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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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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倪俊雄受贿,黄鸿行贿、受贿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倪俊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338万元;以行贿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鸿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330.3万元。
两级局长一个卖官一个买官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2年12月至2009年7月间,倪俊雄任中共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5年4月起兼任茂名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09年7月起任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在2002年至2009年间,接受李天福、杨强、黄鸿等人的托请,倪俊雄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受贿共计人民币278.1万元、港币211万元、美元3万元。
黄鸿自2005年8月至2007年9月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7年10月起,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化州市公安局局长。黄鸿任职期间,为了获得仕途升迁,向倪俊雄等人行贿共计37万元。2007年至2009年间,他接受陈斌等人的托请,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受贿共计330.3万元。
倪俊雄与黄鸿有过权钱交易记录。2005年8月起,黄鸿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感谢倪俊雄的推荐与提拔,以及继续获得支持和关照,黄鸿借中秋节、春节、探望倪俊雄生病亲属之际送钱给倪俊雄。2007年9月,经过倪俊雄推荐、提拔,黄鸿被任命为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2005年至2009年间,倪俊雄先后收受黄鸿贿赂款20万元人民币。
7名原公安局长买官
判决书显示,倪俊雄共收受41人的贿赂款,其中38人是来自茂名市公安系统的干部,倪俊雄所进行的权钱交易密集出现在他任茂名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李天福、杨强、刘国雄、黄鸿、陈力、张爱国、徐华喜等7人向倪俊雄行贿后成功当上茂名市多个市、区、县的公安局局长。
2007年初,时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长的李天福(另案处理)任期已近5年,面临交流换岗。倪俊雄主动找到他,称要提拔他任茂名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政治处主任,李天福便约他到广州出差时请吃饭,倪俊雄带着妻子和司机出席,他趁倪俊雄进卫生间时将装有3万美元的信封塞进倪妻的手提袋里,但后来升迁一事没办成。又过了三四个月,倪俊雄告诉他可以在茂南区和高州两地选择任局长,他考虑到茂南治安太复杂,就表示想到高州工作。倪答应可以考虑,他担心这件事办不成,又到广州老地点请倪俊雄吃饭,这次倪俊雄只带了司机。席后他送给倪10万元港币。李天福于2005年至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分多次送给倪俊雄共计20万元人民币,后来果然当上高州市公安局局长。
倪俊雄被指控受贿行为当天,最大一笔贿款来自电白籍商人蔡得,共收受2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港币。2007年,蔡得因案件原因找倪帮忙,随后3次请倪在广州天河区吃饭,饭后便往他的车上塞钱。倪俊雄收受了财物后,一方面用于自己的工作调动花了大概200万元,一方面用14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体育西东洲大厦两套房子。
黄鸿两次升迁都靠行贿
判决书显示,黄鸿两次职务变动,都是通过行贿上级获得的。2005年至2009年间,黄鸿先后共送给倪俊雄20万元,经倪俊雄的提拔、推荐,黄鸿于2005年被任命为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7年至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黄鸿3次行贿时任茂名市委书记的罗荫国(另案处理)17万元,罗荫国帮助黄鸿兼任化州市公安局局长。
东莞中院审理查明,黄鸿共19次受贿,为别人谋求多个派出所所长、指导员、教导员职位,并且为多名商人解决治安问题。
两被告人退赃分别轻判
东莞中院认为,被告人倪俊雄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倪俊雄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鸿构成行贿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鸿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另外,黄鸿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南方日报记者 马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