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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专栏 粤北首富二审叫屈:我只是行贿 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

已有 714 次阅读2011-11-27 08:06 分享到微信

2011年11月27日 01:25
来源:京华时报

据《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报道25日,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恳求改判。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现场朱思宜当庭求改判

今年9月15日,朱思宜案在河源中院一审宣判,韶关宜达公司因行贿1693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处罚金800万元;朱思宜个人行贿220万元,犯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25日9时许,朱思宜戴着口罩走进法庭。“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朱思宜认为一审法院两罪并罚判刑16年过重。“很多人举报了好多年都没有结果,我提供线索后,曾德新的案子被查处。”朱思宜当庭请求法院改判。

不行贿就被刁难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至2007年,阎蜀南任韶钢集团第一物资公司副经理期间,宜达公司累计向韶钢集团供煤209万余吨,通过朱思宜及杨仲生送给阎蜀南共1400万元。对此,朱思宜说,他亲自送给阎蜀南的只有100万元。

朱思宜解释,宜达公司供应的煤质量好、价格低,但阎蜀南总是挑刺刁难,“没有办法”。

>>辩解送副巡视员20万是人情往来

河源市中院一审认定,2007年5月至2008年上半年,朱思宜先后5次送给杨成勇(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巡视员、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20万元。2008年1月,朱思宜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杨成勇为其提供了便利和帮助。2010年,广州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杨成勇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庭上,朱思宜声称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朱思宜二审辩护人田文昌说,朱思宜从未主动要求杨成勇提供帮助。公诉人称,杨成勇为朱思宜提供了实质帮助。杨成勇提前将2008年广东省和全国人大代表换届工作的统筹部署等告知朱思宜,朱思宜有了提前“活动”空间。

送公安局长200万是单位行贿

一审认定,2008年5月,朱思宜得知阎蜀南被立案侦查,找到时任韶关公安局局长的叶树养帮忙疏通关系。5月下旬,朱思宜将200万元现金送至叶家。一审判决将其认定为个人行贿。

“200万属于单位行贿。”辩护律师提交的一份包括朱思宜弟弟、司机在内的证言称,朱思宜送200万元给叶树养是经过宜达公司相关人员共同商量决策后实施的单位行为。

检方称,新证言为朱思宜亲朋所作,不具证明力,且朱思宜此前从未交代过送200万元前公司曾开会商量过。

当天,田文昌还将黄光裕案审判决书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田文昌认为,黄光裕案发后送钱给官员的请托行为,与朱思宜送钱给叶树养行为相同,黄光裕相关行为已被北京市二中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单位行贿,该认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链接韶关8·14系列腐败案

2008年韶关8·14系列腐败案案发至今,涉案230人,包括31名厅级干部、百余名大小政府官员、企业老总。据悉,已有6名厅级干部、6名处级干部被起诉,共28人被刑事立案。目前,6名厅级干部被追究刑责,其中,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一审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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