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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专栏 从联防队员强奸案看正当防卫的局限

已有 591 次阅读2011-11-9 06:47 分享到微信

赵运恒律师  2011-11-09 00:17
深圳杨武妻子王娟被联防队员殴打和强奸的报道一出来,举众哗然,大家既为联防队员的恶行愤怒,也为作为丈夫的杨武没有勇敢举动而失望。恶者固其恶矣,善者为何畏惧而缩,没有大家期待中的勇于救妻的正常举动?

    我国刑法早已规定了正当防卫。什么是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该条又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显然,对侵害公民权益的情况,法律已经赋予公民奋起反抗的权利。尤其是对于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法律授权公民有无限防卫权,可以说对犯罪者可以“格杀勿论”。

    但现实的悲剧在于,杨武被人家欺负到家里,手边有菜刀等自卫武器,却始终没有敢于奋起反抗。他既怕打不过联防队员,因为这些人高马大的联防们已经欺负过他家多次了;也怕招惹麻烦,因为联防队员已经多次声称他们和警察天天在一起,是哥们。

    细读案情,我可以体会杨武的心态:一是对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一无所知;二是对经常欺负自己的联防队员心有畏惧;三是对公安司法部门的正当执法不抱信任。

    联想起很多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其中社会影响较大的一个典型是,2008年广东省顺德市龙女士驾车撞死一名劫匪,法院认为龙女士完全是正当防卫。另一个影响更大的典型是,2008湖北省巴东县服务员邓玉娇刺死意图强奸的镇干部邓贵大案件,经过法院审理,认为邓玉娇正当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自首和心障等因素,免予刑事处罚。这两个案例,虽然都在结果上符合法律,但在过程中却几经蹉跎,如果不是民意汹涌,很难说会是什么结果。

    我们再看看平时最常见的故意伤害案。几乎可以肯定,大多数公安机关在处理伤害案件时,都采取一刀切的简单逻辑,就是看你给对方造成了什么伤害后果,而不考虑你在行为时的具体状况,哪怕你是被逼还手的,在所不论。“以结果论罪行”,是现实司法的逻辑。

    这样的现实让我们反思:究竟有谁知道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是什么?又有谁相信正当防卫能被正确认定?在面临警察或者似警非警的联防队员时,又有几人能够信任司法的公正?    

    在一个连警察形象都饱受质疑的社会里,我实在无意去探讨联防队员的正当性——虽然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侵害者杨喜利不是联防队员,他就不会有那么大胆,也不会犯罪得逞。但为了避免更多的杨武夫妻免受涂炭,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国家真的应当多做些维护公民权利的事情,比如稍微启动威力无边的宣传机器,把法律广而告之,让群众都了解正当防卫的含义,尤其是在遭受严重暴力犯罪时的无限防卫权,让群众心里有底,而不是把法律藏于书阁,成为少数人使用的利器;在普及法律的基础上,更应该发挥司法的导向和暗示作用,在司法中多弘扬些正义,少抓那些身受凌辱、侵害而反抗的人们,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鼓励公民发挥民间力量,勇于制止不法行为,配合国家力量共同维护治安。

    即便只做到了上面的简单两条,我相信杨武就不会是昨天的那个窝囊的杨武,他就能挺起胸来,舍命保护自己的妻子,维护自己的尊严,而不会担心警察会惩治他,法律会冤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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