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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文网
2024.8.8
2011年09月23日 20:24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
日前,一篇名为“枪决九年后死囚还活着”的报道在网上引发热议,两天内网上评论达数万条。2002年在宜昌被执行死刑的“唐建敏”,其实叫张文华,而真正的唐建敏至今还活着。此案曝出后,一些网友纷纷留言评论,认为这是一起“错得惊世骇俗的奇案”,让人“匪夷所思”。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调查核实了解到,张文华冒充“唐建敏”之名,在宜昌市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应汲取教训,并对法律文书中的被告人姓名予以更正。
【核心网事】死囚“复活”让人“匪夷所思”
这篇引起舆论哗然的报道反映:2000年前后,一名男子在湖北宜昌市4次实施持刀抢劫并致人重伤,案件由宜昌市公安机关侦破。这名男子经过各级机关的司法程序,最终被判处死刑,于2002年在宜昌郊外被验明正身、执行枪决。从审讯、判决到执行死刑,此人一直自称是“河南省淅川县厚坡镇前河村村民唐建敏”。当时,前河村村支书李明占受托转交村民唐殿忠(唐建敏父亲)一份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称唐建敏因犯抢劫罪,被执行死刑,让家人前去领尸,当时唐家没人,也就没人去领。没想到过了一个月,已经“死”在宜昌的唐建敏居然回家了。
报道称,被执行死刑的男子其实并不是河南省淅川县的唐建敏,而是湖北襄阳市(当时为襄樊市)市民张文华。真正的唐建敏一直在外打工。张文华则是唐殿忠姐姐的儿子、唐建敏的表弟。
报道中还提到,张文华在宜昌被抓之前,疑与襄阳另外一宗谋杀案有关。他一方面“积极”写信举报同乡徐浩是凶手,将杀人和毁尸的主要责任都推给了徐浩;另一方面称自己罪大恶极、良心上吃不消,要跳江而亡或吃安眠药死在山里。徐浩后被襄樊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徐浩母亲因此到处为儿子伸冤。目前,她以“真凶举报在逃,无辜替罪坐牢,真凶落网已毙,无辜仍押牢内”二十四字来形容这起案件。
很多网友表示此案让人“匪夷所思”,认为是“司法之耻”。网民质疑:我们的办案、司法机关还能信任吗?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一个个环节,只要有一点责任心,怎么发现不了身份错误?因此,一些网友评论:这一错案反映出“办案机关极端不负责任”;各级侦办、司法机关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纠错机制。嫌疑人徐浩的诉讼权利,一次次地被打折扣,只是由于徐浩母亲十年不懈的坚持,今天才因舆论等外力出现转机。
此案曝出后,不少网友认为是“杀错了人”,因此情绪激动、评论尖锐,纷纷用“草菅人命”“指鹿为马”“张冠李戴”来形容这起“错案”。网友“非比寻常的俊”说,这不是二月河小说里面的“斩白鹅”吗?四川网友Ttttdl说,张文华是一个“替死鬼”。
目前,网民对这一离奇的案件有各种猜测推断,认为不会有“无缘无故的错误”。网友“塔米”说,肯定是行政命令造成的畸形断案,各级刑警都得立下字据一定要在某某时间段内破获该案。
还有评论认为,唐建敏“死囚复生”案,亟待正义的复生。有媒体评论说:这是一起案外案。张文华还涉嫌一宗故意杀人案,在张被执行死刑后,这宗杀人案如今已成“悬案”。正当程序不该成为“特供品”,张文华案已然随着他的死而终结,但徐浩案仍在等待司法机关一个说法。这不只关乎徐浩一个人的正义,更关乎社会对司法的信心。
【记者核实】被枪决的男子犯罪事实确实存在
带着网友的种种猜测和疑问,记者到宜昌市与此案相关的部门进行核实,均表示已接到其上级要求不能接受采访,由上级部门调查清楚后作出回应。但记者还是从一些侧面了解到当时此案办理的一些情况。
案件侦破工作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负责。2000年前后,有人在宜昌市多次持刀抢劫,犯罪行径为夜晚尾随单身女子并实施持刀抢劫。2001年8月19日,宜昌警方将此名犯罪嫌疑人擒获,查出此人共实施持刀抢劫4起,造成2人重伤。一些案件知情人士透露,犯罪嫌疑人无身份证明,他自己交代是唐建敏,河南人,也提供了出生年月日和详细的家庭住址。
为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当时宜昌警方向河南省公安机关发去确认函,请求协助核实身份。后来宜昌警方收到河南省公安部门回复称,确有此人。于是宜昌市公安机关才将此人移交至相关司法机关。
据知情人士介绍,当时办案大多为函查,没有硬性规定非要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去核实身份。“不管他是张三还是李四,在确凿的犯罪事实面前,依据相关法律,他都应被处以死刑,并不是网友理解的‘杀错人’。”对于此案卷宗的下落,记者了解到,卷宗已经随着司法程序转至有关司法部门,并不在公安部门,但此份卷宗“确实存在”。
【延伸阅读】专家指出司法机关互相监督力度不够
对于此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教授表示,这首先反映了我们司法机关相互监督力度不够。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很容易所有环节上都会出错,这种直线型的监督应当向旋转型的监督转变,整个诉讼体制需要进一步改革。此外,我国的司法监督的制度保证和有效途径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从而不断增强司法的人民性、群众性,避免这样的“乌龙案”。
武汉大学周运清教授指出,这个事情反映出我们司法程序上的确有漏洞。在这么严肃的事情上看不出对生命的尊重。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正义,判出这样的案子,正义体现在哪里?我们执法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体现在哪里?这样的事情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款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对该案的审判,符合上述法律规定。