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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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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规定,财产申报公示的对象包括全淮安市拟提拔的乡(科)级以上干部,一律要公示财产。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财产申报公示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据了解,具体操作细则尚在研究制定中。此外,干部财产公示的内容暂不对公众公开,只在内网公示。
□现代快报记者 方雨薇
新规:公示事项包括房产、存款等
《暂行办法》由淮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于7月10日正式颁布,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财产申报公示的对象包括全淮安市拟提拔的乡(科)级以上干部,一律要公示财产。
“实行市县两级联动,提拔即予公示。”昨天,淮安市纪委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按规定,“市委拟提拔担任正、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市直单位党组(党委)拟提拔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县(区)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工业园区党工委拟提拔担任正、副乡(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都在公示范围之内。”
据悉,《暂行办法》规定的财产申报公示事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房产、车辆、投资、存款和债务。
“需要说明的是干部的财产类型可能有多种多样,《暂行办法》仅列出一些重点、常见的事项,主要是考虑便于操作。”该工作人员表示。对上述五种财产类型之外的其他财产,《暂行办法》还设定了“其他需要说明的财产情况”的“兜底条款”。
背景:前期进行了广泛调研,多次修改
淮安市纪委相关人士向记者阐述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近几年来,要求官员公示财产已成为历届全国‘两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焦点,民间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国内一些地区和部门已经进行了积极探索。”
去年9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出席第五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和企业家座谈会时指出,逐步推进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的落实,是防止干部贪污腐败的重要措施,也是反腐倡廉最为根本的制度保障。
《暂行办法》对于加强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个就是制度保障作用。”《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强化了制度约束,为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其次,要充分保障群众对干部财产状况的知情权,从而有效行使监督权,真正落实‘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最后,有利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记者从淮安市纪委办公室了解到,淮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下发的《暂行办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前期做了广泛的调研工作。”从今年5月起,淮安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开始着手起草制定《暂行办法》,并在起草的过程中借鉴吸收了全国各地的相关经验。“在起草过程中,我们既借鉴吸收了外地的一些经验做法,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此过程中,淮安市先后召开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直单位主要领导和县(区)纪委、组织部负责人等座谈会,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文稿(讨论稿)形成后,淮安市纪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题审议,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于7月10日印发全市。”
聚焦:暂不向外网公布;对拒绝申报者不予提拔
《暂行办法》规定了财产申报公示的程序和渠道。8月1日《暂行办法》施行后,淮安市党委(党组)决定拟提拔人选后,将由组织人事部门通知被提拔人选填写《拟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表》。财产公示表格填写完后,分别报纪委(纪检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公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表》与干部任前公示同步进行。”
记者从淮安市纪委办公室获悉,“市委拟提拔的人选,将在其任职单位和淮安市电子政务平台同时予以公示;市直单位拟提拔的人选,在单位党务政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县(区)委拟提拔的人选,在其任职单位和本地电子政务平台同时予以公示。”这就意味着,被提拔人选的财产情况只是在内网公开,老百姓暂时还不能在外网上看到。淮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还在进一步研究规定的具体操作层面。“随着8月1日《暂行办法》的施行,市县两级在提拔干部过程中,将会出台相关细节内容。”办法施行后,淮安市会将干部财产情况录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信用管理系统。
《暂行办法》对拟提拔干部申报财产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为把《暂行办法》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将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对拟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财产申报公示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拒绝申报的拟提拔人选,建议党委(党组)不予提拔。拟提拔人选在公示期间或提拔后,有群众反映和举报的,将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隐瞒重大财产且在公示期间的,建议党委(党组)不予提拔;已提拔的,建议党委(党组)取消其任职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淮安市纪委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表示,“拟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治性强,社会关注度和敏感度高,一定要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五大事项需公示
一、拟提拔干部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情况,包括拥有住宅和非住宅的所在位置、建筑面积和房产性质等。规定特别强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注册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时间、名称和投资总额也在必须公示之列。
二、车辆情况,包括购置时间和价格等。
三、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或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金融理财产品本金或市值、账户余额,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注册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时间、名称和投资总额等。
四、存款情况,包括在各类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含外币)。
五、债务情况,包括在各类金融机构贷款总额,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借款总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