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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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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杰人
《京华时报》昨日报道了四川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案被终审判刑15年一案。相对于我们司空见惯的各类腐败案件,该案所透露出的不少信息,分别暴露了当前政法领域腐败问题的众多潜规则。
同级贿赂 足见内部混乱
王志刚捕前的身份系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但在该案中,有一名非常特别的行贿人,那就是和他平起平坐、同为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兼D区分局局长的W。W解释说,之所以要向与其平级的王志刚行贿,是因为他听说王志刚在市局属于强势领导,分管领域较多,他在工作中受到了王志刚制约,W便产生了找王志刚疏通一下的意向,就将10万元送到王志刚的办公室,王志刚欣然笑纳。
王志刚敢接受同僚同级别官员的贿赂,一是足见这种腐败已经到了何等骄横而肆无忌惮的地步,二是说明,在公安机关内部,法律等明规则实际上已经退居其次,真正产生决定作用的,就是官场内部那种弱肉强食、相互倾轧的潜规则。这样的公安机关,人们能指望它具备法治精神吗?人们能指望它有公平正义吗?
指定办案 转移利益
另一名向王志刚行贿10万元的,是眉山市公安局Y分局局长Y。他在2012年春节前,以单位的名义送给王志刚10万元,目的是感谢王志刚对Y分局工作的支持。
原来,成立不久的Y分局经费紧张。王志刚当时分管装备财务工作,不仅划拨了30万元经费给Y分局,还将一些禁毒案件分给Y分局办理,并同意Y分局办理的涉毒案件中的罚没收入可以全额返还Y分局。
对这一行贿事实,其实检方和法院应该认定Y分局的单位行贿罪,并因此对该分局判处罚金,对有关具体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可惜当地检法都故意放掉了此事,这也证明政法机关内部的“互相照顾面子”。
更大的问题在于,此细节暴露了政法系统的另一个潜规则——根据法律的规定,上级政法机关可以指定相应的下级政法机关办理或审理某一案件,比如一个案件发生在A地,但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由下级B地公安局办理,由此,办案中所扣押的赃款赃物,就会成为B地公安局的收入,虽然名义上要上缴财政,但实际上现在很多地方仍然是向办案机关高比例甚至全额返回。
这种通过指定办案的方式转移利益的行为,在全国政法系统,包括公检法三家都普遍存在。笔者就曾亲自见到,某县检察长到省检察院跑关系,目的就是让省检察院指定该县院办几个“有油水”的案件,后来果然成功,该县院也就致富了。这种潜规则,在法院系统更是司空见惯,上级法院为了照顾某下级法院,就指定某下级法院审理那种标的额大(诉讼费高)或者可处罚金较多的案件,从而向该院转移利益。
从某种程度上说,指定管辖,已经异化为公检法机关利益转移的重要途径。因此,有必要修改有关指定,就是对于指定管辖案件,法律应该规定指定管辖的条件,必须符合其中之一,才能去指定某机关管辖,否则,就应该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买官买官已成明规则
该案中,有几名眉山市公安局内部的行贿人,为了买官向王志刚行贿。眉山市公安局M区分局局长L供述,他为了获得提升曾两次行贿王,M区分局政委W则表示,自己听王志刚暗示后,主动向王送了5万元;眉山市洪雅县原副县长、公安局长向俊平在主持眉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工作期间,为了正式升迁为副处级的支队长,就向王送了5万元,向便如愿以偿。
这些细节表明,在公安系统内部,由于实行准军事化管理,人事问题和其他单位有着很大不同,暗箱操作严重,个别人操纵整个局面,基层民警难以监督,更无法让大家的意见影响决策。这种腐败和专横,又深深地影响着后来者,在日复一日的腐败中,公安机关的腐败已积重难返。
法院也成袒护者?
吊诡的是,《京华时报》的报道还指,在王志刚案件中,尽管检察院指控了14起贿赂行为,涉及金额476万余元,行贿人包括8名私营业主和6名公安官员。但法院最终判决只认定了7名私营业主的行贿,对全部公安系统官员的行贿和一名商人的行为都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
笔者认为,这种判决其实隐隐透出当地法院对此案的暧昧态度。从数额上看,其实是否认定公安系统官员的行贿,对王志刚的量刑没有太大影响,但这种否认,暴露了法院对政法系统的另类“相护”,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法院是不是受了某种指令,故意放纵对行贿警察官员的追究?而这种放纵,最终目的,是不是为了维护公安系统的形象?
有鉴于此,笔者呼吁,既然法院的判决没有认定,那办案的检察机关应该以涉嫌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为由,对未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行贿警官继续侦查,把证据搞扎实,再向法院起诉行贿罪。
就在前天,有媒体报道成,政法系统已成腐败的五大高发区之一。笔者非常认同这种判断,并认为,政法腐败和其他腐败的不一样之处就在于,其他腐败可能还只是某项具体事务的失廉,而政法腐败,必定以牺牲法律和秩序为前提,且大多数政法腐败也是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为代价,这种腐败,危害更重,必须予以严惩。
有关政法腐败和内部潜规则问题,人们近期看到了诸多恶劣案例,除了周永康案,还包括最近的广东省前政法委书记朱明国被抓,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腐败案。尤其让人惊诧的是,在天津市,公安局长、检察长、政法委书记都出事,这不得不让人惊愕!
眉山市的前述案件,虽然暴露了政法系统众多腐败潜规则,但法院的判决,却避重就轻,有隐瞒问题的嫌疑,这本身又是一种司法腐败。笔者希望,中央有关部门应当以此案和近期爆发的系统政法腐败案为切入点,掀起一场政法反腐的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