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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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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发布题为《公诉“卖官书记”刘贞坚案纪实》文章。记者从文章中看到,指控刘贞坚的44笔犯罪事实中,除有3笔计118万余元收自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计739万余元均收自下属贿赂。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有5笔事实计17万余元的款项系刘贞坚的合理辩解,不宜认定受贿。还有一笔5万元的款项,虽然刘贞坚和辩护人均未提出辩解,但经公诉人复核发现其中有因公支出的因素,也未认定。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可了检方对被告全部44笔犯罪事实的指控。
文章称,刘贞坚案“牵涉面太大、涉案人太多”,仅取证对象就超过100人,44本卷宗和41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装满两辆小推车。庭审中,辩方认同检方出示的所有认定刘贞坚受贿犯罪事实的证据。一审判决认定的刘贞坚案受贿额也与起诉书完全一致,为858.1579万元。
文章中引用刘贞坚案两名公诉人之一、山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徐翠兰的话说,“几乎每次与刘贞坚见面后,他都会说自己虽然收钱提拔他人,但所提拔的干部还是有能力的。用他的话讲,就是自己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强、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并没有不正当履行职责。”徐翠兰回忆道,“但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不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每一次提审,我们都会向刘贞坚解释法律规定,让他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危害,其认罪态度也逐渐发生了转变。”(记者马俊骥)
刘贞坚在法庭
详细报道
“要升官,找大嫂”—刘贞坚把“卖官”当生意,一审被判无期
“被告人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4月15日,53岁的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等来了法院对他的一审判决。此时,距离他被逮捕之日,已经过去一年零四个月。
44笔被控犯罪事实中,有41笔是刘贞坚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属于典型的卖官行为。
全县只有一名
乡镇党委书记未送钱
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
根据起诉书,刘贞坚的受贿犯罪主要发生在其担任菏泽市巨野县委书记期间。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刘贞坚利用担任巨野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下属、有关企业和个人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万余元。其中,刘贞坚离开巨野县到菏泽市任职后,对其指控只有一项,是巨野县一位下属送的5000元购物卡。
起诉书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除3笔犯罪事实共计118万余元系收受企业、个人贿赂外,其余41笔犯罪事实共计739万余元,均系其收受下属贿赂,为下属谋取职务调整方面的利益。41名下属为了职务调整向刘贞坚行贿,占刘贞坚受贿总数的86%。据了解,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
作为一名党培养多年的领导干部,在层层党纪国法面前,刘贞坚的卖官行径是如何得逞的?
记者采访获知,刘贞坚留给当地普通干部的印象并非飞扬跋扈、蛮横专制。他在主持会议研究干部问题时,通常会提前开个通气会,先把自己的意见采取不同的方式暗示出来。到了正式的常委会上,尽管其他县委常委们曾提出不同意见,但班子的整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绝大多数时候是刘贞坚的个人意见占了上风。一次次的干部任用,加剧了下属对权力争先恐后的附和和无原则的盲从,下级的附和和盲从,又助长了刘贞坚卖官的嚣张。
正如刘贞坚在供述中所讲:“受贿大多发生在2010年、2011年,这两年自己的思想发生了变化,感觉对巨野的情况熟了,和干部接触多了,自己认为收他们的好处不会出现问题,特别是担任巨野县委书记的最后一年,认为自己将要离开巨野,就想在临走之际再捞一把。”这导致了这一时期刘贞坚大肆受贿。
2010年12月,已在巨野县委书记位置上待了整整4年的刘贞坚,职务中多了一项菏泽市政府党组成员。对一名还算年轻的地方“一把手”来说,这意味着组织要对其提拔重用。眼看书记要走,如何抓住最后的机遇,争位子、要头衔,成为一些巨野干部关心的头等大事。
起诉书显示,从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期间,五年时间内,刘贞坚受贿次数达116次、受贿数额达850余万元。从发展趋势上看,刘贞坚的受贿行为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尤其是在2010年、2011年这两年期间急剧膨胀。2010年之前,刘贞坚受贿犯罪共有45次,受贿数额131万余元;2010年、2011年这两年期间,刘贞坚受贿犯罪多达70次,受贿数额726万余元。
收钱有“原则”
对于那些提钱上门的人,刘贞坚告诫妻子,不是谁的钱都能收,要有“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他能给别人办事就收,不能办事就不收
2009年,巨野县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面临调整。田桥镇属巨野县的经济强镇,对于空出的田桥镇党委书记这个“肥缺”,很多人觊觎已久,在另外一个镇任镇长的孔庆国(因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刑17年零6个月)就是其中之一。
一天,孔庆国提着一个包去了刘贞坚的办公室。包上面是两条烟,烟下面是3万元现金。不料,刘贞坚义正言辞地拒绝了:“符合条件的不只你一个人,不要用这种方式跑,快把包拿走。”刘贞坚没收并不是不想收,而是因为有人拿着包进来,空着手出去,他怕被工作人员看见,留下受贿的把柄。
尽管碰了一鼻子灰,孔庆国还是给刘贞坚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最终,孔庆国出人意料地当上了田桥镇党委书记。刚一上任,孔庆国知道自己应该知恩图报。既然刘书记不收礼,那就走“夫人路线”。孔庆国想起了一句话——“要升官,找大嫂”。这是因为,刘贞坚到任没多久,这句话就开始在巨野县官场里私底下流传开来。“大嫂”,指的是刘贞坚的妻子江某某。
“夫人路线”果然好走。对孔庆国第一次送上的6万元银行卡,江某某稍作推辞便收下了。孔庆国通过江某某先后六次送给刘贞坚的银行卡、现金,折合人民币共111万元。最多一次送了50万元,直接装在一个旅行包里,放在了江某某的车上。而孔庆国所送的这些钱,全是他套取的国家公款。
据办案人员介绍,和很多贪腐官员生活作风有问题不同的是,刘贞坚对此十分注意,他和妻子江某某关系很好,很多事都会和妻子说。到巨野县任职后,来找刘贞坚的人多了起来。对于那些提钱上门的人,刘贞坚告诫妻子,不是谁的钱都能收,要有“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他能给别人办事就收,不能办事就不收。用刘贞坚的话来说,“只收那些工作能力强、有提拔可能的干部的钱”。不能收的钱,再让江某某送回去。刘贞坚交待,这些年来,他拒收和退回的钱已超过1000万元。
据多名行贿人交待,刘贞坚在巨野主政后期,“大嫂”俨然成了地下“组织部长”,在一些场合会有意无意地“放风”,让行贿人感到升迁的机会来了。时过不久,送钱买官便成为半公开的秘密了,县里很多岗位已被暗地里“明码标价”。在刘贞坚主政的那几年,一个未被证实的说法是:乡镇长5万—10万元,乡镇党委书记10万—20万元,县直部门“一把手”20万元。
一个点头办事,一个在家收钱,刘贞坚和江某某的“卖官夫妻店”,将党纪国法抛在脑后,最终把自己栽了。
官场余震至今未息
在很多巨野当地干部看来,刘贞坚案对巨野县的政治生态是一场灾难,使巨野形象大大蒙羞,令干部队伍备受打击
随着一审宣判,刘贞坚案尘埃初定。4月15日,记者在巨野采访时发现,刘贞坚案带来的官场余震至今未息。
巨野县区位优势明显,煤炭资源丰富,经济基础良好。刘贞坚任县委书记的最初几年,他的确“兢兢业业,想在巨野留下一番事业”,巨野的经济社会发展也一度走在菏泽前列,城乡面貌有了较大改善,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案发前,刘贞坚在群众中的口碑一直不错,认为其“懂经济,抓工作扎实”。
不过,巨野县一位部门中层干部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些年,巨野县经济发展有目共睹,但这些成绩并不是刘贞坚个人的功劳。相比来说,刘贞坚给巨野留下的恶劣影响要远远大于其对巨野的贡献。”
此前,我省(山东)有关部门已督促对刘贞坚案中向其行贿买官的人员全部给予了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但该案留给当地的影响还远没有消除。在很多巨野当地干部看来,刘贞坚案对巨野县的政治生态是一场灾难,使巨野形象大大蒙羞,令干部队伍备受打击,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也带坏了当地的社会风气。
刘贞坚的个人悲剧令人扼腕。该案为手握重权的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公诉人徐翠兰检察官认为,刘贞坚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客观原因,但根本原因还在个人。“刘贞坚案再次说明,‘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要从制度建设入手,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把‘一把手’的权力运用纳入监督视野,从制度上扼制腐败犯罪。”(记者贾瑞君通讯员赵洪森)
新闻分析
受贿858万为何被判无期有关方面:这是山东省一起罕见的大规模卖官案
受贿858万余元,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和那些动辄涉案上千万元的贪官只判有期徒刑十几年比起来,刘贞坚为何被判无期徒刑?
判决书认为,“刘贞坚作为地方主要领导干部,主政地方期间大肆卖官敛财、权钱交易,受贿次数多,涉及部门和行贿人员面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应予严惩。其虽有部分退赃、认罪悔罪、坦白等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2014年12月底,中组部通报4起买官卖官案件,刘贞坚案排在首位。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该案也是我省一起罕见的大规模卖官案。
据了解,此案涉及巨野县县级干部7人、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10人,乡镇主要负责人17人。刘贞坚的大肆卖官行为,一度令一些干部深陷跑官买官之中,无心工作。全县18个乡镇只有一名乡镇党委书记未向刘贞坚行贿。记者辗转找到该书记采访,被婉言拒绝。据知情人士透露,该书记为人耿直,不善交际;同时,该镇是农业镇,经济基础差,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
公诉人徐翠兰检察官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买官卖官、权钱交易的腐败案件,具有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作为县委书记,刘贞坚不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福利,而是把手中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生财工具,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调整等方面大肆卖官敛财,进行权钱交易。同时,刘贞坚受贿858万余元,数额巨大,且未能全部退赃,不具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