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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专栏 新华网评:“见死不救”应该入法

已有 591 次阅读2011-9-4 05:46 分享到微信

2011年09月02日 08:41:19  来源: 新华网

  病人在医院内上吊自杀,值班医生两次打卡,都在距离事发地不到2米的地方。但值班医生回头看了看吊在门框上的病人,没有任何举动就离开了。结果是病人自杀“成功”,而值班医生也被警方带走调查(9月1日东北新闻网)

    如果最后警方的调查证明,这位值班医生确实看到病人在自杀而又出于冷漠或别的什么考虑不采取救援措施,那么,等待其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值班医生负有救治病人,保护病人安全的义务,这是医生的职务和其业务所要求其负担的特定义务。值班医生如果故意不履行救治与保护的义务,在刑法上讲就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因此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或间接故意伤害罪,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真正值得深思的是,值班医生对举手之劳就可以救人一命的事,为什么却不愿意作为?

    造成见死不救现象的原因,有道德上的,也有法律上。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源于一种极端自私的人生观。虽然我们无从猜测在彼时彼刻那位值班医生究竟是怎么想的,但他的行为不仅突破了作为医生的职业伦理底线,甚至也突破了作为一个“人”的底线,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孟子的“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的感叹。

    不过面对这样的事件,单做道德上的谴责是没什么用的。重建道德包括医生的职业道德,绝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能够比较迅速地产生效果的,是通过一些法律的手段,来守住一些维持我们的社会不至于坍塌的最基本的底线。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如看到病人上吊自杀但视若无睹的不是负有特定义务的医生,而是一个普通的病人,那么我们除了对他进行道德谴责外,在法律上对他就毫无办法。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的这一“空白点”,是这些年来诸如此类的见死不救事件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国外,一些国家针对看到他人陷入困境而不施救的行为,专门制定了“见死不救罪”。比如《德国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节中就明确规定:困境发生时,行为人在有能力救助,同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又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的情况下,不进行施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事实证明,这样明确的规定,确实大大减少了见死不救现象的发生。据悉,法国和其他一些欧洲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些年来,国内也一直有声音希望在刑法中增加类似的条款,大部分民众也都对增加这一条款表示支持。在当今社会道德素质普遍不高情况下,增加这一条款无疑会使人们更积极出手相助那些处于危难中的人,减少这一幅幅冷漠的画面,使我们的心灵也变得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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