还有一线希望。破案靠谁,要靠当年朱令身边的人出来说话,可张律师的做法已经把朱周围人的嘴都堵上了。谁开口,说得话就会在网上疯传,不是破案的证据,成了被谩骂的靶子, 甚至成为公开的怀疑对象。现在不是全民破案,已经发展成全民批斗,混战,而张律师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回复 随笔 2013-6-1 12:18
ImYoona: 是啊,张捷对案件下的功夫比我想象的要少。黄开胜这样一个人,姑且不论和孙维有没有关系。就凭他是朱令当时的男友,张捷就应该和他联系了解案情。

昨天突然把他 ...
我感觉张律师的主要问题是能力问题,对于律师这一行他真的很不入门。最要命的是没有自己的分析能力,还偏听偏信,脑袋太容易发热, 被情绪左右自己的判断力。

当年他不是没有做,很可能就没想到该怎么做,因为他认准了孙就是真凶,而他的判别更多的是受他的当事人的影响。本来抓凶手可以有多条路走,结果他几乎是一条路走到黑,他的逻辑:

凶手就是孙,公安没有证据放人是现有法律的问题,所以就要改变法律条款,有证据没证据都可以对孙定罪。为此还写出了大篇博文对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证,据他自己说朱令的爷爷好像还为此有过作为。

凶手没抓到,你不积极地开拓视野,寻找证据,而是在法律改革上下功夫,这逻辑就有问题。说句不好听的,这样做律师,孙真是凶手也会被放掉。

看来,打官司找什么样的律师确实很重要。
回复 ImYoona 2013-5-31 23:27
孙维天涯社区站内消息曝光:一定要好好地活到真相大白的一天
http://zhenhua.163.com/13/0531/09/906O9F8O000464DT.html
回复 ImYoona 2013-5-31 22:27
随笔: 我真的有点同情这个律师了,走火入魔了。 一边质疑讥讽方舟子,一边往方舟子挖的沟里跳。

这都什么逻辑,孙不提黄就怀疑黄,孙有问题,那张大律师接手朱案这么 ...
是啊,张捷对案件下的功夫比我想象的要少。黄开胜这样一个人,姑且不论和孙维有没有关系。就凭他是朱令当时的男友,张捷就应该和他联系了解案情。

昨天突然把他提出来,是不是因为要求公安局公开信息无望,张捷就在想另辟蹊径了?
回复 ImYoona 2013-5-31 22:16
明月娘: 二百五律师开窍啦。准备提前与贝志诚切割。
他们的关系比我想象的要弱。张捷说只在06年和贝志城偶遇见过一面,和黄开胜没见过。我原以为张捷对调查真相下过功夫。
回复 ImYoona 2013-5-31 22:11
随笔: 你的命运还好,我们也曾经遇到两位到我家传教的夫妇,人是好人,但教越传越邪。 最后居然告诉我们说我们平时看到得圣经是假的,耶稣受难日是错的。他们有自己的 ...
我还以为现在只有耶和华的见证人一派是挨家挨户上门宣传上帝的呢 。当个conversation partner练练英语还是不错的。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3-5-31 09:42
明月娘: 二百五律师开窍啦。准备提前与贝志诚切割。
http://bbs.tianya.cn/post-free-2191201-1.shtml
推荐给你阅读,泡妞把妹秘籍。
回复 明月娘 2013-5-31 09:25
ImYoona: 张捷解说证据大全之情敌篇
http://m.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haa.html
二百五律师开窍啦。准备提前与贝志诚切割。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3-5-31 01:04
朱令父亲,您确实记错了!!
       ----繁星耍大刀

前些天看《三联生活周刊》为朱令案所作的专题报道,发现其中有些内容与事实不符,其中一段,朱令父亲说看了“孙维声明”,更坚信孙是凶手,而恰恰是这里,他的记忆出现混乱,搞错了事实,从而得出了难以站得住脚的结论。

    说正题前,先奉上《吕氏春秋.有始览.去尤》篇中的一个寓言:“人有亡鈇者,意者邻之子,视其行步,窃鈇也;颜色,窃鈇也;言语,窃鈇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鈇也。俄而抇其谷而得其鈇,他日复见其邻人之子,动作态度,无似窃鈇者。”

    Ok,revenons à nos moutons. 在《三联生活周刊》2013年第20期“一桩疑案的公共原则”中“朱令案中的信息漩涡”之“追凶”一节里,有这样一段:

    “2005年,朱令案是重新大范围进入民间视野的一个事件。继“天妒红颜”发帖重提朱令案极其(原文如此,应为“及其”)嫌疑人之后,孙维也在天涯网上发出了自己的声明,声称自己是无辜的。但对朱令的家人和一些朋友来说,这封自辩声明反而提供了一系列孙维就是真凶的证据。为了敦促破案,朱令家1997年的3月25日给北京市公安局时任局长张良基写了封信。大致内容是同学要毕业了,这个案子如果不破,大家都走了就没法破了,希望他抓紧破案。5月20日给中央领导写了封信。“写完信以后也没什么结果,中间发生什么我们也不知道。”吴承之对本刊记者回忆,“但2005年‘孙维的声明’里也讲过这个信的事情,她写道‘关于所谓领导人和公安对我的包庇,网上义愤填膺,事实是公安从来未对我做出任何包庇,朱令1994年中毒,1995年确认,到1997年一直没有破案,应该说错过了破案的最好时机,眼看大家要各奔东西,朱令家人非常着急,后来我得知,【1997年3月25日】,朱令家属致信公安局长……【1997年5月】上书国家领导人。’我们确实给中央写信了,【但孙维知道具体的年月日和写信的内容】,这说明什么问题?以前我可能只是有点怀疑,她们同学之间怎么能仇恨那么大,那么自私,但我看到她的声明之后,我就认定了,孙维是唯一的,就是她干的。”

    这段很关键,按朱父的说法,他看到天涯上的“孙维声明”,尤其是孙关于朱家上书的事情,从而认定了孙就是凶手,但问题是,朱父的说法与事实不符,“孙维声明”中没有提到“年月日”,来看“孙维声明”的原文:

    “七 关于所谓领导人和公安包庇我:

    网上盛传领导人和公安对我的包庇,读者无不义愤填膺。事实是公安从来没有对我进行过任何包庇。朱令94年底中毒,由于医院误诊耽误半年,95年4月确诊铊中毒,至97年毕业前夕一直没有破案,应该说是错过了破案的最好时机。事后【由于朱令家人一直广泛地向大家讲述,我们也就听到一些以前不了解的事情】:【97年3月】,朱令家人致信北京市公安局长,指出学生即将毕业离校,其中很多人将出国留学,此案急需抓紧侦破,不能放走凶手;【不久】又上书国家领导人。”

    “由于知道朱令家人早在【97年上半年】就上书国家领导人,不得已我们才于98年1月也给高层领导写信反映情况。”

    两相对照可以看出:

    1、“孙维声明”中只说了朱家给北京市公安局写信的年月、大致内容,并没有日期;

    2、“声明”中没有提到朱家给高层上书的具体时间,连是在几月都没指出,只说是在朱家给北京市公安局长写信后“不久”,“上半年”。至于信的内容,更是没有提及。

    所以朱令父亲认为的“孙维知道具体的年月日和写信的内容”“很说明问题”,实际上是认为孙维本不该知道这些朱家写信的事情和时间,进而按照她知道,就说明她家上下其手、通过不正常的“内线”渠道了解到了这些,既然有“内线”通风报信,就是为了让孙家人做好准备,掩盖真相,既然要掩盖真相,那朱令中毒就肯定是孙维干的。

    但朱家给上面写信的事,孙维真的需要像朱令父亲想象的那样通过内线得知吗?按“孙维声明”所述,孙家知道朱家写信的事情是“由于朱令家人一直广泛地向大家讲述”,此话属实吗?现在看来,基本属实。

    一、朱令家人上书中央领导的事情和时间,实际上在公开出版物上提到过,虽不具体,但足以让孙家得出朱令家人已经找到中央领导且能大致推知时间在“上半年”,详情请见: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44&id=9244193

    二、至于朱令家人致信北京市公安局长的事情,一种可能是朱家也曾经对外人说过,朱父和孙父在同一单位工作,因此辗转得知。另一种可能,在案件2年没有动静后突然传讯孙维,孙家肯定要打听清楚为什么,而由于朱令家人在信中并未指名道姓,要求也合情合理,而且未特别说明需要保密,所以有人把大致情况告诉了孙家,当然严格的说这样可能不合适,但在90年代的环境中,这也不是什么不可思议的事情。

    显然,朱令父亲在记错事实的情况下,以先入为主的惯性思维认定孙维是凶手,实际上并不站得住脚。

    朱令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朱令的父母一方面要照顾女儿,一方面努力想为女儿讨个公道,面对海量的真真假假、似是而非、有时甚至是故意歪曲事实的信息,记忆出现混乱,思路受到限制,完全可以理解,但有些说法,对舆论有着极大的影响,还是应该对相关的事实梳理清楚。朱令案是否能最后侦破不得而知,但厘清中间的每个环节,总是利大于弊吧!
回复 随笔 2013-5-30 12:02
ImYoona: 哈哈,好像后来跟他们说学业忙,他们也就算了。就每年四月复活节时他们教堂里会有个隆重的纪念仪式,总是邀请很多人去,我也会去看看意思意思。 ...
你的命运还好,我们也曾经遇到两位到我家传教的夫妇,人是好人,但教越传越邪。 最后居然告诉我们说我们平时看到得圣经是假的,耶稣受难日是错的。他们有自己的教会,有与众不同的圣经和受难日。
后来我们因为其他的原因希望他们不要再来我家传教了,他们坚持了很久后,在最后给我们的电话里说,如果我们不再让他们传教,撒旦就会找上我们。
从那时我才知道,即使是同一个教, 也会有观点截然不同的派系。他们之间近乎水火不容。
回复 随笔 2013-5-30 11:47
ImYoona: 原来调查报告还有之二,之三
http://weibo.com/1237389341/zz50Avt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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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青年野熊猫我要考试 ...
既然是之一,当然还有之二, 之二难产应该归罪于之一。 看样子之二被之一否定了。
回复 随笔 2013-5-30 11:43
ImYoona: 张捷解说证据大全之情敌篇
http://m.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haa.html
我真的有点同情这个律师了,走火入魔了。 一边质疑讥讽方舟子,一边往方舟子挖的沟里跳。

这都什么逻辑,孙不提黄就怀疑黄,孙有问题,那张大律师接手朱案这么多年了,也没见他提过黄吧?他可是知情人,连朱家不喜欢黄都清楚,这么多年张律师干什么去了?
回复 吼完继续向前走 2013-5-30 03:47
shiling: 看了链接。俺一般不会在网上猜谜语,如果1818真是黄处,文笔还真不错。
注册一天,在线三小时,发了一篇博文就成了中级会员?珍珠湾的门槛真够低的。要是写五篇就是高级会员,写十篇就是名博,以后往珍珠湾扔个小石子,还不得砸着好几个‘名博’‘大腕’?黄二和博文,两者必有一假,如果黄二是真的,那个博文一定是趸来的。
回复 鸡生蛋 2013-5-30 00:40
shiling: 看了链接。俺一般不会在网上猜谜语,如果1818真是黄处,文笔还真不错。
黄处文如其人,不伦不类,不知天高地厚,指手划脚,信口雌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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