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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8.8
2011-11-12 11:11:18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核心提示:湖南长沙一家企业总经理举报省财政厅等机关在政府采购中,招标过程有猫腻,原本1500万元可以完成的采购,最后却以3000万元高价成交。湖南省文化厅规划官员回应称设价格下限是为“花完预算”,为了确保采购的质量。
“我是长沙市海韵琴行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荣,我要举报湖南省财政厅、文化厅、湖南省省直机关事务局在一起政府采购中,招标过程有猫腻,其内定山寨杂牌中标,原本1500万元可以完成的采购,最后却以3000万元高价成交。‘不买对的,只买贵的’,如此采购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此,我们将三个厅局单位同时告上了法庭。”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接到了这样一份实名投诉。
投诉指出,2010年9月29号,湖南省文化厅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湖南省文化厅乡镇文化站群众文化活动设备政府采购的公告,在采购内容的下注中标出了一条:投标人投标报价必须在项目采购内容的预算单价范围内,凡超出预算单价上下限的投标报价视为投标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在符合性检查时作为不合格不能进入下轮评标程序。
“规定投标产品单价的下限,不仅无法反映产品的真实价格,而且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曾参加过多次政府采购投标的陈荣告诉记者,整个评标过程似乎是在走形式和走过场,一些大型生产厂家的名优产品纷纷被淘汰,一些村办个体小厂的杂牌产品反而受宠并最后中标;而且,由于采购方违法设定投标价格下限,最终使得原本仅需要1500万左右的采购项目,最后的成交价居然超过了3000余万元。
据陈荣介绍,因认为采购活动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海韵公司在采购结束后立即向湖南省财政厅提出了质疑和投诉,要求其履行应有的监督职责,作废此前的投标。然而,虽然费尽周折,但湖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却以海韵公司没有在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超出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期限为由,对海韵公司的投诉不予认定。在向财政部行政复议未果的情况下,海韵公司一纸诉状把三个厅局单位同时告上了法庭。
据悉,此案一度被称为“史上最牛的民告官案”。
设价格下限是为“花完预算”
“在全省筹建乡镇文化站,是湖南省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的一项内容。为降低成本,避免资金流失,确保采购质量,我们和财政厅协商后决定委托湖南省省直机关事务局统一采购文化站的相关设备。”湖南省文化厅规划财务处处长丁宇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他们根据文化站所需设备的性质,将设备的采购分为了不同的子包,分别进行了招投标。
“我们之所以设置投标产品价格的最低下限,一是因为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二是为了确保采购的质量,毕竟贵一点的东西相对更有质量保证;三是预算执行的需要,因为如今不仅有预算编制,还有预算执行。如果预算没有执行完,财政就要收回,必然会影响第二年的预算编制;四是以前文化部在采购文化流动车时,已经有了类似的做法可供借鉴。”丁宇认为,海韵公司投诉采购不应该设价格下限是没有道理的,以至于湖南省财政厅、财政部等单位最终都没有采纳海韵公司的意见。
“在产品质量本身参差不齐良莠不分的情况下,设立产品价格的最低下限,确实是为了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这可能不合法,但却合情合理。”湖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卫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海韵公司的投诉因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来,因此不予认定。
记者随后在采访湖南省省直机关事务局时获悉,9月19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9月29日,法院下发了一审判决书。
“为保证产品质量,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产品单价的上下限,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并无不妥。”标号为(2011)天行初字第16号的行政判决书认为,海韵公司没有在知道其权利遭受侵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超出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期限,湖南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不予认定并无不妥,故此法院驳回了海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何遏制“买高不买低”怪象
“选择状告三厅局或许是在以卵击石,但如果能让湖南省文化产品的采购回归透明与公平、公正,如果能更为具体地推动法治湖南建设,哪怕是粉身碎骨,我也在所不惜。”对于一审判决的结果,陈荣表示并不意外,他还要上诉,因为设置产品单价下限的合法性问题,最终还是需要有一个说法的。
“政府采购实际上是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在具体操作中,应遵循政府采购法体现的对公共资金有效、合理使用的原则,‘只买贵的,不选对的’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湘潭大学硕士生导师、湖南律师陈平凡认为,预算法第三十条规定,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而且,预算法对预算结余也作出了规定,如今一些单位抱着“必须用完预算”的心态,容易导致对税款的不合理使用。
陈平凡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对公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相对薄弱,一些单位操作执行环节不规范;二是违反法纪、贪污腐败的现象存在。为此,陈平凡建议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中贪污腐败现象的监督检察。
“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一种公权行为,其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是法无规定不可为,而不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在预算单价早已确定的情况下,在采购中设定产品单价的下限,确实容易出现‘不买对的,只买贵的’等让人不解和气愤的情况。”湖南律师邹治华认为,由于目前缺乏相对科学、合理、审慎的预算编制制度,不少地方政府的预算编制大多是粗放式的,预算出来的数字水分很高,人为操作的空间较大,各级人大代表很难在短期内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而且,在现有的预算执行体制下,一些政府部门为了预算的资金不被回收,更为了第二年的预算不会被缩减,势必会最大限度、最为积极地去花掉国家已经预算拨发的资金,从而使得如今各地政府采购价格居高不下、各种天价采购层出不穷的怪象。
“要想有效减少乃至根本避免这种怪象,固然需要各级政府在执行采购时自身遵循基本的政治道德和行政伦理,需要更多公民的举报和监督,但最为关键和根本的,其实还是在于完善现有的制度程序,尽快堵住制度上的漏洞。”邹治华认为,有关方面确实需要理顺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律上的合力,而不是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