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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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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玉喜
浙江省对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张新在任职期间,受贿1.24亿余元。伙同他人采用骗购拆迁安置商铺侵吞公共财产1050余万元。张新任职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丁桥兰苑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中公共财产损失8900余万元,并给政府声誉造成重大损害。9月16日,杭州中院以滥用职权、受贿、贪污罪一审判处张新死缓(2014年9月16日新华网)。
一、张新受贿贪腐经济数额特别巨大,为什么依然判死缓?这些年来腐败官员贪腐数额节节攀升,然而,这些贪官几乎无一例外地获得“免死金牌”。贪腐两千多万元判死缓:贪腐三千多万元、四千多万元判死缓;贪腐六千多万元、七千多万元依然判死缓。现在上升到1点几个亿元了,怎么依然判死缓呢?这一切似乎要告诉腐败官员,任你怎么贪一定不杀!这似乎是让腐败官员吃“定心丸”!
二、张新有多少罪行是否意味未被判刑?张新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缓;以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刑7年。数罪并罚依然对张新执行死缓。一个死缓加无期徒刑、加7年徒刑依然是死缓。“1”加20加7怎么依然等于“1”?这是否意味张新侵吞一千多万公共财产未被判刑?张新滥用职权给公共财产带来的8900余万元损失未被判刑?这究竟是哪一家的法律?法律怎么都为罪犯开脱?
三、谁废除了中国贪官死刑?中国法律从未废除贪官死刑,法官判决中却从未出现判死刑?《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然而,现实中根本没有执行这一法律;贪官们的贪腐金额在可判死刑的数额上翻了百倍、千倍,依然被放纵!然而,法官判决案件时却把这一法律条文全盘推翻!此前,有法律专家学者提出对官员经济犯罪少杀、慎杀!任何法律专家、学者个人毕竟不能代表法律!即使最高法的相关解释也不能脱离法律条文基础!慎杀也只是为了防止错杀,而不是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证据确凿而不杀!如今《刑法》没有修改;量刑标准没有修改;对贪腐数额特别巨大贪官却不杀;法官对罪犯何以如此多情?人们只能怀疑背后有权钱交易!这些年司法腐败人们见得还少吗?最高法毕竟也出了“黄松有”!
四、张新案究竟追回多少赃款?此前对多少贪官判决的表述中,往往有贪官本人积极退赃,赃款全部被追回,挽回损失说法,而在张新案件中没有这样表述。这是否意味张新涉案赃款根本没有被追回?张新涉案赃款是否被转移海外?涉案赃款是否打点了法院相关官员?这怎不让人怀疑?人们能不怀疑?
五、此案判决后将产生什么样社会效果?此案在媒体报道中没有提及张新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坦白交代,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立功表现等表述。显然,张新只是贪腐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民愤极大的巨贪。这样的巨贪大蠹仅判死缓,是不是过几年就可“保外就医”,和家人到西方国家逍遥?这是不是“坐牢一阵子,享受几辈子”?这是否会引发多少腐败官员恶意效仿?这样的判决将产生什么样社会效果?如此法律震慑力何在?中国的法律毕竟是建立在民意的基础上!如此法律何以体现民意?假如按照中国《刑法》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判死刑,中国至于今天遍地贪官吗?贪官判决经济数额不断攀升无止境,这让人们怎么看待法律?这是否意味严重削弱反腐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