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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要帮佛法官写判决书

热度 5已有 3351 次阅读2012-7-23 00:35 | 律师, , parties, provide, willing 分享到微信

I am willing to prepare proposed order and will provide copy of said order to parties of record and Mr. Hai, prior to submitting if so directed by your honor.

 

 
方鲲鹏: 写判决书的学问
 

从黎民百姓来看,审判之后,判决书应由法官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然而这里却是大有学问,第二章和第三章已作过介绍,现在再补充一些。

在我的离婚案件中,原来我以为在缺席审判后写给法院的判决书只是供法官参考的建议,所以递交时还附了磁盘版本,以便法官可以编辑。在对手发了紧急动议后,我特意在新泽西州的法律条款里查找谁写判决书和怎样写的学问。虽然我这里说的是新泽西州法律,不过其他州应该也一样,因为各州制定的法院规则,都是在美国律师协会建议的标准模型版基础上略微修改而已。

新泽西州法院规则规定,“法官在审判后要给诉讼双方口头的或书面的结论性的判决意见,依据此意见签署判决,并把判决登录于法院的有关系统备案。”(The court shall, by an opinion or memorandum decision, either written or oral, find the facts and state its conclusions of law thereon in all actions tried without a jury …… The court shall thereupon enter or direct the entry of the appropriate judgment. R. 1:7-4(a))

妙就妙在“依据此意见签署判决”,要过细地读几遍,才能发现这里只规定判决书要依据此意见作出,由法官签署,但没有规定一定要由法官写。所以,若法官愿意亲自写判决,固然很好;若要偷懒,也好说,指定某一方当事人代写。

被指定的一方写好判决书后,除寄给法官外,如果案件对方不是被法庭定性为缺席方,还要寄给对方一份副本,并声明若对方在5天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法官就可以在这份判决书上签名生效。这在法律上,还有一个专门术语,叫作5天规则。

如果有反对意见,则双方就要到法院来听录音,以确定法官的判决意见到底是怎么讲的。要是录音里法官的意思好像是在讲这是东,又好像是在讲这是西,还是不能达成一致,这时法官就要召集双方来法庭开听证会解决争论。

作为一个纳税人,我看到这些程序,心里很是不平。已经用纳税人的钱付给法官很高的工资,给予养尊处优的地位,还配备专职的秘书和法律助理,写个判决用得着这样折腾来折腾去吗?
 
 
在我同谢克特先生的律师费争议案审判结束两天后,我收到谢克特先生的一封信,里面是他寄给法官的信及他写的判决稿的复印件。信的意思大抵是,遵照法官的要求,寄上判决稿,如果原告在5天内没有提出反对,请法官签署。

法官在庭上的宣判只有短短一句话,“因原告证据不足,本案撤销。”一句话的判决还需要代笔?真是匪夷所思。

而谢克特先生说法官指定他写判决这事也很可疑。在法官宣判后,谢克特先生比我先离开法庭,我根本没见到有法官要他写判决书这回事。如果法官事后要求谢克特先生做这件事,则违反了法院规则,即除特殊情况外,法官不得与诉讼某一方单独交流(ex parte communication)。

再看判决稿,更是离奇。法官明明只有一句话的判决,谢克特先生却平添了几句。而且故意用字古典,写得玄乎,意在使我看不懂。不过,我还是明白他的意思。他添加的话大致是说,撤销案件除证据不足还因为原告有过错,其他有关联的案件审理应比照本次判决。

在庭审的陈述中,我指出由于被告6次和我约定会面,但每一次都在我临行前毁约,使我这6天没法工作。被告的违约行为除了造成我的心理挫伤,还使我蒙受直接经济损失。谢克特先生马上说,因为本案是关于律师费争议,不是玩忽职守案(Malpractice Case),要求法官禁止我说这些。自然,像其他要求一样,谢克特先生的这个要求照例获得法官批准。现在谢克特先生擅自在判决稿增添“其他有关联的案件审理应比照本次判决”的意思,显然是预防我告他玩忽职守。

依照5天规则,我马上写信给法官表示反对,并将信的复印件寄给谢克特先生。我要求法官把这些添加的话去掉,因为宣判时只有证据不足撤销本案这一句。

过了一个星期,收到一封法院来信,里面只有一张纸,是法官已经签署了的谢克特先生起草的那份判决书。再看判决书上方,赫然添了一行:“没有收到反对意见”。判决书的抬头在左上角,表明作者是谢克特先生,“没有收到反对意见”,当然是说我没有提出反对。换言之,法官因为我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所以遵照5天规则的法律签署了谢克特先生起草的判决书。

我的反对意见同时寄给法官和谢克特先生,寄出两天之后我还打电话询问法官的秘书,确认了我的反对意见法官已收到。

法庭居然在判决书上堂而皇之地撒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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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7 个评论)

回复 再来看戏 2012-8-2 04:57
判决书??

美国法庭允许质疑律师的诚信不??
真的倒庭上,那些在内地招摇撞骗的事情估计要被人家拿出来抖了
不知道那个时候心情如何
回复 ImYoona 2012-7-29 11:31
maomao1: 可能是俺们对徐律师的信理解不同吧,对“命令”和“判决书”的理解以及如何与文章中所描述的情况对接
你是指“命令”和“判决书”的不同吗?那的确是我的疏忽。文章的标题改为"徐律师要帮佛法官写命令"更确切。广告博也指出这点了。
回复 maomao1 2012-7-29 11:27
ImYoona: 还是没看懂你的逻辑。你说"对于你就是明知故犯,在标题里只说徐而不说莫",我不是已经告诉你了"只说徐而不说莫"那是因为徐律师在信里表达了为法官起 ...
可能是俺们对徐律师的信理解不同吧,对“命令”和“判决书”的理解以及如何与文章中所描述的情况对接
回复 ImYoona 2012-7-29 11:12
maomao1: 文章原告写的吧,俺说过俺不懂法律程序,俺只是按照文章里的人物来推理。如果文章里明确写了原告被告律师都可以,对于俺只是看的不够仔细,对于你就是明知故犯, ...
还是没看懂你的逻辑。你说"对于你就是明知故犯,在标题里只说徐而不说莫",我不是已经告诉你了"只说徐而不说莫"那是因为徐律师在信里表达了为法官起草命令的意愿。
我这篇文章里有两部分(徐律师的信和方鲲鹏的文章),你得结合起来看。
回复 maomao1 2012-7-29 11:06
文章原告写的吧,俺说过俺不懂法律程序,俺只是按照文章里的人物来推理。如果文章里明确写了原告被告律师都可以,对于俺只是看的不够仔细,对于你就是明知故犯,在标题里只说徐而不说莫,所以俺的结论是不公正或许幽默,有什么不合适的吗?
回复 ImYoona 2012-7-29 11:03
maomao1: 你的回答俺不满意,避开了俺的问题!俺一个观者,先看了你的标题,再看博文,以此推论,你的博文标题显示了你的不公正!--或者也可解释幽默? ...
我怀疑你是不是误读了我的标题"徐律师要帮佛法官写判决书", 我指的是"徐律师(想)要帮佛法官写判决书",不是指"徐律师(将)要帮佛法官写判决书"。虽然中文字可以一词多意,但只要看过文章内容就应该不会对标题有其它理解。
回复 ImYoona 2012-7-29 10:55
maomao1: 你的回答俺不满意,避开了俺的问题!俺一个观者,先看了你的标题,再看博文,以此推论,你的博文标题显示了你的不公正!--或者也可解释幽默? ...
你以文章内容来说"即使按这篇文章讲的来推理,那也应该是被告方的律师来写判决书,而非原告方"。我已经认为你的这个推理不对,因为文章里很明确的说了法官可以要被告方律师写,也可以要原告方的律师来写。
然后你又说"既然是指定某一方,也有莫虎的份不是?单说徐律师,所以俺问是种幽默吗还是其他什么?",我也明确回答你了,那是因为徐律师在信中表达了这一意愿。
回复 maomao1 2012-7-29 10:47
ImYoona: 在我回答你的这一问题之前,我先问一下我对你前面问题的回答是否让你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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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 ...
你的回答俺不满意,避开了俺的问题!俺一个观者,先看了你的标题,再看博文,以此推论,你的博文标题显示了你的不公正!--或者也可解释幽默?
回复 ImYoona 2012-7-29 10:39
maomao1: 既然是指定某一方,也有莫虎的份不是?单说徐律师,所以俺问是种幽默吗还是其他什么?
你看了我这篇博文里徐律师给佛法官的信的截图了吗?徐律师说了他愿意帮佛法官起草命令,所以我就在标题里提到了徐律师。至于莫律师,我没看到他这么表态,所以没提他。
回复 ImYoona 2012-7-29 10:34
maomao1: 既然是指定某一方,也有莫虎的份不是?单说徐律师,所以俺问是种幽默吗还是其他什么?
在我回答你的这一问题之前,我先问一下我对你前面问题的回答是否让你满意?
------------------------------------
你说"即使按这篇文章讲的来推理,那也应该是被告方的律师来写判决书,而非原告方",
我的回答是建议你重读原文,那篇文章讲了法官可以要原告律师,也可以要被告律师,写判决书。
回复 maomao1 2012-7-29 10:28
ImYoona: 你说"即使按这篇文章讲的来推理,那也应该是被告方的律师来写判决书,而非原告方", 请再仔细看一下:"指定某一方当事人代写"。 ...
既然是指定某一方,也有莫虎的份不是?单说徐律师,所以俺问是种幽默吗还是其他什么?
回复 ImYoona 2012-7-29 10:11
maomao1: 俺是不懂法律程序,即使按这篇文章讲的来推理,那也应该是被告方的律师来写判决书,而非原告方,有徐律师什么事???徐应该是5天内提反对意见的角色吧?博主硬 ...
你说"即使按这篇文章讲的来推理,那也应该是被告方的律师来写判决书,而非原告方", 请再仔细看一下:"指定某一方当事人代写"。
回复 maomao1 2012-7-29 09:59
俺是不懂法律程序,即使按这篇文章讲的来推理,那也应该是被告方的律师来写判决书,而非原告方,有徐律师什么事???徐应该是5天内提反对意见的角色吧?博主硬把人家被告方的事加到原告方去,是显示你的幽默呢还是其他什么的?
回复 shiling 2012-7-24 01:56
douniwan: 主公有难,屎官速速救驾。
独立团成员会独立思考。只有你这号的是人形狗性,你这种狗性思维在刘国生那里吃的开,他拉什么屎你都吃的进去,唯独在独立团成员面前你这货原形毕露。你这货的表现要么摇尾巴,要么狂吠只有这两种状态,你这种狗,比真正的狗都不如。一条正常的狗还有其他的精神状态。怎么说你呢,“退化”这个词你主子肯定知道,找你主子问问把。
      
回复 douniwan 2012-7-23 06:40
shiling: 在美国打官司确是一件有意思的事。一个动议来一个动议去,看戏党员们要有耐性。刘桑案这样打,“打十年”都花费不了多少钱。美国的纸张很便宜,废话连篇也很随意 ...
主公有难,屎官速速救驾。
回复 shiling 2012-7-23 01:19
在美国打官司确是一件有意思的事。一个动议来一个动议去,看戏党员们要有耐性。刘桑案这样打,“打十年”都花费不了多少钱。美国的纸张很便宜,废话连篇也很随意,就是时时刻刻要盯着法官助理,这太费神。律师挣点辛苦费,看戏党们要理解,在美国,一个律师不一定比个泥瓦匠挣得多。抛头露面是律师这类人的卖点。
      
回复 广告 2012-7-23 00:41
你是没文化, 看不懂吧?那叫“判决书”吗?不懂,就不要歪曲徐大棚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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