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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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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网29日讯 据本港媒体南华早报报道 中共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日前对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进行重要部署,称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这是继中共中央本月中颁布条例禁止提拔“裸官”后,当局再次显示清除腐败官员的决心和力度。
王岐山在本月中召开的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上表示,要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内地官方通讯社新华社昨日(1月28日)发表题为“中国决心加力追惩外逃贪官”的文章,解读王的报告。文章引述反腐败问题专家、中共中央编译局政党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季正矩表示,报告释放出了清晰而有力的信号,即“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无论外逃贪官藏匿在世界哪个角落,都将追惩归案,包括腐败资产及收益。
“可以说,从今年起,中国将着力创新完善相关追逃机制,”季正矩称。
此前,北京当局曾就追逃贪腐官员设立机制。中央防范违纪违法公职人员外逃联席会议在2010年初成立;当年5月,当局实施《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使官员腐败或者出逃现象可以被“早发现”、“早防范”。
习近平于2012年上台后,明显加大了反腐力度,并提出要“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中纪委在三中全会《决定》解读文章中提到,要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赃机制;而本月中,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首次规定禁止提拔配偶和子女已移居国外的官员。新例的发布针对贪污腐败高发的“裸官”,被视为中央释放反腐的坚决信号。
贪官外逃现象严重
中国的腐败分子外逃问题主要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中国官方迄今尚未公布外逃贪官的完整规模数据,但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去年10月曾披露,仅在之前的五年多间,共抓获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6694名。
频繁发生的贪官携款外逃案件导致了大量资金外流。据内地媒体《财经》去年10月发表的“中国‘裸官’报告”,2000年至2003年,归案的潜逃境内外的贪官人均携款约430万元;2007年,人均携款约540万元;2012年,人均携款约480万元。上述六个年份中,仅追回的赃款总计达540亿元左右,人均约480万元。
财经网2011年的报道指出,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党政干部、国家事业单位、国企高管等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中国的外逃官员中不乏高官,其中,原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云南省前省委书记高严涉嫌经济犯罪,于2002年被查处。有媒体曾报道,高严已逃至澳大利亚,但该消息从未被证实。
中国外逃贪官的主要藏匿地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目前,中国的追逃方式主要包括引渡、遣返和劝返三种形式。
2004年,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被美国联邦调查局移交给中国警方,成为中美建交以来首名从美国追回的外逃贪官。美国高级官员曾就遣返受到腐败指控的中国贪官一事表示,虽然目前美中之间没有签署双边引渡协议,但可通过其他机制予以追逃。
中国海外反腐机制仍显不足
新华网的文章指出,由于合作程度不同、司法制度有所区格、人权理解存在差异等因素,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反腐败合作力度上仍显不足。
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刑警组织,加强抓捕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国际合作,并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批准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显示,截至2013年5月,中国已与4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
王岐山在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做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强化与有关国家、地区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
中国与外逃贪官的主要潜藏地未签订双边引渡条约,成为追逃的主要障碍之一。但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秀梅称,尽管如此,中国仍可以通过与对象国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个案解决等途径来追逃追赃。另外,由于贪官外逃常常采用伪造证件等方式,提请对象国予以驱逐也是一个途径。
文章援引一些分析人士表示,基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或会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打消其他国家对移交中国外逃贪官的顾虑,也利于他国返还外逃贪官所持有的赃款赃物。
据公开报道,最高检察院已与75个国家的司法、检察机关等签署了83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追逃追赃的关键之一是从根源上切断外逃贪官的资金链。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法规,一些大额可疑外汇交易将被报告。
受访的分析人士表示,虽然这些规定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存在各自为政、监管不力的现象,预料今后中国很可能会立体化地采取相关资产管理措施,包括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建立金融实名制度、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和完善外汇管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