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栏目停服公告
因网站改版更新,从9月1日零时起美国中文网将不再保留博客栏目,请各位博主自行做好备份,由此带来的不便我们深感歉意,同时欢迎 广大网友入驻新平台!
美国中文网
2024.8.8
热度 12|
浅谈Blog的著作权问题
Jeff & Jill
8/4/2006
偶然读到一些关于在网络上(或blog)转贴或转寄他人文章的争论,部份网友或许涉世未深,或对著作权缺乏认识,发表的言论恐有误导之虞。本文打算针对参与blog创作的部份,提出一些基本概念,以免网友误蹈法网。
声明在先,我并不是法律专业。因为自己从事软件业,对智能财产权一向有些注意;前两年受托为一桩智财权官司进行技术鉴定,也让委托人的律师调教了一番。这些经历使我自信观点有依据,基本判断不致于离谱,倒不敢混充内行。法律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黑白分明,幽微曲折的灰色地带甚多,这也是之所以有这许多法律人……嗯,算了。讨论观念可也,若有什么实务上的疑难杂症,应该找真正的法律专家。
在网络上发表文章、图片,牵涉智财权中的著作权,在我国主要由著作权法规范。有关著作权法的条文、实务和判例,请参阅章忠信先生的「著作权笔记」网站,其中有深入浅出丰富的探讨。
现代著作权立法,除了维护著作人的权益之外,也要兼顾社会公益。意思是说,优良创作的流通是对大众有利的事,不应为了保障私人而被扼止;然而相对于社会整体,个人力量仍属有限,因此立法设计倾向保护著作人,但公权力原则上并不主动介入。
以下藉问答的方式,试图厘清一些常见的误解。
转贴他人著作犯法吗?
网络上转贴、转寄他人的文章,如果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基本上是非法的。
怎么没听说有人因此被告?
实际运作的层面。由于著作权的伸张大多属于「告诉乃论」,也就是说除非著作权人提出告诉,否则司法不会主动干预。说穿了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注),但并不表示这种行为合法。
著作权人不提告诉,有三种可能:一是默许或不在乎;二是无力提出告诉;三是觉得告了也不会有任何好处。但无论如何,法律上的主动权操之于著作权人。倘若有一天,某位被转贴的作者在意了,愿意提出告诉,尤其是被告赔得出钱来的时候,事情可能就不一样。
注:这说法传神但不妥当。应该说:如果著作权人自己不主张权利,司法也不会鸡婆.
如果已经注明了作者出处呢?又不是抄袭
转贴他人著作的问题,又可分几个层面:
网站(或blog)公开的著作,为什么不可以转贴或转寄?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拥有公开发表、传输及散布其著作的权利,他可以选择以什么方式、在什么地方实现或保留其权利。换句话说,著作权人即使在某网站公开发表,但要不要在你的blog发表,仍旧属于他的权利,不因公开而有所改变。
我只是为了好文共享
可以相信在blog中转贴他人著作的,大都不是出于恶意,反而是乐于传播知识、交流讯息的人居多。如此更要奉劝大家注意法律规范,时代已经不同了。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不仅是保障原作者,更是保障你自己。
今天没听说相关的诉讼,很重要的原因,是还没有明显的利益冲突。软件业界这类纠纷多如牛毛。也许你听过并且能够接受所谓「自由软件」的观念;如果知道有大公司严格禁止使用open source(注),会不会感到讶异?自由软件原是一番美意,问题出在总有人私心自用,见到肥羊就要敲诈。肥羊为求自保,不得不祭出极端手段。
注:比较精确的说法是,大公司为避免侵权诉讼,会严格要求外包的每一段程序码都要注明来源;若非自力开发者,必须取得书面授权。落实到执行层面,因为自由软件是集众人之力开发而成,没有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可以授权。虽然有GPL之类授权条款,但世界上多数地区尚未经由诉讼确立其地位。大公司为避免将来可能的麻烦,索性要求不得使用自由软件。
转贴文章是你(作者)的荣幸…
这种著作权蛮荒时代的话,听了真教人捏把冷汗。现代的著作权法倾向保护著作权人,真正有资格说这话的,譬如说各大媒体,可不敢这么做。最好先掂掂你的分量,看有没有成为肥羊的荣幸。
而且如果真的觉得写得好,把读者带到作者的网站(blog),应该是更具激励作用的做法。
我又没有因此而赚钱
确实如此,但「非营利」不能做为侵犯著作权的挡箭牌,顶多只影响量刑轻重罢了,假使著作权人执意要告的话。
具体应该如何避免触法?
趋吉避凶之道,当然是避免直接贴文。如果文章来自网络,能够的话,用超级链接是绝对合法的(注)。否则最好设法取得著作权人的书面同意(电子邮件也行,重点是有凭据)。如果拿不到,就得看看下面的步数。
注:严格说来,部份网站对所谓「深度连结」(Deep Linking,指跳过网站入口,直接连结内页)抱持敌意,会特别声明禁止。法律见解则似乎视个案而定。
根本不晓得作者是谁,如何取得同意?
网络辗转传播的文章,由于过程中缺乏对著作权的尊重,有意无意间漏失了原作者的信息。就保护自己的角度来说,最好是不要贴。如果一定愿意担这风险的话,同时发表一段感性文字,表达自己对原作的欣赏及对著作权的尊重云云,会有帮助。就算有一天著作权人找上门来,你已经展现了诚意,双方可以好好协商而不致破脸。
有合法引用的途径吗?
著作权法的红线并不是笔直一刀切,为了避免阻塞信息流通,也有一些小小曲折,就是所谓合理使用的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不需要作者授权。譬如学校老师选为教材,或写评论时引用原文。但都不能够只是全文照贴。
如果著作权人明示或默示可以自由散布的话,在其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可以转贴或转寄。明示比较容易懂,通常在网站上或著作物本身可以找到著作权声明;默示是什么意思呢?
比方说,某些网站有公开以档案形式供人下载的区域,如果没有限制特定人取用,那么下载的内容,只要维持著作的完整(未经修改、注明出处),原则上转寄、转贴是安全的。因为著作权人公开散布的意图明显,不会提出告诉(注)。譬如说文宣品,巴不得你大量转贴。但前提是网站本身必须合法取得授权。
要小心的是,如果网站要求你留下个人资料才能下载,或是有一篇又臭又长的声明要你同意,这样取得的内容,通常不会是可以自由传播的。
注:实务上会有争议,不可一概而论。文宣品是比较好的例子。
那么我就不能转贴、转寄别人的作品了?
胆大皮厚、敢于冒险的话,尽做不妨,挨告的机率其实不高。尤其blog作者靠写文吃饭的大概不多,因利益而兴讼的应该更少。换个角度来说,当你还不是肥羊的时候,除非做得过份,否则人家来告你的兴致怕也不高。
但做为现代社会有礼守法的好公民,对他人的尊重是基本品格要求。Blog作者也许不求经济报酬,但大多数人对著作人格(包括标题、署名和内容)还是看得很重的。转贴时注明作者出处是起码的礼貌,能事先打声招呼取得同意更好(这也是对双方权益的保障)。
想起去年(2005)十分活跃的一位作者「司空摘星」,年初以来不知怎地在联网消声匿迹了(注)。记得他曾经为一篇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作品后来被张冠李戴,而表达了相当的不悦。若是因此拂袖而去,就太可惜了。用力转寄转贴的结局,如果竟是谋杀了原作者,相信不是网友所乐见。
总之,网络虽然是分享的园地,但创作的火苗需要众人共同来维护。每个人都可以是作者,大家将心比心,彼此尊重,才是可长可久的王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也是最后的手段,备而不用最好。
注:司空摘星目前位置。司空兄和我素不相识,文中有关他的那段话纯属臆测,实情只有他本人知道。举这个例子,只是一时想不到什么别的,可以加重各位的罪恶感。
鸡生蛋: 小老头说是水,敢情就是水。这相当于专家评语。酒中豪杰小老头,以后能叫你“酒家”吗?
洒家,傻家,酒家。开玩笑,哈哈。 ...
lfyhao: 我感觉很多作家是这样:他一开始的几篇作品是用来磨练语言的,等磨练的差不多了,会出一到两部精品,然后,他们就会总在试图突破自己,在这突破的过程中,会走的 ...
lfyhao: 也不假,就是别人都喝过了,留下的大多也就是些剩下的水,还不是纯净水。
lfyhao: 我感觉很多作家是这样:他一开始的几篇作品是用来磨练语言的,等磨练的差不多了,会出一到两部精品,然后,他们就会总在试图突破自己,在这突破的过程中,会走的 ...
鸡生蛋: 很正常吧,年轻时当然更有灵感。
lfyhao: 你说的可能是他前期作品给你的感觉,对这一点余秋雨先生说的最准,他说莫言的红高粱一上来就是:我爷爷、我奶奶,这让许多人感觉是在写自己的爷爷奶奶。他早期作 ...
lfyhao: 说实话莫言的东西现在的不如以前的。也许是我爱怀旧?这魔幻现实主义好像也就那么回事。
鸡生蛋: 哈哈,没关系了。看了一点,还挺喜欢莫言的作品,很有生活的感觉。趣味和幽默仿佛是“生活”这个大锅里油炸出来的,浓郁,饱满,充满泥土的气息。 ...
lfyhao: 说实话隔的时间太久我真是记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