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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专栏 叶匡政:联防员强奸折射“伪执法权”泛滥

已有 742 次阅读2011-11-9 06:39 分享到微信

   传统小说中,遇官府中人奸淫掳掠民众,申诉冤情时常说八个字:“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以示对方行为的令人发指。眼前的深圳,发生了同样的事。一位联防队员手持钢管、警棍闯进一间出租屋,一通乱砸后,由两名壮汉在门外把风,对老板娘进行长达一个小时的毒打和强奸。她的丈夫则躲在几米外,不敢做声,眼睁睁看妻子遭此横祸,一个小时后才悄悄报警。即使发生这等惨事,受害者丈夫并不敢指责对方胡作非为,只痛哭流涕地责备自己:“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

    受害者丈夫迟迟没报警的原因,是认为这位联防队员会和以往一样,打砸发泄一通,就会了事。据报道这名联防队员打人砸车,在社区中是常事,无人敢管,原因如这位联防队员在现场叫器的:“你们报警都没用,我是联防队员,跟警察都是哥们!”更令人惊讶的是,案发现场距社区警务室不到10米,可见作恶者不仅色胆包天,而且如此作恶早成家常便饭,只是这次干得过于“出格”了。

    在今日中国,像联防队员、城管队员这类“伪警察”执法犯法,已成常态。网上检索,有大量这样的新闻,不用我来一一例举。可以说,这是中国才有的法律怪相。在现代社会,只有警察有对犯罪分子实施强制权与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这是法律常识。民众之所以愿意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利让渡给警察权,是因为警察权能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但是警察权的大小,却是与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成反比的,也就是说警察权越小,国家的法治程度越高,反之同样成立。这是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决定的。警察权扩张,公民权就会受到限制;而公民权得到保障,就会对警察权形成制约;如果警察权被滥用,只会导致公民权的缺失。

    所以限制警察权,是现代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共识,如果超越了某种限度,就会构成对公民权造成伤害与威胁。与一些西方国家比,中国目前的警察权已有很大程度的扩张,警察目前即有刑事侦查权,可行使各类刑事强制手段;也有治安行政权,从治安拘留到劳动教养、从遣送上访到强制戒毒、从户籍管理到交通处罚等,多种刑事与行政权力集于一身。然则警察权的扩张,还不只是体现在这些方面,更为严重的是,出现了大量的联防队员、城管队员这类“伪警察”借着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在行使所谓的警察权。很显然这类“伪警察”在法律上,不具备行使警察权的资格,但我们又分明看到他们在社会上,肆无忌惮行驶着所谓的警察权,常对民众做出各种强制行为。因这类“伪警察”更少受到法律约束,所以他们在进行所谓的执法时,也更无法无天,常常威胁到公民的人身权利。

    记得早在2004年,公安部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员队伍进行专项清理,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并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名义留用治安员。这里的治安员当年就有过解释,包括所谓的联防队员、协警、辅警等各种称谓的警务辅助人员。公安部之所以下此狠手,据当时的负责人说,这类治安员已成为败坏公安机关形象的一大顽症。看来联防队员借执法之名为非作歹,已有很长的历史了。但从深圳此案透露的情形看,公安部的这纸命令在各地等于废纸一张,根本没有得到执行。可见,公安部对这支“伪警察”队伍也似乎失去了管理权,因为这类“伪执法者权”更多的是来自地方政府。在地方政府组建这类“伪执法”队伍时,可能根本没意识到,建立这类“执法”队伍是需要经过人大法律授权的。地方政府既然敢违法行政,联防队员当然敢胡乱执法,最终导致各种“伪执法权”的泛滥,受伤害的只有民众。

    很显然,在社会转型期,值得我们警惕的不仅是警察权的扩张,对这类“伪执法权”更需时刻戒备。一个社会如果依赖这类“伪执法权”来维护社会稳定,无异于饮鸩止渴。警察权本身就是维护社会秩序不得不使用的最后手段,如果警察权被这类“伪执法者”滥用,不仅会伤害到民众的权利,更会伤害到司法制度在社会的公信力,给本已孱弱的法治环境造成破坏。

    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对警察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而对这类“伪执法者”来说“法无授权”就应当解散。那些社会秩序良好的国家,警察权无一例外会受到严格约束,当然更不可能被这类“伪执法者”滥用。对公民权的保障和敬畏,不仅应成为警察权行使的动因,更应当成为一切公权力行使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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