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明和桑兰谁更毒?这个问题早有人提出,只是各有各的看法。大家一致认为这两个人都极为狠毒,只是有些人认为海明更毒,有些人认为桑兰更毒。这两种看法在“都很毒”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但是在“谁更毒”这一点上有分歧。
我属于“海明更毒”这一派,希望和持“桑兰更毒”看法的朋友们作理性探讨,建议双方不要互相作人身攻击,因为请不要忘记,我们在“都很毒”这一个基本点上是完全一致的。
我认为海明更毒,是因为海明教唆桑兰,甚至是逼桑兰冒险,这在“性侵”问题上表现尤其突出。请先看海明律师楼于5月4日发表的新闻公报:
大家都知道事情的起因是黄健在博客上就“洗澡、买文胸”等问题骂街发牢骚,但是根据以上新闻公报,海明律师楼“开会研究之后,觉得事态严重。立即......报案。” 从公报内容来看,根本没有取得桑兰的授权和同意。当然,在此之前桑兰已经签署过一份总的授权书和代理协议,但只是授权民事诉讼。在刑事报案这一重大问题上,海明没有得到专项授权,直接代替桑兰去报了案。
6月24日,海明在一篇题目为《大麻烦》的博客帖子中,更加露骨教唆桑兰,全文如下:
“36计里,最毒最狠的一计是“借刀杀人”。现在,这把屠刀就握在黄健的手上。黄健要是气不顺,薛伟森就有大麻烦。
今天对方主动公布的薛伟森的证词,是他本人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面前亲自宣誓画押的,不能有假。而且是上交给联邦法院的。证词里薛伟森承认从2002年的2月 份起,就离开了美国的国境,一直在香港,所以,5年的刑事追诉期至今没过。5年追诉期是指当事人在美国国内5年,如果出国了,追诉期就“停钟”,“顺 延”, 直到他回美。 刑事案子远远严重过民事案子。薛伟森这个案子今天起,正式向刑事案子转化了。
刑事案子立案不是很难的事,不需要证明被告有罪,只需要“有可能”即可。英文里叫做“probable cause." 如果被告认为冤枉,请律师打刑事官司去呀!大家还记得翟田田的刑事案吗? “有可能”打了个威胁电话,就立案坐牢了4个月。连电话录音都不需要有,有个人指认就够了。
再回到薛伟森,当初他和桑兰的事,路平医生已经讲过了。其实,即便路平不讲,只要桑兰讲也够了。黄健如果要求桑兰立案,桑兰就会立个刑事案子。人家是夫妻 嘛。刑事案子一立,被告就成了政府追逐的目标了,不是我了。我知道美国和中国没有引渡协议,但是,我不知道美国和香港有没有引渡协议?
再谈桑兰状告薛伟森的民事赔偿案件。根据法律,民事求偿可以在刑事案件之后几年内立案。所以,如果刑事案子能够成功立起来,桑兰告薛伟森的民事求偿案子也 还能成!桑兰不需要在中国或香港去告,在美国就可以!关键是现在刑事案子能不能立起来。
桑兰和黄健原本也知道的不多,把刘,谢, 薛三个人的英文名字都搞错了。也不知道薛伟森啥时去的香港。薛伟森这个新消息一透露,完全改变了这盘棋的下法。民事转刑事,刑事之后再民事求偿,黄健要发 了。还要恭喜做刑事案的大律师,又多了一个刑事大案子。 桑兰和黄健马上就到纽约了,去报个案还有多难吗?”
海明作为律师,应该知道“猥亵”、“性侵”等行为即便存在,也早已经过了诉讼期,去报案必败无疑,只有提升到“一级强奸罪”,才有可能逾越诉讼期的障碍,但是他明知道不存在“一级强奸罪”,却非要唆使桑兰去报案,说什么“刑事案子立案不是很难的事,不需要证明被告有罪,只需要有可能即可”,“报个案还有多难吗?”,这都是些什么混蛋逻辑?做律师说出如此不负责任的话来,不是故意把桑兰往失败的火坑里推吗?
本次桑兰报案失败的唯一原因,恰恰就是“无法证明被告有罪”,只是证明了海明的说法完全误导。海明干了这么件大坏事,出了这么些毒点子,知道后果严重,却百般狡辩,推脱责任,把自己说成只是一个“车夫”,不管你同意不同意这种说法,反正我是不同意。
你可以说这一切都是桑兰的决定,我同意,桑兰已经自取其辱,当然也逃脱不了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